Page 52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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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6期
(三)知见来源的集中性与分散性并存
在徽州等地的契约文书中,诸如“见证人”“见人”“同见人”等都是表示交易证明人的模式化
专用词语①,这在魏庄地契中均写作“知见(人)”。在459件魏庄地契中,去掉未载知见或无法区
分中人、代笔与知见的地契172件,在剩下的287件中再去除未载“四至”信息的地契47件,尚余地
契240件。统计结果表明:
其一,交易方的地邻是知见的重要来源。在240宗交易记录中,知见人是交易方四邻之一的有
73宗,占总数的30%强,甚至在契约上径书“四至人俱在”的字样。②近1/3的地邻会参与到土地
买卖中,主要是因为四邻对交易土地的物理属性更为熟悉,请他们做契约的见证人更为合适,尤其
是买卖双方在丈量土地时更需要有地邻在场,以免地邻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纠葛。③在近代华北
地区的田野调查也表明,土地买卖时“四邻必须来”监督土地的丈量,以便“确认土地的边界,避免
将来的纷争”。④另一方面,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地邻关系是农户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面对的重要
社会关系。土地交易时地邻的到场,对买方来讲,也是与新地邻增加了解、联络感情的重要机会。
孔府档案中的契约文书中,无论是魏庄当地的“补约”,还是附近滋阳县的“清丈约”,抑或是百余千
米外东阿屯的“补契”,都屡屡提及立约时要“招集地邻”“邀同邻佑”⑤,正是此意。
其二,交易方的同族至亲担当知见的情况较少。有学者认为,知见与立契当事一方常有亲戚关
系,甚至“几乎每一笔买卖都有同姓族人”参与其间,但都没有给出统计数据。⑥实际上,由于原始
契约对知见与交易双方人际关系缺乏记载,无法判定彼此是否存在族亲关系,但仍可按照前述考察
中人与交易方人际关系的方法,就彼此是否存在同姓关系进行分析。魏庄的统计结果显示,这样的
情形有37宗,占全部240宗的15%。这一极低的比例,虽出意料之外,实在情理之中。因为若由
交易方的同族作见证,会让他人误会该知见为偏袒一方做假见证,而最“公正”的知见,就是与交易
方“毫不相干”的人。⑦
其三,乡村领袖担任知见的情形也不多见。在240宗交易中,涉及知见100人,只有管事张砚
田⑧和小甲杜嵩峰各参与过11宗交易,其他人参与的交易都在3宗以下。然而,他们二人参与的
交易仅占交易量的9. 2%,却是出奇的低,并且这还是把他们以地邻和同姓身份担任知见也一并统
计在内。即使算上未载“四至”信息的47宗交易,他们担任的知见增加到27宗,但其在总交易量
(287宗)中所占的比重(9.4%)与上述结果(9.2%)也几近相同。况且,张、杜二人担任知见,主要
发生在他们成为乡村领袖之前:张砚田和杜嵩峰任职管事和小甲之前担任的知见分别为6宗
(54. 5% )和24宗(81. 8% )0因此,无论他们是做知见前尚不具备官方身份,还是在拥有官方威权
① 赵永明:《徽卅土地契约文书词汇的特点及价值——以明清土地契约文书为例》,《中国农史》2016年第1期,第133页。
② 《高美田立卖地约》(1924年1月21 0),孔府档案,J003/007831/0029/0001 o
③ 《曲阜薦厂村佃户张鹤淼为严承现久侵祀田霸种不退恳恩究追事致衍圣公孔德成禀)(1930年6月7日),孔府档案,
J002/008314/0008/0001o
④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85页。
⑤ 《东阿屯贺春光立补契》(光绪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孔府档案,J001/007082/0001/0001 ;《滋阳厂长庆屯小甲邱毓桂立
清丈约>(1927年3月24日),孔府档案,J001/007274/0145/0001 ;《魏庄本善堂谷立补约)(1927年3月28日),孔府档案,J003/
007833/0094/0001o
⑥ 余厚洪:《清代处卅畲族民间田契缮写风格》,《浙江档案》2013年第2期,第41页;杨银权:《论清末民初陕西地产交易的
宗族性》,《青海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第139页。
⑦ 如果“关系太亲近”,便不能保证公平性,至少是山东地区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意识。参见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
查•惯行类》第4卷,第390页。
⑧ 《魏庄官庄管事张砚田为联名具保楚宪桐堪充小甲事致衍圣公孔德成保结》(1924年12月20日),孔府档案,J001/
006717/0019/000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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