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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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修宪/近代华北乡村土地交易的参与者及其人际关系


          年。另外,笔者田野调查还发现,乡土社会秩序里的中人多“油嘴滑舌”,既不必是乡村富户,也不
          必德高望重,只要“能说会拉”即可,而当地保长那些基层乡村领袖,“穿袍子、大褂,戴大礼帽,不
          稀罕当中人”。①这种情形与江南富庶之区的情形大致相仿,与西南边陲地区的景况也相差不

          大:在那里,或者“各乡保长、甲长类似市井无赖”以致可信程度较低②,或者中人年轻、无财产,也
          不具有威望。③
              从乡村领袖自身来看,他们也没有强烈的做中意愿。魏庄所在的鲁南地区,向有“有事的中人,无
          事的代字”之类的俗语。④因为中人更容易在土地纠纷中涉讼而被牵连⑤,而哪怕只是作为证人出庭

          往返,其耗费的时间和财富也都十分浩大⑥,更不用说还要承担责任,遭受体罚之辱。⑦在杜赞奇研究
          过的近代华北地区,乡村领袖充当中人的情形也只出现于一时一地。清末民初以来,随着村庄领导逐
          渐国家化⑧,国家介入田产买卖的程度日深。为强化乡村基层契税的稽查和征收,官中和田房交易

          监证人相继取代了旧有的中人,乡村基层政权因之取代民间力量接管地方的田宅买卖活动⑨,从而
          给人留下乡村地方领袖是中人主要来源的印象。但实际上,这种情形仅在河北较为盛行。因为官

          中既非各省皆设,即或设之又非各县皆有⑩,而田房买卖监证人在其他地方根本就“没听说过”。⑪
              还有研究指出,人们在进行土地买卖时,倾向于寻找亲族或同姓做中。⑫个案研究也发现,徽
          州地区亲族做中的比例在25%—57%,平均45.7%®;浙东宁波亲族做中的比例,也几乎占总数的

          一半。⑭然而以上研究所选择的样本显然是有偏差的:前者所据样本中的族内交易比例为66% —
         91% (平均81% )⑮,而后者样本中的“主要交易对象”,也只是一个当地的毛氏家族。⑯如果换成
          另外的样本,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例如,对同处徽州的歙县枫桥江氏契约分析表明,中人与买卖方
          之间存在族亲关系的交易,仅分别占总数的33. 7%和24. 2% o®
              就本研究而言,由于魏庄地契中对交易者和参与者之间亲属关系缺乏记载,无法宜接确定族

          人、亲友担任中人的比例,但可以借助间接的方法寻找亲族关系的代理变量,即交易方的至少一方



             ①  采访对象:王徐氏,女,84岁,山东省泗水县柘沟镇魏庄南村人,读过1年私塾。采访时间:2019年1月6日。
             ②  吴欣:《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第
          169 页。
             ③  瞿见:《清代文斗寨中人制度》,谢晖、陈金钊编:《民间法》第12卷,第271—273页。
             ④  刁统菊:《对红山峪村16张地契的民俗学解读》,《民俗研究》2005年第3期,第148页。
             ⑤  蒋铁初:《明清民事习惯的证据功能》,《北方论丛》2007年第4期,第154页。
             ⑥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7—150页。
             ⑦  李之芳:《棘听草•锻词》第6卷“产业”,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读》第9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 142 J46 页。
             ⑧  陈耀煌:《二十世纪中国华北农村基层领导特质的演变------个口述历史的考察》,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
          刊》第98期,2017年12月,第53页。
             ⑨  王正华:《晚清民国华北乡村田宅交易中的官中现象》,《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第113J17页。
             ⑩  姜修宪:《〈孔府档案〉所见官中探研》,《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2期,第52页。
             ⑪ 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7、389页。
             ⑫ 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的中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第116—117页;周进、李桃:《同姓
          中人在清代绝卖契约中的法律角色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第135页。
             ⑬郭睿君:《清代徽州契约文书所见“中人”身份探讨》,《档案学通讯》2017年第4期,第59页。
             ⑭顾琴儿:《谁有可能成为契约中人——以清代宁波房地契约的中人为例》,胡春惠、吕绍理主编:《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基
          层社会:两岸三地历史学研究生研讨会论文选集》,第689页。
             ⑮ 吴欣:《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一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南京大学法律评诰》2004年第1期,第
          169 页。
             ⑯王万盈主编:《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前言”,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⑰ 赵思渊:<19世纪徽卅乡村的土地市场、信用机制与关系网络》,《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9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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