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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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6期


          求,便会因传统土地卖方市场结构的制约而难以实现,相应的统计结果也不显著。例如,在乔姓84
          宗和郭姓22宗载有四至的购地记录中,包含买主的仅分别有27宗和7宗。
              要言之,近代以来魏庄土地交易以异姓为主的特征尤其突出,同姓或亲族交易仅在个别家族中

          较为常见。无论是卖方希冀零星切割出卖土地的说法,抑或是买方希图兼并地邻的见解,在现实生
          活中都难以成立。



                                    三、第三方群体及其与交易方的人际关系


               除交易双方以外,土地买卖过程中还有其他第三方群体的广泛参与。①学界主要就第三方参

          与者的类型、称谓、报酬、功能及其法律意义展开讨论,并获得一些共识。②一般认为,土地买卖契
          约中常见的第三方群体主要包括中人、说合人、引见人、中保人、中证人、代书(笔)、知见等,并在土
          地交易中主要承担居间说合、证明作保、调解纠纷等功能③,但关于第三方参与者的来源,学界的观

          点并不一致。主流观点认为,中人的来源通常对亲朋、族人、邻里、(官方或民间)权威等身份属性
          有较强的选择性偏好④,甚至主张“拥有技术优势”的专业人员,才是中人“更主要的部分”。⑤有学
          者持不同看法。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在诸如不动产交易等重要场合,一定会有中人等第三方群

          体在场,但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公证功能,“并不集中在特定的专家或制度化了的机关的手里,而是
          以极为分散的方式由具体场合下受到邀请委托来作为中介的一般人们所承担。所以,这是一种任
          何人都有可能受邀或邀请别人来承担公证功能的机制” O®双方因研究区域有江南、华南之分,研

          究对象有广义、狭义之别,各自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但大多偏重于逻辑分析,缺乏历史数据的支
          撑。华北的情形如何?基于大样本统计的实证分析,因之显得十分必要。
               (-)中人来源分散是常态,“同族为中”并不普遍

               明清以来,无论是在实际土地交易中,还是日用类书保存的契约格式里,抑或是各级官员案头
          的判词批语中,中人都是土地买卖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⑦土地成交时必须有中人参加,监督和证





             ①  李祝环等将缔约双方之外的包括说合、见证、书契等在内的第三方参与者径称为“中人”,便导致无法将承担居间介绍、见
          证交易、丈量土地、书写契约等职能的中间人区分开来,以致行文中不得不用"一般的”和"具体的”等字眼进行限定。参见李祝环
          《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
          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本文用“第三方参与者”而非“中人”,泛指除交易双方之外的所有其他中
          间人群体。
             ②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吴俊莹:《台湾代书的历史考察》,台北,政治大学历
          史学系2010年版;王帅一:《明月清风:明清时代的人、契约与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陈胜强:《中人在清代土地绝
          卖契约中的功能——以中国传统交易规则的影响为视角》,《北方法学》2012年第4期;贾良宜:《清代以来成都龙泉驿契约中人与
          社会变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2019年。
             ③  刘高勇:《清代买卖契约研究:基于法治角度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
             ④  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36页;史
          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王先明、郭卫民主编:《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结构的变迁:“华北乡村史学术研讨会”论文
          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5页;陈峥、李云:《华南民族地区乡村土地典卖中的中保人——以清代至民国时期为中
          心》,《古今农业》2013年第2期;姬元贞:《明清履行土地契约的三重保障》,《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9日,第5版。
             ⑤  瞿见:《清代文斗寨中人制度》,谢晖、陈金钊编:《民间法》第12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3页。
             ⑥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12页。
             ⑦  下文所指的“中人”是指土地买卖中主要承担居间介绍、议定价格、证明交易职能的第三方参与者。有关金融借贷、土地
          租佃和典当中负有担保之责的“中保人”研究,参见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的中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
         6期;冯剑《变迁中的困境:近代天津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信用初探》,《史林》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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