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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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修宪/近代华北乡村土地交易的参与者及其人际关系
续表
序号 地区 异姓交易a 总交易b a/b( % )
6 广东饶平 74 148 50.0
贵州清水江 18 84 21.4
7
贵州吉昌 103 211 4& 8
山东惠民 12 17 70.6
8
山东高苑 7 10 70.0
河北大城 12 14 85.7
9 河北沧州 29 56 51.8
河北 47 92 51. 1
10 河南 191 339 56.3
11 云南 192 235 81.7
资料来源:江太新:《清代地权分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188页;杨银权:《论清末民初陕西地产交
易的宗族性》,《青海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第141页;蔡志祥編:『許舒博士所蔵商業及土地契約文書乾泰隆文書(1)潮汕地區
土地契約文書』,第247页;安尊华:《试论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土地买卖——以天柱县高酿镇木形村为例》,《贵州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第100页;孙兆霞主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唐致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
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330页;李哲坤:《近代以来华北地区家族契约文书研究——以大城县正村姜氏家族契约研究
为中心》,《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9—10页;朱文通:《沧州土地文书辑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
4期,1988年第1、3、4期;戴建兵等:《河北近代土地契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235页;吴晓亮、徐政芸主编: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王支援等主编:《故纸拾遗》(一),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故
纸拾遗》(四),中州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故纸拾遗》(五),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注:依原著统计时,仅统计交易方信息明确的土地买卖契约,其他租佃、典当、找价、分产契约未统计;样本量过少(10宗以下)
或研究时段不明的其他成果未列入。
上述结果是否会因包含了民国时期的样本而导致异姓交易数据偏高?也即,异姓交易比重
是否随时间演进而持续增加?这种基于线性史观的假设,缺乏理论依据①,也得不到统计数据的
支持。例如,在魏庄的301件清代买卖契约中,异姓交易有218宗,占72. 4% ;而158件民国买卖
契约中,异姓交易有110宗,占69. 6% 0这与清代民国时期加总后的平均数(71. 5% )相差都不
大,反而是清代数据偏高,民国时期数据偏低。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也是各异。就云南来讲,在
总计57件清代田地买卖契约中,异姓交易有40宗,占70. 2% ,确实低于表2中的平均值
(81. 7% )。但在河南清代时期的280件买卖契约中,异姓交易有155宗,占55. 4%,则高于表2
中清代和民国时期加总后的平均值(51. 3% )。也就是说,异姓交易比重随时间演进而持续增加
的这一假定,难以成立。
实际上,异姓或同姓交易所占比重的高低,与研究样本的选取有直接关系。例如,明清以来福
建地区乡族组织和共有经济高度发展,家族内部买卖族产、地方组织买卖公产的经济行为盛行,土
地交易也就表现出更多同姓和同族交易的特征。②在徽州地区,明后期以来,作为宗族组织经济基
础的众存产业广泛存在和发展,也使得大部分土地买卖在亲族之间进行。③类似的,尽管统计显示
① 王汎森:《近代中国的线性史观——以社会进化论为中心的讨论》,台北《新史学》2008年第2期,第142页。
② 郑振满:《乡谟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45T7页。
③ 刘道胜:《众存产业与明清徽州宗族社会》,《安徽史学》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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