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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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支昂完 2022 年第 2 期
法治国时代是也,是故其国之法律愈完备者,则其国愈平治;人民之法律思想愈发达者,则国家之地
位愈巩固,而国权国势必愈扩张;反是者,则往往国无纪律、人昧权利,他国得而乘之,屠然几不能与
世界各 国并存 。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天然属性"之一国家之成立以法之发生为断,是故世界
未有法之不立而能完成其为国家者" 。 通过文本比对,发现此文很大程度上是穗积陈重"法族""法
系"学说的浓缩版本 。 首先,主张不同国家具有不同法律,是缘于各自地理、人种、习惯等不同,与
穗积氏论点如出一辙 。 其次,关于"法系"概念表述,亦以"法律之系统"为准各国之法莫不有其
系统,简言之则曰法系其称"各国法系之不同,犹之世界人种之不同 。 黑种之奴、红种之灭,由其
智识程度之低下,而有机体组织之元素犹有未备源自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主义"说。 再次,文
中所列世界"五大法系即印度法系、支那法系、回回法系、罗马法系以及英国法系以及各自"法
境"之"名"与"实均直接采自穗积陈重之说,在名称上取"法系"舍"法族将和式汉字词组"法
族"一词替换为"法系在实际指称上则两者兼采 。
不同于章宗样的直接引介,曹汝霖转以日本法学博士奥田义人"法学通论"讲义为蓝本,从"比
较法学派"角度介绍了"法系"概念,评估其在世界法学派中位置 。 奥田义人修订明治二十四年版
《法学通论》 一书,于明治兰十八年(1 905 )初由东京大学法学院出版 。 修订版本前后至少有两个汉
译版本:一是张知本本, 1905 年列为"法政丛编"之一种,湖北法政编译社出版;二是 1906 年卢南、
黄炳言本,东京清国留学生会馆出版,后改由上海昌明公司出版 。 此书从"法律系统"和"法律类
别"的角度,直接使用"法系""继受法""固有法""母法""子法"等概念;在介绍学派时,将"实验法
学派"分为分析法学派、沿革法学派、 比较法学派兰大派 ,比较法学派下,复分为法系别 比较法学
派、人种别比较法学派及国别比较法学派,将"法系别"比较研究法单列为一派,且居于兰派之首,
并说此派"以法律系统之区别为基础即比较法律之谓"如比较研究罗马法系之法律与支那法系
之法律,而观其异同;或比较回回教法系与英国法系之法律,而考其差异之类 。①曹汝霖只翻译了
《法学通论》讲义中关于法学学派之一小节,引述原文关于"法系"定义法系别者,以法律系统之
区别为基础而比较其法律之学派如以罗马法系之法律与支那法系之法律相较,以别其异同;以
伊斯兰教法系之法律与英国法系之法律相较,以明其优劣 。 他认为,实验法学派应细分为分析法学
派、历史法学派、比较法学派,在"比较法学派"中,亦将"法系别比较法学派"与欧洲传统的"人种别
比较法学派""国别 比较法学派"相并列并居 于首 。② 所以,无论是学派划分、位次编排,还是具体
阐释方面,此段文字均直接抄录奥田义人讲义, 而其刊出时间却比后者早大约两年时间 。 这说明,
至少在 1903 年之前,穗积陈重"法系论"已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学说,不仅成为当时留日法科学生
课业学习的一部分,而且成为他们心目中颇具有世界地位的新知识,显示了日本法学在东亚内部不
断提升的影响力 。
更深层影响的是,留日学生在引介"法系"名词概念同时,连附着其上的价值判断也一并接受
和传布了 。 诸如,穗积陈重将生物界物种优劣及淘汰机制引人社会领域,用以探讨法律的新陈代
谢,从而提出了"法律进化主义得出"万法归一"论断。③ 其意是,劣质法系终被优质法系所淘
汰归一即指统一于"罗马法系" 。④ 在近代西升东降大趋势下,东西方文明孰优孰劣似已无须
再证,所以,他有一个基本预设:有朝一日世界法系尽归于罗马法系 。 所以,在西洋文明的强势碾压
① 奥田羔人: { 法辛通翁> ,来京,来京法学院大辛 1905 年版,第 97一105 页 。
② 耐轩: { 论法学学派之源流> , { 政法学报》 第 4 期, 19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10 页 。
③ 稳绩除重 :01;法皇帝.,命> ,稳校重这稿: { 稳稽 I来重这文集 》 第 l 惰,第 359 页 。
④ 稳、横陈重 :0在岛法去靖宇毛 !l) 必要> ,稳#贵重这编: { 枪、精除重这文集》 第 2 册,来京,岩波害店 1932 年版,第 99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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