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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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瑞/清季民初法系知识的东学背景及其传衍
他国例中国,未有能善其事者" 。①他返津办《庸言》报,以法言政,以政促法,旨在"清脯民智,熏陶
民德,发扬民力,务使养成共和法治国国民之资格" 。② 针对立法中"省制问题他以为"兹事体
大,于国家组织,全体攸关,实为国家根本法制一种本应与"议院法等同附属于宪法而政府朝
令夕改,步骤凌乱虚兰级制"直接取自普鲁士的做法,尤与中国历史和国情不合 。 环顾欧美各
国,以法系分成两派,英美派以地方自治团体长资格兼司地方行政,由选取产生;欧陆派除最低级团
体一如英美制外,其高级者以国家、地方行政长官资格兼理地方团体事务,由中央简任 。 普鲁士
"创此奇制全由历史上沿革而来,盖普本沿封建采地之旧中国"本无此历史而强袭其迹,得毋
有效壁之i肖乎" 。③
梁启超的反省和转向在进步党及其同道中形成一种新的文化价值取向,进而在知识界、政法界
扩散为一种新思潮 。 张东苏以"独立思想者身份"公开举起反沈(家本)旗帜④ ,措辞严厉地批评清
季律改"不合于中 国国情"且贻害无穷,其言中国"国情"与梁氏所谓中国"社会"语殊则义通 。 立
法方面,法律编查馆所编订法律,非但不完备,且多不合于中国国情,加之颁布而未施行,以致无法
可遵守 。 追至共和底定后,各省本前清旧案,删订新法大约纯采罗马法系,甚者抄袭日本法规原文,
不问其是否与中国情形相合,仅以为与外国相同,始足壮共和国外观 。 法律执行方面亦大体不差 。
他说罗马法系,不能完全抄袭者,稍有法学知识之人尚能辨之。 盖中国本乎数千年之国性,亦有
中国法系,断不容抛弃殆尽而取之于人,然而情积易地,其效当非如时流所想像者也,所谓不能执行
者,尤为数见不鲜……中国现行法律,有绝不见执行者,不过有时专为宵小利用,借以搞诈而已,仅
于此时一见执行耳 。 " ⑤张氏以为,新律要为民国伦常道德沉沦负责 。 郑浩随即予以呼应⑥ ,呼吁新
法律"不抵触旧道德称清季以来致乱之源非旧道德之罪,乃人不遵旧道德之罪" 。 他分别以日
本、欧美情势作为反证: 一是家族主义,国人指摘其妨碍国家主义发达,日本"保留家族主义者, 于
国家发达有何害" 。 二是男女防别之严,然"男女无别、淫 乱日 i兹,乃欧美文明之余弊,彼之人巳甚
忧之,而莫可如何正心,慕我国之礼化中国旧道德既"适生存则适于时会反之新法律不当与
旧道德抵触" 。 职是之故,中国不仅不宜笼统追仿日本成法,反应持守"以我为主,以彼相资""勿失
我之精神性质"为第一要义外人法典,无论法国系,德国系也,无论大陆派,英美派也,我第取其
可取,去其可去,求之天理而准措之准此必能"大放异彩"自成为"新中国之新法律" 。⑦
1913 年 9 月,梁启超以进步党党魁之资代许世英出任司法总长短短 5 个月,即被章宗祥所取
代 。 究其原委,在司法界毫无根抵的梁启超,在部院之争气氛中,难以伸展其志 。 退出后他深入反
思清季施行新政"十年来之中国,日日以离社会创制度为事,其极也乃取与我社会绝不相容之制
度,无大无小,悉移植之故"凡百制度,日日皆在试验中但其结果是"对于制度之大患,在有革
而无因,感现行制度之不适,则翻根抵而摧弃之,故无论何种制度,皆不能植深基于社会,而功用无
自发生有鉴 于此,他提出"制 度试验"新路径由旧而趋新,固试验也 。 由新而求旧,亦试验
① 梁启超: { 财政问题商榷书次编 ) (1 912 年 7 月 20 日) ,汤志钧、汤仁泽编: { 梁启超全集 》 第 8 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384 页 。
② 梁启超: { 都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及将来) , { 饮;水室合集 》 文集之二十九,第 4 页 。
③ 梁启超: { 省和l 问题 ) , { 庸言 》 第 l 卷第 l 号, 19 12 年 12 月 1 日, 第 1 -3 页 。
④ 张东苏: { 理性与民主 ) ,商务印书馆 1946 年版,第 4 页 。
⑤ 张东苏: { 道德堕落之原因 ) , { 庸言》 第 l 卷第 12 号, 1913 年 5 月 16 日 ,第 1 ,3 页 。
⑥ 郑浩,字义卿,广东朝阳人,生于 1863 年 , 1904 年留学日本学习法政时为梁启超所赏识,曾在 《 新民丛报 》 发表 《 中华民族
学术变迁论》 等文,归国后被授予法政举人 。
⑦ 郑浩: { 法典编成根本说) , { 庸言》 第 2 卷第 4 号, 1914 年 4 月 5 日,第 4-7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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