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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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融民情于国法:民初法政人
对本土地权习惯的继承与改造 *
赖骏楠
内容提要 如何在本土地权习惯和外来私法规范之间实现兼容与调和 , 对中国近代法政
人构成重大考验 。 中国本土地权习惯浸润着充分的市场法理,具有足 够经济效率和跨区
域共性,且能兼顾道德经济需求,但对国家权力运行有一定不利影响 O 民初政治和学术环
境均对本土地权习惯不利,但法政界人士在经历实践后,能够严肃对待地权习惯 。 民初地
权立法 , 呈现对欧陆法律和学说的依赖 、 对本土习惯的重视以及社会治理与财政国家之急
切需求间的复杂交织 。 民初大理院以判解例方式将本土地权全面纳入国家法 , 并出于欧
陆法理或国家治理实际需求 , 对部分习惯规则予以局部调整 。 总体而言,民初法政人对本
土地权习惯表现出足够尊重的态度。除少数过 于激进的情形,民初对地权习惯的多数改
造也具有近代语境 下 的正当性 。
关键词 地权习惯立法大理院实践逻辑
作者 赖骏楠,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法律移植背景下,为本士习惯在外来规范中保留一席之地的任务,始终考验着中国近代私法
体系的缔造者们 。 当代主流研究认为,近代法政人并未充分尊重本士地权习惯 。 这种观点既体现
在对《大清民律草案~ (1911 年) 、《中华民国民法~ (1929-1930 年 )等法案的评价上,又体现在对
最高 司法机关裁判实践的研究中 。① 也有研究对这一笼统观点提出修正 。 有学者将目光技向商法
* 本文系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 " 近代中国土地法制变革研究 "( 1 9SG03)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① 参见杨幼炯 《 近代中国立法史 } ,台北,商务印书馆 1966 年版,第 73-74 页;胡旭反 { 20 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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