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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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在组织同业公会问题上,早在 1929 年,陈秋安已发起“广东矿业联合会” ,次年 9 月省建设厅
                                                                                                   ①
                               核准立案,备案人为徐军雁。            ②  但此时,该联合会没有使用钨矿业等字样,从名称上看不出是同业
                               组织。 广东矿业联合会有时也叫“广东金属矿业联合会”,后又改名为“广州金属矿商同业公会筹

                                    ③
                               备处” ,表明陈秋安有意将其发展为更正式的钨业同业组织。
                                   到 1931 年 2 月,陈秋安等所组织的同业组织已更名为“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 此前,上一
                               年 12 月底,国民党中央下令各级党部整顿各民众团体,并令各地于次年 2 月 15 日前成立包括商

                               会、同业公会在内的民众团体。             ④  为此,广州市党部规定全市同业公会于 2 月 15 日前完成组织或
                               改组,以便成立新的广州市商会。 依此规定,2 月 1 日,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在报章刊登启事,要
                               求“凡本同业商号,概应从〔重〕新登记入会,务希于二月五日以前携备店章依限来会登记”。                                       ⑤
                                   胡俊集团“观此情形,颇为着急”。              ⑥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9 年 8 月公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明
                               确规定,“同一区域内之同业设立公会,以一会为限”。                       ⑦  作为近两年来处处针锋相对的竞争对手,
                               胡俊这一方不可能按上述规定加入陈秋安发起的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 即使胡俊愿意加入,陈
                               秋安也可能坚决拒绝。 这时,前建兴公司总经理程勤出面了。 程勤此时开始以“程鸿轩” 为名活
                               动。 2 月 7 日,程在报章刊登启事,宣布成立广州钨矿业同业公会。                         ⑧  程鸿轩也不是普通商人,在他
                               出面组织钨矿业同业公会时,还担任着广州市党部监委。 陈秋安自然不会放过程曾在赣粤“代营”
                               “兼营”钨砂的旧事,在向上级部门的呈控中,反复强调“建兴公司程勤即程鸿轩,前既以代营名义垄断
                               赣粤两省钨业,经前农矿部明令撤销有案”,“建兴把持之人为程勤,侨业把持之人亦程勤”。                                     ⑨
                                   2 月 9 日,广州两个正在争夺钨砂专营权的同业公会,都抓紧完成法定的改组程序:广州金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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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同业公会举行成立大会,广州钨矿业同业公会则举行选举大会,并于次日举行成立大会。                                          0  两
                               个同业公会随即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胡俊方面继续推进钨砂官商合办专营。 胡俊的侨业公司在报纸刊登招商启事,通知各钨商到
                               该公司洽商合作。 陈秋安方面针锋相对,在同一报纸上刊登声明,强调 2 月 10 日钨业商贩会议所
                               做出的“自由妥议”决议,不是指钨商自行与胡俊侨业公司商洽;重申须“以全体钨商整个与胡俊妥
                               议筹划” ;坚持钨商整体加入“官商合办专营”的原则。 侨业公司的招商启事连登 10 天,陈秋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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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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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声明在同一报也连登 7 天。 由于政府方面继续支持胡俊的专营,陈秋安的声明没有起很大作
                               用。 对实业部要求“粤省钨矿业对外贸易之组织”应先取得矿业权,粤省建设厅于 3 月 26 日正式
                               呈复实业部,指出建协会已一再召集钨业商贩与侨业公司两方开会讨论,结果“是钨业行商业已公
                               认与侨业公司通力合作”,陈秋安“不过钨业中一份〔分〕子”,“自可服从大多数意见”而与侨业公





                                  ①  《钨矿商人呈请组合作社》,《香港工商日报》,1930 年 10 月 10 日,第 2 张第 2 版。
                                  ②  《本会最近核准备案之民众团体一览表》,《广州民众》第 1 期,1929 年 12 月 1 日,第 63 页。
                                  ③  《华侨再呈请统一钨矿对外贸易》,《侨镜月刊》第 6 期,1930 年 12 月,第 46 页。
                                  ④  《中央重要政闻》,《越华报》,1931 年 1 月 1 日,第 3 页。
                                  ⑤  《会员登记》,《越华报》,1931 年 2 月 1 日,第 3 页。
                                  ⑥  《钨矿专卖难产》,《香港华字日报》,1931 年 2 月 28 日,第 1 张第 3 页。
                                  ⑦  《国府公布工商同业公会法》,《申报》,1929 年 8 月 19 日,第 3 版。
                                  ⑧  《广州市钨矿业同业公会筹备会登记会员》,《广州民国日报》,1931 年 2 月 7 日,第 2 张第 1 版。
                                  ⑨  《广州市金属矿业同业公会致国民党中央党部等快邮代电》(1931 年 2 月 12 日)、《广州市金属矿业同业公会致实业部请
                               愿书》(1931 年 3 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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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同业公会纷纷成立》,《广州民国日报》,1931 年2 月10 日,第 2 张第1 版;《昨日成立四同业公会》,《越华报》,1931 年
                                  ○
                               2 月 10 日,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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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重声明》,《广州民国日报》,1931 年 2 月 21 日,第 1 张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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