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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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自力 谢圣庚 / 1928—1931 年赣粤钨砂专营风潮及各方博弈
矿商、砂贩亦可加入专营组合,这就满足了以陈秋安为代表的钨业经营者参与专营的愿望。 不过,
在侨、商合办问题上,胡、陈两方意见对立。 胡俊认为,侨、商之分只是“行文上指称便利”,应视为
“整个商方之单一组织” ,实则希望淡化侨、商之分,以免自己被视为“行外人”。 陈秋安对此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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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认为“商方”分为商、侨是省政府议决案,指责“胡俊仅一纸呈文,遽能如臂之使指,而建协
会,而建设厅,豁然将省府议决案更改”。 ② 陈秋安希望在无法改变专营的形势下保持矿商的独立
性和完整性。 但在政府及胡俊看来,全体钨业商贩发出一个声音是很困难的,陈秋安的坚持实则是
为了推翻专营。
到 1931 年 2 月 2 日,事态发展出现戏剧性的一幕。 省建设厅认为陈秋安、徐军雁能否代表全
省钨业同行存疑,要求建协会召开全体矿商、砂贩会议,予以讨论解决。 建协会遵令召开钨业商贩
会议,共 59 家钨业商贩参加。 会议由建协会负责人胡毅生(胡汉民堂弟)主持。 经投票表决,有 41
家商贩不承认陈秋安、徐军雁为钨业全体代表,建协会随即公开声明不承认陈“钨业全体代表”的
资格。 ③ 这就大大限制了陈秋安的活动和影响。
2 月 10 日,建协会召开第二次钨业商贩会议,讨论钨业商贩如何与“甲方”侨业公司合作。 陈
秋安改以矿商广钜安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 会议伊始,胡毅生作为会议主持人,首先宣布会议主题
是“讨论采取如何途径,与甲方妥筹合办”,希望“凡范围以外之事,请勿在此议场发言”。 不过,陈
秋安第一个发言,还是提出“胡俊所拟规约,省府一再议决修正,均未经钨业商贩讨论认可”,号召
与会商贩“将规约推翻,重议办法”。 胡毅生虽立即加以制止,但已无法将会议主题转回钨商与侨
业公司妥筹合办的原定议程,只好决定由各钨商在两周内自行与侨业公司“妥议会办”。 会议还决
定暂不推举行业代表,等各钨商研究专营规约后决定。 ④
对于广东当局执意推进胡俊的钨砂专营,陈秋安方面很早就向实业部、行政院等中央部门呈
控。 1931 年 2 月 12 日,陈秋安等致电中央党部等机构,反对胡俊专营,并提及胡此时是广州市政
府发照股主任。 ⑤ 同月,实业部出台“整理全国钨矿业办法”,指出广东“近复组织钨矿对外贸易团
体,卒因权利分配迭起争执,呈控不休”,要求应先依法取得矿业权,不得故纵私采、凭空取砂,并拟
与财政部联电各地海关,今后钨砂出口须凭实业部护照放行。 ⑥ 不过,中央政令并没有迅速影响到
广东钨砂专营。
三、 同业公会之争的消解与广东钨砂专营的收束
在广东钨砂专营之争陷入胶着之际,国民党中央开始在全国范围整顿同业公会、商会等组织,
直接影响到陈秋安与胡俊两个集团之争。 由此可见,2 月 10 日第二次钨业商贩会议决定暂不推举
行业代表也许另有深意,它为胡俊集团在陈秋安已组织钨业系统的同业公会之下另行成立钨业同
业组织提供了便利。
① 《修改本省官商专营钨矿对外贸易合办规约》,《广东省政府公报》第 143 期,1931 年 2 月 10 日,第 222 页。
② 《广州市金属矿业同业公会致实业部呈》(1931 年 1 月 27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1039。
③ 《广东省建设厅致实业部呈》(1931 年 3 月 26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1039;《粤省钨矿对
外贸易专营进行近讯》,《矿业周报》第 130 号,1931 年 2 月 14 日,第 540 页。
④ 《广东省建设厅致实业部呈》(1931 年 3 月 26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1039。
⑤ 《广州市金属矿业同业公会致国民党中央党部等快邮代电》(1931 年 2 月 12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
四二二(5) / 1039。
⑥ 《整理全国钨矿业办法》(1931 年2 月24 日通过),《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 辑第1 编,“财政经济”(6),第668—6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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