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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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自力 谢圣庚 / 1928—1931 年赣粤钨砂专营风潮及各方博弈
“国民政府”,与南京政府对抗。 广东的两位政要,即支持广州“新商会”成立的省政府主席陈铭枢、
支持胡俊专营的省建设厅厅长邓彦华,因此事变先后去职。 而陈秋安,这位广东钨砂专营的主要反
对者,则因其铁道部旧同事胡继贤回粤出任省建设厅厅长,而于 6 月 25 日出任省建设厅主任秘书。
钨砂专营的主要支持者及政治靠山已离职,反对者又出任主管部门要职,而中央又指令“暂缓”,胡
俊主导的广东钨砂专营案不得不告一段落。 但就陈、胡两个集团之争而言,还谈不上胜负,早在 6
月 12 日,程鸿轩已出任广州市财政局局长。
结语
1931 年以后,赣粤等地方政府仍认为中国钨砂对外贸易必须改变“受制于人”的局面,因而继
续推行地方钨砂专营。 1933 年,广东省政府宣布官办全省钨矿专营,由省建设厅成立钨矿专营处
负责实施。 江西省则在经过 1930 年短暂的“抛砂办法”后,于 1931 年宣布赣南钨砂“官督商办”,
交由刘石心组织的合群公司专营。
通过钨砂专营以实现“统一对外”,避免洋商操纵,在当时经济民族主义激荡的社会背景下,中
国钨业共同体的各方本很难从根本上反对,也本应从中受益。 不过“统一对外”经常沦为官方掩盖
其敛财目的的借口,专营也变成简单的“委商承办”,这又造成钨业利益格局的极大改变。 中国钨
矿业已经历一战时狂飙式的发展,到 1920 年代,仍轰传经营钨矿一夜暴富的神话,“富源” 即“利
源”深入人心,而“大利所在,人所必争”。 ① 政府作为钨业市场的管理者,也是钨砂专营的推动者,
如果不承认或没有深刻地认识到专营本质上就是对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进而形成公平兼顾各方
利益的专营机制,而一味指责钨业工商不识大体、昧于权利,必然引发极大争议和风潮。
在此期间的赣粤钨砂专营,还受到两个特殊因素的制约。 一是 1928 年初,赣南各县连续发生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矿工暴动,对赣南钨砂的包办成为中国共产党发动矿工暴动的武器。 前
述毛泽东关于盘古山钨矿的调查报告,即明言“独占制度工人吃苦”。 ② 另一个特殊因素是美、德、
日、英、法等对中国钨砂专营的外来干涉,他们作为中国钨砂主要采购者及消费者,不愿见到只有一
个供应商。 北京政府农商部在规定政府享有钨矿探采优先权时,即顾虑外人抗议。 建兴包办后,德
国美最时洋行致函国民政府“农业部矿务局”,表达对江西钨砂“购买权有否包与建兴公司” 的关
切。 ③ 这一因素也成为主张专营的建协会用以排除反对者的武器,他们指责陈秋安充当了外商的
工具。 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钨砂专营虽不无正当性、合理性,也注定困难重重。
1928—1931 年的赣粤钨砂专营也更多地把“包商”这一钨业共同体的特殊一方带入人们的视
野。 作为包办商人,陈秋安和胡俊都不是普通矿商或侨商。 他们既通过包办钨砂获利,也因包办被
撤销而承受损失。 他们既承受来自矿工、商贩和地方社会的猛烈抨击,彼此间又互相攻讦、激烈竞
争。 前人研究表明,承办商之间的内争有时会到你死我活的地步。 ④ 钨砂专营权是排他性的垄断
权力,矿商之间对专营权的争夺,确比自由经营下的同业竞争更激烈和残酷。 不过,陈秋安、胡俊等
均有一定社会地位,背后各有政治靠山且又不无交集,就本案而言,其内争仍是相对克制。
① 《张松翘条陈开发赣南钨矿办法》(1931 年 5 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523。
② 兴国县课题组:《新发现的毛泽东调查报告〈仁风山及其附近〉考析》,《苏区研究》2016 年第 6 期,第 32 页。
③ 《美最时洋行致国民政府农业部矿务局函》(1929 年 7 月 11 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17 -
24 - 14 - 034 - 01。
④ 差不多同时发生在广东的东沙群岛海产承办权之争,争承的商人即试图利用日本人之手除掉竞争对手。 参见张维缜《民
国时期东沙群岛海产纠纷刍议———以中国海产商人内争为中心》,《史学月刊》2012 年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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