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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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表”身份已不被承认,最重要的是,在当时广州,其主持的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合法性也同样受到质
                               疑。 2 月底至 3 月初,纸业、饼干业、酒楼茶室业等十几个同业公会不断声明反对广州“新商会”成
                               立,其理由之一就是,金属矿业同业公会和钨矿业同业公会作为经营钨砂出口的同业组织,“各矿

                               窑均在市外”,已超出“法定区域范围”,均不应在广州“组织公会,加入本市商会”。                                   ①  在这种情况
                               下,陈秋安及金属矿业同业公会不便发表意见。 不久,陈秋安又当选为广州“新商会”下设的对外

                                             ②
                               贸易委员会委员 ,更不好对另一个广州“新商会”的会员说三道四了。
                                   在两个同业公会平行发展时,胡俊集团及政府方面继续推进钨砂“官商合办专营”,而陈秋安
                               集团继续坚决反对,专营风潮仍在发酵。 3 月,省政府指令省建设厅,由“建设协进会召集钨商代表

                               暨侨业公司两方会议,筹办专营钨矿贸易”。                   ③  同月,陈秋安、叶星泉等亲赴南京,直接向实业部及
                               行政院请愿。 其致实业部的请愿书称,广东“建厅不察,曲予徇容,其间有无别情,虽未可必,而如
                               中魔毒,不惜将整个钨业假托惯于盘剥压抑者之手,是属会所大惑不解者矣” ,暗示省建设厅与胡
                                                                                                   ④
                               俊之间“有别情”。
                                   3 月 26 日,广东省建设厅呈复实业部,详述整个事件的由来,在为政府及胡俊专营辩护的同
                               时,也指责反对专营的陈秋安。 该呈复引用建协会呈文,影射陈秋安等充当“外商及经纪破坏本案

                               之工具”,同时强调省政府“对于侨业公司及陈秋安等,均一视同仁,毫无偏护”。                                  ⑤  对此,不要说陈
                               秋安一方必不信服,连实业部内部也不大相信。 实业部规划科在内部工作签注时表达了这样的困
                               惑:此一合办规约以胡俊侨业公司为主,却始终遭到陈秋安等钨业同行反对,“究竟此项合办规约
                               该侨业公司有无加入之必要? 并对于粤省钨砂业有无利益”? 还引述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的
                               话,指其中或有“勾串、垄断情事”。              ⑥  不过,实业部到底明白不能这样怀疑或指责广东政府及官员,
                               在其致广东省建设厅训令中,最露骨的这几句已被删去。
                                   3 月 30 日,实业部部长孔祥熙批示广东钨砂专营案,要求广东“嗣后无论公营、私营,均应划区
                               领照,以符法定”,“在该省钨矿未经依法划区领照、设定矿权以前,应即严禁私采;其钨砂对外贸易
                               一项,应遵照本部前咨办法妥善办理”,指令广东省建设厅“查明具复,以凭核夺”。                                    ⑦  这一批示回
                               避了棘手的陈胡之争,而抛出依法办矿的“大道理”。 4 月中旬,有报道指出广东省政府仍在等候本
                               省建设厅对此案的查核,“ 钨业专营……现应否撤消〔 销〕 之处,候令建设厅核议具复,再行酌
                               办”。 ⑧  4 月 18 日,实业部再次指令粤省建设厅,明确在“该省钨矿矿业权未经确定以前,钨砂对外
                               贸易应即暂缓置议”。         ⑨  4 月底 5 月初,陈秋安方面仍在发表致国民政府等代电,指责胡俊等“巧立
                               名目,加以桎梏”,“违法病商,擅权组合”;又指责省建设厅厅长邓彦华已被“恶人”胡俊“麻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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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党治之下,为主管官署似不宜视职责如传舍,一切委诸该恶之私”。                              ○
                                   到 1931 年 5 月初,政局已出现剧变,以“胡案” 为由,广东陈济棠公开支持反蒋,在广州另立


                                  ①  《广州新商会要信续志(二续)》,《香港华字日报》,1931 年 2 月 24 日,第 1 张第 3 页。
                                  ②  《市商会执委二次会议》,《香港华字日报》,1931 年 3 月 4 日,第 1 张第 3 页。
                                  ③  《广东省政府指令(建字第 853 号)》,《广东省政府公报》第 149 期,1931 年 4 月 10 日,第 119 页。
                                  ④  《广州市金属矿业同业公会致实业部请愿书》(1931 年 3 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1039。
                                  ⑤  《广东省建设厅致实业部呈复》(1931 年 3 月 26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1039。
                                  ⑥  参见《实业部规划科对广东省建设厅致实业部呈的签注》(1931 年 4 月 8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
                               二(5) / 1039。
                                  ⑦  《实业部训令(矿字第 494 号):令广东省建设厅》,《实业公报》第 13 期,1931 年 4 月 9 日,第 24 页。
                                  ⑧  《钨商再反对钨业专营》,《香港工商日报》,1931 年 4 月 17 日,第 2 张第 2 版。
                                  ⑨  《实业部指令(矿字第 642 号):令广东省建设厅》,《实业公报》第 16 期,1931 年 4 月 30 日,第 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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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广州金属矿业同业公会致实业部代电》(1931 年 5 月 7 日到),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实业部档案,四二二(5) /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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