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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电末往往署“枢”字或枢臣姓氏,是以观诸行在一方,其收件、发件者均为军机处全班,而非某一位
枢臣,故上述电报皆应列入“公电”范畴。
何谓“公电”,以往疏于界定。 中国当代“公电”概念专指邮电部门的公务电报 ,“公”字实指
①
公务。 晚清时情况则不同,“公电”之“公”系与“私” 相对,蕴含公开或数人之意,即发件者并非单
②
一角色。 夏维奇便认为“公电”即“通电”之别称 ,是社会团体或组织联名发给政府部门的电报;
周永明虽未明言公电何指,却将抵制美货运动中沪商群体拍发外务部、商部等电称作“公电” ,持
③
论与夏相似。 类似观点确实反映了当时的普遍情况,庚子时期的“公电”亦多循此意,如刘坤一、张
之洞、王之春、袁世凯联名请速开和议的电奏,便被称作“公电”。 ④
然若进一步细索史料,便会发觉发件者人数多寡并非判断“公电”与否的唯一标准,收件方若
为某一机构、组织,同样可被称作“公电”。 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十日,盛宣怀在致李鸿章的电文中
提到“冬、江两电遵亦改寄军机处公电” ,便揭示了全权大臣与枢垣之间电报来往的公私之辨。 事
⑤
实上,以此二电为中心,全权大臣与枢臣王文韶围绕“惩凶”问题有一番饶有意味的磋磨,以下作一
分析。
九月初一日,李鸿章收到盛宣怀转来的王文韶“宥电”,内称“惩办加重,约以何等为度,试悬
拟,速密示”,并透露两宫行止:“今日安抵潼关,刚病出缺,二王均未随扈云”。 王文韶意在了解列
强加重惩办“祸首”的标准,盛氏在“宥电”基础上又酌添己意,建议李鸿章探察各国之意,“或径奏
复,或先密商仁和(王文韶)”,是为“艳电”。 ⑥ 之后,李鸿章、奕劻专复王文韶,称“革处”祸首仍待
请旨,而加重惩办事宜则会向各使力争“至圈禁发遣而止” ,这份复电即上文提到的“冬电”。 次
⑦
日,李鸿章又撇开奕劻,独致王文韶一电,更详细地阐明状况:
速电仁和,云因发处分折,均议革职,仍请旨定夺。 至惩办加重至圈禁发遣。 各使虽不满
意,尚可商。 已会邸电致此。 就交议诸人而言,各国所最不平者董福祥、毓贤。 董统重兵,围攻
使馆两月……因扈驾在途,未便遽发,兹稍定,应请遵派妥员代统其军、酌加重惩。 ……联军欲
赴山西生擒抵偿。 法使照会,请将端、庄、澜、董、刚、毓明正典刑,方可停战,即不如其所请,非
开缺能了事,至轻亦应远戍。 俄、德、奥使现均回京,不日开议。 若罪案早定,惟费必巨,无可筹
措。 洋兵除俄、美外,尚无撤意。 邸见相同,可否请代密奏。 鸿,江。 ⑧
此电即李鸿章“江电”,陈明各国坚持惩凶之因与即将开议情形,并请王文韶代奏。 这本是再
寻常不过的要求,不料王氏竟断然拒绝:
都中江电系致弟一人,未便呈进。 须复二十六日电旨为合,或改为枢垣公电亦可云。 ⑨
① 按,公电有公务公电、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三类。 参见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公电”条目,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23 页。
② 夏维奇:《晚清电报建设与社会变迁:以有线电报为考察中心》,第 322 页。
③ 周永明著,尹松波、石琳译:《中国网络政治的历史考察:电报与清末时政》,商务印书馆 2013 年版,第 123 页。
④ 《寄端护陕抚飞递行在军机处》(光绪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10 页。
⑤ 《盛宣怀致李鸿章电》(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十日),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第 2 卷,第 355 页。
⑥ 《盛京堂来电并呈庆邸》,(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一日到),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55 页。
⑦ 《寄行在王中堂》(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二日),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58 页。
⑧ 《寄盛京堂》(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三日辰刻),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60 页。
⑨ 《盛京堂来电》(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七日到),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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