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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民 / “庚子西狩”时期电报通讯机制考析
王文韶所称“二十六日电旨”,即两宫于闰八月二十六所发惩凶谕旨,中称“朕心一秉大公,毫
无掩护之意”,然实际处置却难称严厉,多止于开缺。 该谕还令全权大臣就“如何分别轻重办理得
当之处”具奏候夺。 ① 王文韶认为李鸿章、奕劻的后续电报均应作为二十六日电旨的回复才合乎规
矩,或者“改为枢垣公电”方可代奏。 王文韶在此明确将“致弟一人”的“江电”与“枢垣公电”对立,
后者既为“公电”,则前者自为“私电”。 盛宣怀也建议李鸿章“ 照仁和意改作电奏,或改枢垣公
电”。 ② 因未得李鸿章回复,王文韶又发一电“催复”。 ③
李鸿章并不认同王文韶的说辞,认为两电“虽专致仁和,似无不可上达”;但王文韶如此坚持,
“改写军机处公电亦可”。 至于二十六日电旨,则因正与各使会商,企图稍微扭转列强“王大臣九人
及董、毓均须正法”的要求,故“未便遽复”。 李鸿章请盛宣怀将此复电“速转电枢垣”,而非与王文
韶单线联络,可知对王文韶之过于谨慎不无微词。 ④
之后便有了前文盛宣怀所称“冬、江两电遵亦改寄军机处公电,并将冬、江改歌、鱼日期”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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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电为防迟报之嫌,将韵目做了调整,并将致王文韶私电,改为请军机处代奏的“公电”。 ⑥ 此事看
似无关痛痒,却直观展现当时所谓“公电”并非仅指联名发电,也可指公同收电,是以前述电奏、电
旨抑或其余以军机全班为收发方的电报均属公电。 论者或将“电奏”别于“致军机处公电”,实则前
者寓于后者门类之中。 ⑦
至于王文韶坚持私电不便呈进,其实并无所本。 “电报档”中不难发现各地电奏后均记有“某
某日缮递”的标注 ,即译电后由军机处缮写上呈,这是代奏的必然程序。 唯私电应否缮递,却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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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之间。 如荣禄便常有将盛宣怀、李鸿章、奕劻等致其私电缮递并保留底稿之举 ,甚至连私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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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也偶有呈递。 只是私电、私信的呈递,应是收信方主动为之,且在内容上可自行斟酌取舍。 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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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在上呈陈夔龙的信件时,题后便注有“摘录呈递” ,说明并非呈以全豹。
由此可见,王文韶坚拒代奏,并非遵行定制,更可能是畏葸塞责、惧贻口实。 这恰是其“赋性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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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不敢为左右袒”的一贯性格写照。 I 据传慈禧亦曾因王文韶圆滑而谑称之“琉璃蛋”。 I 庚子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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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王氏曾一度倡言莫开外衅,却遭端王“当面呵斥”,遂“俯首不敢再言” ,遇事绝不轻易表态。 4
国事危急至此,身为枢臣却仍如此畏事,难怪盛宣怀对这位昔日恩主亦曾谏道,“天下皆知中堂默
① 《西巡大事记》,王彦威、王亮辑编:《清季外交史料》第 9 册,第 4711 页。
② 《盛京堂来电》(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七日到),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69 页。
③ 《盛京堂来电》(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八日到),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70 页。
④ 《复盛京堂》(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八日午刻),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70 页。
⑤ 《盛京堂蒸电》(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第 27 册,第 380 页。
⑥ 《大学士直隶总督李鸿章为法请将端庄澜董刚毓数人明正典刑俄德奥使均回京不日开议等事电》 (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
六日)、《奕劻李鸿章为经再三斟酌惩办加重议处至圈禁发遣止各使尚属可商事电》(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
案馆编:《庚子事变清宫档案汇编》第 9 册,第 102、104 页。
⑦ 王刚:《从枢臣、全权大臣、东南督抚的互动看〈辛丑条约〉的形成》,《历史教学》2017 年第 11 期,第 37 页。
⑧ 按,《宋庆马玉崑锡良等电奏》标有“初七日缮递”、《锡良电》标有“十二日缮递”等。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
处电报档汇编》第 20 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12、215 页。
⑨ 《盛宣怀来电》(九月二十九日缮递,原底交还荣中堂)、《庆亲王奕劻、大学士李鸿章致荣中堂电转》(初三日缮递,原底缴
回荣中堂),《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 20 册,第 264、2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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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陈夔龙致荣中堂信件》(十一月初二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 20 册,第 3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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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夔龙:《梦蕉亭杂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1 册,第 362—363 页。
I 李伯元:《南亭笔记》,山西古籍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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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陈夔龙:《梦蕉亭杂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 1 册,第 3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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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敬:《驴背集》,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 2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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