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三期
P. 110

&忧支释寃           2020年第3期


                 有类似的说法,他认为“贞操是一夫一妇制的生命,道德上的最高要求”;并申明“吾所说的都是限
                 于夫妇间之贞操道德。至于那处女守贞,寡妇再嫁,自然是另一个问题”。①从二人的言论中频繁
                 出现的“夫妇”一词可以看出,他们只是批判陈顾远所谓的“童贞”和“从一之贞”,并未反对传统贞
                 操观中的“妇贞”,只是对其加以“平等化”的改造,亦即将其限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之间,要求
                 夫妻互守贞操,至于结婚之前或者丧偶之后则无所谓贞操和守贞的问题。
                     为了维护夫妻间的贞操道德,他们都极力主张保持婚姻的稳定,希望“夫妇关系一旦成立以上
                 〔后〕,非一方破弃道德的制裁,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缘故,这关系断断不能因一时感情的好恶,
                 随便可以动摇”②;如果结婚之后“不守贞节”,发生婚外通奸,就要借助法律加以限制或处罚。③蓝
                 志先甚至主张对离婚加以限制,认为只有不自由结婚的,可以任意离婚;凡是自由结婚的,不能以爱
                 情转移为理由自由离婚,必须有“生活上道德上的正当理由”,才可离婚。他还主张对续娶、再嫁做
                 一定的限制,“男子续娶,应当以儿童幼小或是家事无人管理等为条件,寡妇再嫁,应当以生活困难
                 或是家庭难处等为条件”。④
                     进入二三十年代,仍然有人力图将贞操限定在夫妻之间。例如,有人称:“贞操是附带于结婚
                 的。结婚如果丢开贞操不讲,那结婚就无意义了。……贞操是维系夫妇的道德绳索,这个绳索,是
                 把夫妇捆扎成为一个的。”⑤甚至有人认为:“动物无婚姻,惟人类有婚姻;动物不知贞操,惟人类知
                 有贞操,是则婚姻之与〔于〕贞操,当然为万物之灵之人类之特征。”⑥“人类婚姻之起源,实系于贞
                 操之观念,故婚姻之与〔于〕贞操,固不可以须臾离% ”⑦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应相互保守贞操,这可以说是当时被接受程度最高的新式贞操观的内容之
                 一,而且得到法律的明文确认% 1930年代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对夫妻一方若有与他人通奸行
                 为,做出支持离婚或者判处刑罚的规定%
                     但是,将贞操限定在婚姻范围以内,必然会引发另一个理论上的难题:离婚是否就是对贞操的
                 破坏?离婚自由是否就意味着彻底摒弃贞操?正如当时一位署名李季诚的女性作者所提出的疑
                 惑:“守旧的人和主张严格道德的人,全以离婚为不贞节,给多夫多妇的制度预备公开之途%所以
                 对于婚离〔离婚〕的责难非议,时有所闻%但何谓贞节?不离婚是否就可保持贞节?”⑧从前文蓝志
                 先要求限制离婚的主张看,李季诚的疑惑不可谓无的放矢% 1920年代离婚问题也是知识界讨论的
                 焦点问题之一,《妇女杂志》等刊物还出版过离婚讨论专号%从当时讨论的情况看,只有少数人主
                 张有限度、有条件的离婚,或干脆反对离婚,多数人认同西方自由离婚的理念,一致批判传统中国的
                 离婚规定,主张符合人道与两性平等精神的自由离婚%⑨有人进而指出,社会上有些人之所以反对
                 离婚自由,完全是旧习惯、旧道德造成的,“他们不但把女子看作非人,还把男女关系看作只是单纯


                    ①  蓝志先:《蓝志先答胡适3》,《新青年》第6卷第4号,1919年4月,第402*403页。
                    ②  蓝志先:《蓝志先答胡适3》,《新青年》第6卷第4号,1919年4月,第400页。
                    ③  具体言论,参见蓝志先《蓝志先答胡适3》、胡适《胡适答蓝志先3》,《新青年》第6卷第4号,1919年4月,第403*420
                 页。
                    ④  蓝志先:《蓝志先答胡适3》《蓝志先答周作人3》,《新青年》第6卷第4号,1919年4月,第403*416页。
                    ⑤  鸿渐:《结婚和贞操——是维系夫妇的道德的绳索》,《健康生活》第5卷第2期,1935年9月5日,第77页。
                    ⑥  志群:《恋爱与贞操(中)》,《礼拜六》第474期,1932年10月15日,第457页。
                    ⑦  志群:《恋爱与贞操(下)》,《礼拜六》第476期,1932年10月29日,第498页。
                    ⑧  李季诚女士:《离婚与贞节及子女》,《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第167页。
                    ⑨  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具体内容不再赘述。参见许慧琦《〈妇女杂志〉所反映的自由离婚思想及其实践——从性别差异
                 谈起》,台北《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12期,2004年12月;赵秀丽《民国时期关于离婚问题的讨论——以1922年〈妇女杂志〉为
                 中心的考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徐仲佳《论女权主义的中国化经验——以1920年代〈妇女杂志〉关于离安昏
                 问题的讨论为中心》,《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106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