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近代史研究》2020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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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妍/苏州自来水事业的尝试和困境(1926—1937)

          而,吴县建设局却有将水管收归公有的意图,对开挖马路铺设水管的工程亦表示异议,称“在未得
          核准前,不得开挖马路”,救火会联合会主席范君博旋即与建设局交涉,表示水管只用作消防,接水
          管后不收水费,也不会向用户售水。两者协商后,建设局表态不干涉水管工程。①

               1935年1月19日,观前街水管铺设完成,消防龙头首次试验出水,报纸记者品尝该水,称“先
          尝自来水所泡之茶,非常可口,其质和淡,与大河之水无异,绝无井水之咸味”。②自流井水亦经东
          吴大学化学系化验,结果显示此水不含任何有害物质,十分适合饮用。③随后,救火会成立了消防
          水管委员会管理水管铺设和售水事宜,并制定了售水细则十四条,其中第三条称“装户所用水量,

          以卫生设备完善为准,其用水之多寡,暂定单间两进以内,每月三元,单间两进以外,每月四元五
          角,双间两进以内,每月五元五角,双间两进以外,每月六元”,另外规定水灶、茶馆、澡堂等用水量
          大的用户装设水表。④可见,虽然救火会一开始声称自来水的建立以消防救火为目的,并未强调售

          水的商业性质,但供水系统建成之后,救火会为水管所经区域的商户提供接管入户的供水服务,并
          采取不同方式收取水费而非缴纳消防捐,这一经营模式已与自来水公司无异。救火会亦进一步计
          划将水管延伸至东中市及西中市,与拓宽街道同时进行。⑤这一计划使得供水系统突破城中心观
          前一带,向城北范围扩展。

              更重要的是,苏州用水入户的自来水终于实现。不过,这一系统不能称为自来水厂,因水源来
          自自流井,而非大型机器取水的工厂;亦不能称为自来水公司,救火会为规避政府的干涉,把供水系
          统当作消防设备的一部分。但这的确是由自流井一水管一水龙头组成的现代供水设备。而此系统

          仅存在于苏州城内中心区域,是小型的、区域性的,主要服务对象仅限于观前街商户及居民,虽然他
          们有扩展供水范围的行为,但仍属街区性质,并无全城计划O
              这一“苏州式”自来水恰好体现了城内分区而治,难有统一管理的局面。我们可将救火联合会
          视为城内分区而治的代表。苏城内的救火会与市民公社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市民公社的成立便是

          以救火为契机,两者的势力范围亦有重叠之处。救火会作为商户组织,与商会关系紧密,救火会领
          导者往往便是商会中有势力的商人。1928年后,苏州市政府接收改组市民公社,并将市区划为七
          区,而后吴县将其合并为三大区。⑥但城内林立的救火会仍按各自的势力范围保留了下来,救火联

          合会也仅能控制苏城内观前一带的核心地段。
               同时期希望建立全城供水系统的吴县建设局,则是延续苏州市政建设的机构,他们在城区内拓
          宽马路、建造公园,但提出开凿自流井并铺设全城水管的工程,却无人支持。1930年之后,吴县政
          府既接收了公款公产处,也接收了市政府,成为苏州的官方机构。与市政府的穷困不同,吴县政府

          既有原本的田赋税收,又增加了公款公产的资产和市区税收,收入颇丰。1934年由于旱灾吴县田
          赋税收受到严重影响,年收入为130余万元,其中田赋不到60万元,而以征收城区商业税为主体的
          杂捐达40余万元。另外,铺房捐达10余万元,相较于市政府时期大幅度增加,显示吴县政府已掌

          握城区商铺的税收。⑦至1935年农村经济恢复正常,“吴县财政,全年省县地方赋税之收入,达二


             ①  《观前消防水管建局并无接收之意》,《苏州明报>,1934年12月20日,第2张第6版。
             ②  《观前水管工程落成》,《苏州明报>,1935年1月19日,第2张第7版。
             ③  《自来水》,《苏卅明报),1935年2月16日,第2张第6版。
             ④  《消防水管委会订定装户用水价目》,《苏州明报》,1935年3月21日,第2张第6版。
             ⑤  《救火联合会建议东西中市装置水管》,《苏州明报),1935年2月27日,第2张第6版。
             ⑥  《关于市政筹备处参事会决议饬令各区接收市民公社》(1928年8月30日),《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第243页;
          《吴县城区地方自治调查表》,《吴县(城区附刊)》,“地方自治”,第1T 页。
             ⑦  《吴县二十三年度岁入预算实收对照表》,《一年来吴县财政整理概要》,“附表二甲”,吴县县政府1935年12月编印,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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