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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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兵兵/从抗捐到参政: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上海公共租界的华洋关系


          利益。上海公共租界由于集聚了列强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大量外侨,其命运备受中外瞩目。1927年
          1月武汉国民政府收回汉口和九江英租界,引起上海外侨的恐慌。英国一方面与武汉政府谈判,同
          意放弃两地租界,同时调派规模庞大的“远征军”来华,保护其在远东最重要的利益据点——上海

          公共租界。在该租界拥有重要利益的日、美等国也以护侨为名,陈兵海上,以为威慑。①公共租界
          当局更是积极布防,严阵以待。3月22日,国民革命军东路军进驻上海,武汉国民政府要求列强撤
          军,表示将通过谈判方式收回租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也声明绝无武力收回租界的意图,并

          保证与租界当局密切合作,维持上海的法律与秩序。随后,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主导成立南京
          国民政府,造成宁汉分裂之局面。南京政府宣布在依照国际法保护外侨生命财产的同时,通过谈判

          方式而非暴力手段取消外人在华特殊利益。至此,公共租界的安全暂告无虞。5月10日,工部局
          取消了已持续两个多月的戒严。
              上海公共租界虽免遭国民革命洪流的致命冲击,但很快又因界内华人反对工部局加捐的风潮
          而陷入严重危机。是年4月,外侨纳税人会议通过工部局的年度预算,决定将地税由所估地价的

         7%。增至8%。,房捐(即市政捐,亦称巡捕捐)由所估房租的14%增至16% ,以弥补因行政和防务费
          用上升而造成的财政赤字,新税率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征房捐一项引起华人强烈不满,逐
          渐演变成为一次规模空前的反对加捐运动。

              最早提出反对加捐的是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②该会于5月18日致函南京国民政府外
          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郭泰祺,请就工部局加捐案向驻沪领事团提出严重抗议。应纳税华人会之请,
          上海最重要的华人商业团体上海商业联合会和上海总商会也分别致函郭泰祺,请向领事团声明万
          难承认加捐,要求工部局自动取消该议。③华人团体所持反对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加捐案事先

          未征得纳税华人之同意;其次,受时局影响,市民生计艰难,不堪再加负担;最后,加捐决议违背
          1899年工部局与上海道台达成的协定(时称“己亥协定”):凡关于界内华人之法律章程,须经中国

          官厅认可后方得生效。此外,华人团体还强调,“迩来市民正在督促我政府收回租界之时,而纳税
          西人会反有加征房捐之提议”,自难接受。④郭泰祺据此致函领事团提出抗议,要求工部局撤销加
          捐案,以安抚华人情绪。

              房捐是上海公共租界市政当局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华人居民因占界内人口绝大多数,所付房
          捐总额历来高于外侨。工部局此前已数次上调房捐税率,虽曾遭遇华人反对,最终皆得以施行。因
          此,闻悉华人团体态度后,工部局董事会起初并不甚重视,仅计划开展一定的宣传。⑤6月8日,董

          事会复函拒绝了交涉员郭泰祺的要求,表示加捐案完全按照惯常程序通过,对“未征得纳税华人之
          同意”一语难以理解;并称此次加捐是维持工部局正常运转的必要之举 冲外市民一律承担。⑥



             ①  1927年3月24日“南京事件”发生后,列强进一步增兵上海,形成八国联军之役后最大规模的在华军事集结。吕芳上:
          《北伐时期英国增兵上海与对华外交的演变》,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7期,1997年6月206—209,217页。
             ②  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成立于1920年10月,系仿照外侨纳税人会议而创殳,以争取和维护界内华人权益为宗旨。
             ③  总商会和商业联合会的成员几乎皆为纳税华人会会员,两会领导人士多在纳税华人会中担任重要职务。
             ④  《总商会反对工部局加征房捐》,《申0,1927年5月22日,第4张第13版。《上海商业联合会函稿} (1927年5月31
          日),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1页。1899年中外商定推广公共租界
          后,上海道台出示布告,内称1898年领事团“照请推广租界,并不欲争持华官之权,凡干涉华民章程,必先由地方官允而后行”。布
          告全文见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历史博物馆编:《民国上海市通志稿》第1册,第334页。
             ⑤  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702页。
             ⑥  Copy of Letter from Senior Consul to Commissioner for Foreign Affairs, June 14, 1927, Robert L Jarman ( ed. ) , Shanghai:
          Political & Economic Reports, 1842 — 1943: British Government Record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ity ( Slough: Archive Editions, 2008 ),
          Vol. 15, p.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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