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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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支昂完 2022 年 第 2 期
妄图内地设厂藉词借款等弊,各该地方官即应详呈报二是"外国人有附股者,此无论英约第四
款意义相合,即历稽各约款,华商公司无不准洋商附股之专条,则公司律不得不顾计及此而著为
此条 三是规定"华洋合股,洋股不得过于华股之数,同时不能以土地抵押商借洋款" 。① 这些内
容从法律上对华洋合股的形式、范围进行了界定 。 此外,商部特别说明,中国与英、日等国的谈判中
规定只能在通商口岸进行合股设厂,与现有的条约并不 矛 盾既经 限以口岸,凡准附股亦只能附
于华商口岸所设之厂日本新约本援英约而设,日约但准洋商附股,且准合股经营合 办公司,所
谓合办公司者,即系合设公司及各项贸易而言,与设厂开行实无二致,更非附股可比……日约既援
英约而设, 其办法权利又与各国无异,而英约业已载明洋商只准口岸设厂,则附股与合办公司只能
在口岸" 。②
《公司律》 之所以制定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最直接 的原因 是英国公使因惠通银行附有华
商股份,要求附股华商追加股本 。 正因如此,专门设立此款"以图追偿前亏, 嗣允其彼此附股,不能
执此追理前案 。 故约文重在华民附股应遵守公司定章 。 英民购中国公司股票当守本分,与华民之
股份者相同" 。③ 换言之,此条款的出台,一是为防止英国再提此案,二是为保证英商附股华资企业
也需遵守华资公司章程 。 在中国颁布《公司律》后,外国公司或华洋合股公司,只要在中国注册,即
能充分享受公司法人的权利 。 这对于扩大华洋合股的行业或是增 加外国在华投资,无疑具有 重要
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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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口通商前后,陆续有外国企业在华经营业务,华商附股的现象也开始出现。 当时中国的法律
仍沿用清初订立 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大清律例} ,出现经济纠纷时,虽可通过增订条例暂时
解决问题,但对经济组织和商业活动的开展缺乏制度保障 。 对于晚清兴起的洋务以及新式企业,清
政府只是通过约章、奏咨 和章程予 以约束 。 新式企业的设立与运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
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④ 华洋合股这一近代以来出现的经贸形式,在中英修订商约以及颁
布《公司律》之前,中国的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也未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 。 法律的缺失导致华
商在合股过程中,在股息分配、股份退出等方面的权利屡受侵害 。 由于中国缺乏相关的商事法律以
及与各国审判制度的差异,各国"以我审判与彼不同,时存歧视 。 商民又不谙外国法制,往往疑为
偏袒,积不能平,每因 寻常争讼细故,酿成交涉问题" 。③
随着华洋商事诉讼案件的增加,中国逐渐认识到需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商法体系,进
而改良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 参 与制定商 律的 伍廷芳认为,中外之间 屡 有争论、交涉,从而引
发诉讼,但外国商民并不遵守中国法律 ,而中外会 审又容易滋生波 折,故中国应"改良律例,慎
重法庭" 。⑥ 1908 年, 清廷颁布《大清 刑 事民事 诉讼法 } ,此法案首次规范了涉外诉讼的程序 。
比如关于中外诉讼程序 ,规定外 国 人控告中国人之刑 事民事案 件,公堂之承审 员须遵中国现
① 《 咨南洋中明商律 内洋 商附股字样文>> , 上 海市档案馆编: { 旧中国的股份制 (1868 年一1949 年 n.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24-25 页 。
② 《 魏光焘咨吕海寰、盛宣怀文 >> (1 904 年 8 月 11 日 ),盛宣怀档案, 040265 0
③ 《 咨复南洋商附股只能在口岸文>> . { 旧中国的股份制 (1868 年 1949 年 n. 第 25 页 。
④ 张忠民: { 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 >> ,第 58 页 。
⑤ 《 修律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 { 东方杂志 》 第 3 卷第 9 期, 1906 年 8 月 25 日 ,第 199 页 。
⑥ 伍延芳: { 中 华民国图治垒议>> .商务印书馆 1915 年版,第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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