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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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昌银/晚清"华洋合股"的法律化
地方官"不能专管追讨但可写明"地方官即令买股票之人遵照所定之单马凯表示赞同 。① 第
十一次会谈时,马凯询问华洋合股一款能否如其所拟加以确定,吕海寰称可以允从,但须更改部分
字句,使其更加符合中文体裁,同时可使华商熟悉洋人合股注册章程 。 马凯则称华商是否熟悉注册
章程,与英国无关 。 英方关注的是"华人之合股者应尽知其所应为之义,与洋股东无异,否则 洋股
东吃亏甚巨并称华商在汇丰中占股不少,若不尽知其例, 则 英商之受累不堪设想 。 吕海寰回应
称汇丰创立已久,华商熟知其章程,故购买其股份与其他公司有所分别 。 中方坚持要求股东享有充
分知悉公司章程的权利,最终也得到了英方的同意 。
(四)关于华洋合股的交涉应遵循哪国的法律 。 第六次会谈中,吕、盛在与马凯议定相关内容
时,张之洞提醒吕、盛,要写明"华洋合股公司须遵守中国法律,应由中国改订商律,合股办法应包
含其中同时提出扶助华商自办公司,否则华商"苟图附洋速效,不肯合力纠股,必致中国遍地皆
洋公司,断无一华公司矣" 。② 张之洞认为中国订立商律,应将合股办法包含在内,而不必在条约中
专门订立一款,这实际上是要收回英国的治外法权,而由中国的法律加以规范 。 刘坤一赞同张之洞
的意见,同时认为"华洋合股,不独华洋商人完纳税厘不同 。 更虑此条照允内地合伙,英谋即不允
而允,夺我华民生计" 。③ 刘、张均担心华洋合股会对华商自主创建公司造成打击 。 英国方面拒绝
了张之洞、刘坤一的这一要求 。 8 月 21 日,张之洞提醒吕、盛华洋合股一款,英约原议本有‘有利
同享、有害同承'字样,尚为明晰公允,画押前忽被马使改为‘本分当守'字样,甚觉含糊,明系英商
有意取巧中外律法各异,权力不伴,所谓本分甚属活动,设有受亏之事控诉公堂, 则‘各守本分'
四字,华洋两造立见参差" 。④ 张不仅要求保障华商股东的权利,同时要求在华设立的合股公司遵
循中国法律 。
经过 13 次会议的漫长谈判, 1902 年 9 月 5 日中、英签订《 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就华洋合股的
内容达成一致中国现将华民或巳购买,或将来购买他国公司股票均须认为合例 。 凡同一公司愿
人股购票者,各有本分当守,自宜彼此一律 。 "对于要求购买合股公司股份,即应遵照该公司章程,
"中国又允遇有华民购买公司股份者,应将该人民购买股份之举,即作为已允遵守该公司订定章
程,并愿按英国公堂解释该章程办法之据" 。 如出现合股纠纷,则"中国公堂应即伤令买股份之华
民遵守该章程,当与英国公堂伤令买股份之英民相等无异,不得另有苛求 。 英国允英民如购中国公
司股票,其当守本分与华民之有股份者相同" 。⑤ 根据条约规定,投资范围只限于合股公司,而合股
公司的章程又依据该公司所属国法律进行解释。
在中英商约谈判结束后,日本与中国的商约谈判也达成一致,在第四款合股部分,比照英约规
定中国人民与日本臣民为办正经事业,合股经营或合办公司,应照其合同章程损益公任,并须照其
自认合同章程办理,并愿按日本公堂解释该合同章程之办法 。 倘不照办,致被控告,中国公堂即伤令
中国人民,将其分内当为之事,照合同章程办理。 日本臣民与中国人民合股经营或合办公司,亦应照
① 《 中英商约第六次会谈纪要>> ( 1 902 年 l 月 27 日). { 历史文献》 第 l 辑 , 第 360-36 1 页 。
② 《 致北京外务部 、 上 海盛大臣 、 江宁刘 告'1 台 >> (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反和平主编: { 张之洞档 》 第 20 册 ,第 216
217 页 。
③ 《 复盛官保张宫保并寄外务部 >>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刘坤一 撰 ,陈代湘等校点: { 刘坤一奏 疏 》 第 2 册,第
1729 页 。
④ 《 张之洞致京外务部、江宁刘制台 、 上海 吕大臣 、 盛大臣 >> (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虞和平主编: { 张之洞档 》 第 22
册,大象出版社 20 14 年版,第 23 -24 页 。
⑤ 《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 (1 902 年 9 月 5 日) ,王铁崖编: { 中外 1日约幸汇编 》 第 2 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 959
年版,第 102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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