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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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支昂完 2022 年第 2 期
其合同章程损益公任 。 倘有不守合同章程分内当为之事,日本公堂亦须伤令一律办理 。 " ①
从中国与英、日两国达成的协议来看,双方协定的内容多是惠通案几个重要问题的延伸 。 首
先,两国均要求中国承认华洋合股的合法地位,视合股为"合例其次,合股双方应遵守合股公司
的律例及章程,合股公司则保障合股双方权责一致;最后,合股双方产生纠纷,以合股公司所属国的
法律为审理依据 。 可见,华洋合股这一经贸形式经由条约议定,得到了中国方面的许可,合股的合
法性得到实际承认 。 但条约对于华洋合股中出现的纠纷如何处置,以及如何监管华洋合股的经营
等方面,并未明确规定 。
四、商律的制定及华洋合股的合法化
经过惠通案的洗礼,中国官员、商人乃至普通民众均认识到商业法律的重要性 。 就惠通银行的附
股者而言,华商持有 8 万余股,涉及各行各业的人数极广,影响十分广泛 。 当华商了解到英国律例有
不依照章程应将股本退回的先例后,遂要求地方官员出面交涉,希望惠通银行退回股本,这说明华商已
经意识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而参与此次交涉的刘坤一、张之洞也强调华商要追还股本,需通
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惠通案结束后,刘坤一认为应"立商学以究源流,搜商律以资比例" 。②
惠通案以及类似的华洋商事诉讼案件不断上演③,缺乏法律保护的华商深受其害 。 媒体呼吁
尽快建立中西交涉的通行办法自中外通商之局开,交涉之端日增月盛,小而商人欠款,大而人命
重情,一经控诸公庭,皆由华官会同西官讯断但"国势益弱,办理交涉之案益难,华官之畏惠无能
者,非特不能为民伸冤,或竟抑勒华民" 。④上海商务总会也呼吁建立健全 的商法体系,保障华商利
益英国有法律,华商于法得直;中国无法律,而官吏可以任情判断,违背公理而"外国商人有法
律,中国商人无法律,尤直接受其影响 。 相形之下,情见势绚,因是以失败者不知凡几 。 无法之害,
视他社会尤烈……我商人积数十年之经历,可谓艰苦备尝矣 。 通盘计算,幸胜之人少,而败绩之日
多 。 此何以故,此惟无法律之故" 。⑤ 换言之,当时中国的律例与各国法律并不相同,而华商不熟悉
西方法律,因此出现纠纷时,中国的法庭往往无案例可援引,以致吃亏 。
商界和法律界人士也意识到商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纷纷呼吁早日制定相关法律 。 郑观应认
为"中国不重商务,不讲商律,于是市井之徒彼此相欺,巧者亏逃,拙者受累,以故视集股为畏途
因此无法与外商抗衡,他建议聘请深悉商律之人,参酌东、西洋律法,制定中国的商律,以兴商务而
维利权 。⑥熟悉法律的伍廷芳指出,华洋商事纠纷与日俱增的原因在于,中国缺乏相应的商业法
律,而参与合股的华商又不熟悉外国法律;出现商业纠纷时,外国领事多偏袒本国商人 。 解决的办
① 《 中日通商行船续约 } (1 903 年 10 月 8 日),王铁崖编: { 中外旧约幸汇编》 第 2 册,第 193 页 。
② 《 筹办农工商务分门实学片 }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二所主编: { 刘坤一遗集 》 第 3 册,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1088 页 。
③ 与急通案类似导致华商或中国受亏的案件并不少见,如 1901 年英商悖信行与华商顾丰顺合开信昌丝厂,因经营不善,亏损 6
万余两 。 为挽回损失,悖信行要求顾丰顺追加股本 3 万两 。 但当时顾丰顺已经病亡,悖信行要求其弟顾企庵代为追加 。 但顾企庵不
愿代付,于是聘请律师控告悖信行 。 顾企庵及代理律师认为,顾企庵并非信昌丝厂股东,没有代兄追加股本的义务 。 同时要求退出顾
丰顺的股本,交由悖信行代理 。 会审公E蒋经过审理,同意了顾企庵的诉讼请求,悖信行对于此判决也无异议 。 另一案例则是英国怡和
洋行、公平洋行与华商合股开设虫草丝厂 。 后因亏本,怡和、公平洋行要求华商加股赔亏,但当时华商己受巨大损失,拒绝再加股本,后
引发诉讼 。 会审公廊判定怡和、公平洋行不得再向华商追加股本及招收新股 。 参见《 英美租界公堂会讯案 } , { 中报 } , 1901 年 6 月 29
日,第 9 版; { 控追英商急通银行全要并译关法两领事讯断该两国有股商人在IJ 词节略} (1 898 年),盛宣怀档案, 011608 0
④ 《 中西交涉之案宜定远行办法论} , { 中报} , 1902 年 4 月 10 日,第 l 版。
⑤ 《 上 海商务总会致各埠商会拟 开大会讨论商法草案书 } , { 中报} , 1907 年 9 月 10 日,第 2 版。
⑥ 郑观应: { 盛世危言 》 第 5 卷"户政华夏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16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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