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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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昌银/晚清"华洋合股"的法律化
意 ,再次要求蔡钧尽快审理惠通一案 。①
为了准备周全,审理之前,蔡钧致函美国驻沪总领事古讷 (John Goodnm时、法国驻沪领事白藻
泰 (Georges G. S. de Bezaure) ,希望从二人于中得到堂审和判决的记录② ,以作为审理时之奥援 。
同时,蔡钧又向英美租界会审公廊处索要有关惠通案的档案全宗③ ,并要求何瑞棠等人做好应诉准
备,叮嘱其"早延律师,以备无患" 。④
第五阶段,惠通控告华商股东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 。 1898 年 8 月惠通案正式开庭审理,惠通
银行聘请哈华托( Platt , Maceod & Wilson) 、道达(巳 Dowdall) 为律师,被告华商韦步记、何瑞棠聘请
佑尼干为律师 。 原告律师控告称,被告购买惠通银行股份时,已同意遵守该行章程,即应偿付所
欠股本 。 原告同时称,中外条约中并无禁止华商购买外国股份之条款,韦步记、何瑞棠与惠通所
签合同足以为凭 。 此后,双方进行了二堂、三堂争辩 。 被告辩护律师佑尼干援引《烟台条约》的内
容,请求法庭以中国法律审理 。 而《申报》也适时施加舆论影响中英约章第十六条,两国定例
各按各例判断,如英人控告华人在华署询问者,须照华例定辙 。 和约所载各条皆极郑重,在国则
有和约,在商则有合同 。 如合同内有违背和约之处,万难作准 。 " ⑤但原告律师哈华托认为华商股
东在与惠通签订合同之时,合同载明将来如有争论,须按英国法律办理 。 英国公堂审理此类案件
的结果,均要求被告照章付款 。 被告律师佑尼干辩称,惠通状告股东追索股本的案件,在美、法等
国亦有审理,各国均判被告胜诉 。 道达则回应称惠通状告美商一案,与本案不同 。 本案原告、被
告乃是合伙生意,既已 亏 折,持股人应偿还债务 。 对于中方所称条约不允合股的说法,被告律师
质疑"条约并无禁止中西商民互买股份之款并举出华洋合股的事实以及中国官员购买惠通股
份的案例加以反驳 。
第四、五阶段的争论焦点在于审理、判决惠通案究竟该以英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为依据,这是
中英交涉的第二个重要问题 。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律师声称转股单上载明"允按原立章程"及
"应付随时所索未清股款之责"的内容,且合同上写明惠通银行与持有股份人一切 交涉之事,俱照
英国通例而行 。 英国要求按英律审理,实际是要在中国行使领事裁判权 。⑥ 第二次庭审时,原告要
求被告遵守公司合同,佑尼干辩称:合同应否遵守,须先辩明其是否与两国条约相抵触 。 《烟台条
约》 并未承认合股的合法性,成为中方辩驳的主要依据 。 第三堂辩论时,原告律师认为订立合同时
已议定按公司所在国法律办理,惠通为英国公司,当以英律判决 。 被告律师认为,公司合同效力与
该国法律不能凌驾 于条约之上 。⑦
经过长达几轮的辩论、堂审, 1898 年 7 月 13 日上海道台蔡钧对惠通案进行了正式判决 。 判决
书称,根据英国公司章程,合股公司成立之时,即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写明经营何种生意 。 其
次发行招股节略,合股者根据该公司的招股节略和章程入股 。 而惠通的章程和招股节略均载明该
① 《 蔡钧复哲关森函 } (1 898 年 3 月 18 日),盛宣怀档案, 011781 0
② 《 蔡钧致古讷、白藻泰照会文 } ( 1 898 年 3 月 20 日) ,盛宣怀档案,0 11780 ; { 蔡钧致白藻泰函 } (1 898 年 4 月 8 日) ,盛宣怀
档案, 0 11788 0
③ 《 蔡钧致张庚三函 } (1 898 年 6 月 6 日) ,盛宣怀档案, 011796 。
④ 《 蔡钧致何将棠函 } ( 1898 年 6 月 30 日) ,盛宣怀档案 , 011631; { 蔡钧致何且也棠函 } (1898 年 7 月 5 日),盛宣怀档案,
011633 。
⑤ 《 缓期会讯 } , { 中报 } , 1898 年 9 月 l 日 ,第 3 版 。
⑥ 领事裁判权是指 " 一国人民于他国领土内,不受其国之法权管辖,而由驻在其国之本国领事对于本国侨民,行使其裁判权
之谓也 。 反转言之,即一国对于寄居其领土内之外国侨民,遏有诉讼事件,不论民事刑事,停止其本国法权之行使,而由驻在国之
外国领事,行使其裁判权之谓也" 。 参见郝立 舆《 领事裁判权问题 } ,商务印书馆 1926 年版,第 4 页 。
⑦ 《 会审公堂审大东急通银行控何殇棠会审纪要} (1 898 年 8 月 29 日),盛宣怀档案,07393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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