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近代史研究》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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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昌银/晚清"华洋合股"的法律化
               法在于制定与外国法律接轨的商律或公司律,以法律来规范华洋商事活动 。①

                    在多种合力的推动下,清廷意识到建立商法体系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南洋、北洋大臣及驻外公
               使等妥议具奏 。 1901 年 3 月,出使俄 、奥大臣杨儒奏请制定商律,他认为华商在华洋贸易中屡次受
               亏的原因是彼有商学而我不讲,彼有商会而我不兴 ,彼且有公司以集资,国家为保护要改变此
               种状况亟应订商务之律,设商务之局" 。② 1901 年 6 月, 文1川坤一 、张之洞联名提出"江楚会奏变法
               兰折在《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中建议制定"商律" 。 他们认为,洋行势力雄厚,

               公司数量众多,而欧、美商律对这些公司加以保护,因而商务兴盛 。 中国向来轻视商贾,缺乏商律,
               于是市井之徒图谋私利,彼此欺骗,造成华商畏惧集股,不能与外商抗衡 。 这就导致华商或附洋行
               股份,或"假冒洋行" 。 基于此,他们建议制订商律以使华商"有恃无恐如此"贩运之大公司可成,
               制造之大工厂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 。③

                    其后,文1川坤一建议外务部选派人员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详加考究不独遇事因应,得有依据,
                日后编篡商律,尤资考证,此实为目前切要之图同时认为应要求驻外公使将该国律例、条约,
               详加编译,分类成书以为中国修订商律的参考 。④ 作为调解华洋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刘坤一的意

               见得到了清廷的重视 。 1902 年初, 清延下诏近来地利日兴 , 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
                皆应妥议专条并伤令袁世凯 、文1川坤一、张之洞等督抚"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昕候
               简派,开馆编篡" ⑤ ,同时要求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人"先定商律,作为例则俊商律编成发布

               后,再筹划设立商部 。 4 月,清廷又要求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 。⑥

                    经过几年的精心准备, 1904 年清政府正式颁布《公司律~,对华洋合股中合股公司的性质以及
               股东的权责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 。 如第九条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如有亏蚀、倒闭、欠账等情,查无
               隐匿银两,说骗诸弊,只可将其合资银两之尽数并该公司产业变售还偿,不得另向资人追补" 。 换
               言之,按照《 公司律》的规定,合股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倒闭后,不能再向股东要求追加股本,仅

               负有限责任 。 第兰十五条规定"附股人无论华商、洋商,一经附搭股份,即应遵守该公司规条章
               程 。 "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国人设立公司,外国人有附股者,即作为允许遵守中国商律及公司条例 。 "
               另外合股公司的经营状况须及时披露,股东享有知情权, < 公司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召集股
               东会议,至少于十五日前通知并登报布告,其知单及告白应载明所议事项 。 "同时,股东拥有随时查
               核公司账目的权利凡公司有股之人股票用己名者,无论股本多少,遇有事情准其赴公司查核账
                目" 。⑦ 上述规定,既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权利,又可避免惠通一 案中普通股股东不了解公司运营情

               形、股息分配不利等弊病 。
                    清政府要求外商投资华人公司也须遵守中国商律及《公司律~ ,与 1902 年修订商约后签订的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的规定相比更进一步,合股公司从此有 了法律保障 。 其后,商部又对
               《公司律》第五十七条做了延伸:一是反对洋商在内地设厂中国人设立公司,凡洋商勾串华商


                   ① 《 修律大臣奏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 , { 东方杂志 》 第 3 卷第 9 期, 1906 年 8 月 25 日,第 199 页 。
                   ②  中国社会科学 院近代史研究所《 近代史资料》 编译室编: { 杨儒庚辛存稿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 980 年版,第 201 页 。
                   ③ 《 遵 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才斤 } C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初九日) , { 张之洞全集 》 第 2 册,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 年
               版,第 1442 页 o
                   ④ 《 寄外务部 } C 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初七日),刘坤一撰,陈代湘等校点: { 刘坤一奏疏》 第 2 册,第 1739 页 。
                   ⑤ 朱寿朋编: { 光绪朝东华录》 第 5 册,中华书局 1958 年版,第 4338 页 。
                   ⑥  未寿朋编: { 光绪朝东华录》 第 5 册 ,第 4864 页 。
                   ⑦ 《 商律} , { 大;青光绪新 法令》 第 16 册,第 4 、6 ,5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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