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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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 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
以征收木税的方式对伐木业进行管理,20 世纪初明确山林边界的问题是在国家层面展开的,即伐
木权的边界与国境边界直接相关。 ①
上述关于山林川泽产权之界的区域史,并不以政区为区域单位,但多少都强调了国家制度在这
个过程中的作用。 西南地区山林产界的历史显然又与此不同,学者们时常会引述“侗款”中的资料
作为证明。 例如广西三江的侗款写道:
讲到山上树林,讲到山上竹林。 白石为界,隔断山岭。 一块石头不能超越,一团泥土不能
侵吞,田有田埂,地有界石。 是金树、是银树,你的归你管,我的归我管。 如果谁人———安心不
良,安肠不善。 扛斧窜山,扛刀窜岭,进山偷柴,进林偷笋。 偷干柴,砍生树;偷直木,砍弯树。
抓得柴担,抓得扁担。 要他父赔工,要他母出钱,跟随的人罚六钱,带头的人罚一两二。 ②
类似对山林边界以及惩罚越界行为的规定,在湖南的侗款中也很常见,如“蚯蚓拱地移动界碑
强占山林”“判山过岭,埋石过边”等。 ③ 苗人在处理山田纠纷时也有“埋岩理词”习惯。 ④ 今人研究
认为,这些侗款和理词最晚在清代就已经存在了。 这说明西南山区的非汉民人也发展出了自己的
山林产权观念和确权方法。 通过“埋石”划定、记忆山产的边界,这些甚至并不一定需要有文字的
记录。 至清代中叶,清水江流域木材市场发展,文字契约才逐渐成为确权的主要手段。 ⑤ 在契约中
也以四至划定山界。 在很短的时间内,与汉人地区一样,四至的划分和文字记录,也经历从粗略到
精细的过程。 西南地区的案例提醒我们,在产权和产权之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权威甚至文字
本身可能都并不是必须的,但国家或市场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却都是通过文字实现、
呈现和记录下来的。
综上所述,在迄今为止的研究中,不论是两湖的湖泊、南方的近海,还是东南、东北或西南的山
场森林,除了区别不同的产业类型之外,我们还进行了很多“区域”的分类。 水域产权历史的研究,
显示了不同区域的水域产权演化存在一个大略共同的关键点,即明初开始普遍建立的河泊所制度。
但山场的情况有所不同,古代历史上并没有哪个政权专门针对山场资源执行一套统一的制度,各地
山场的产权秩序是在不同的区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 不仅东南、东北或西南山场产权产界的发展
过程乃至具体的确权、划界方法都有差异,甚至在这些粗略划分的区域内部也有不同。 那么,这种
产权产界历史演化过程的区域性特征,应该做何理解呢? 如果产权产界的历史可以或必须从区域
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话,产权区域史的“区域”又应该如何界定呢?
四、 产权历史研究的区域界定
在任何一种区域史研究中,都会遇到如何界定区域的问题。 除了相对明确的政区区划外,施坚
① 关于清代东北森林封禁和开发的研究,见张杰《清代鸭绿江流域的封禁与开发》,《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 年第 4 期;关
于日俄对东北森林资源的抢夺,见王希亮《近代中国东北森林的殖民开发与生态空间变迁》,《历史研究》2017 年第 1 期;关于近代
东北森林产权的研究,见池翔《向死谋生:民初奉天陵地森林的近代化转型》,《求是学刊》2020 年第 3 期;《重塑边疆:鸭绿江右岸
的林木采伐、森林交涉与边疆秩序》,《重庆大学学报》2020 年第 5 期。
② 吴浩、梁杏云主编:《侗族款词》,广西民族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77—278 页。
③ 《古根腾录》,吴浩、梁杏云主编:《侗族款词》,第 1320、1337 页。
④ 徐晓光等著:《苗族习惯法研究》,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0 年版。
⑤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6 年版,第 204 页;徐
晓光:《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规则的生态人类学解读》,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20—1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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