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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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的交易为主。 这些产权交易行为以地方的确权习惯(包括山场产权凭证、以四至标志表述边界、契
约签订和推收过割程序等)为基础。 但市场和交易行为在产权、产界形态的塑造过程中扮演怎样
的角色?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范围有多大? 它们受制于怎样的社会关系网络,又
创造了怎样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 这些问题都还亟待基于契约和档案史料的系统研究。
结语
资源和产业类型多样,权利的分化也越来越细密,因此与产权相关的实践活动可谓纷繁复杂。
我们以山林川泽确权中的划界和界址问题为例,来讨论产权实践的区域史研究。
在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界”是核心概念之一。 “界”的出现是与排他性权利观念的萌生相关
联的。 如前所述,对资源的利用时间、工具、种类、数量等的规定,都构成权利的界定。 但对空间的
界划,既是“界”这个汉字最原始的意思,也是最基础的确权实践。 不论是对田地、山场还是河川、
湖泊;不论是整体的占有,还是对其中某项特定资源的权利(如伐木、狩猎、采药或捕鱼等);也不论
是所谓的“所有权”,还是“山骨”“田皮”“佃权”“典权”“股份”等;确权最终大多要落实到一个有
着相对明确边界的空间中。 换言之,在创制或转移各种权利的过程中,空间上的“界”始终是一个
基本的、保证排他性的维度。 每一种“业”几乎都有其空间范围上的“界”。 因此,我们以产权之界
的出现,作为探索中国传统产权实践的切入点。
山林川泽最开始作为公共资源存在,“界”出现之后,一切都不同了。 近年来的研究,揭示了不
同类型和不同区域的资源,其产权之界演生的历史进程及表现形式都存在差异,这意味着对中国传
统产权实践的研究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时空中去。 产权之界的出现,可以说是区域历史中的大事件。
它不仅标志着人地关系、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且这在很
多地方也与它们和国家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关。
区域史视野下的产权历史研究,聚焦于在具体时空下,产权制度的创制演化过程、确权的方式
和相关习俗。 当我们在大大小小的区域中讨论山林川泽产界的出现和形态,这意味着我们在人们
创制、维护产权的历史实践中发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区域特性。 中国传统产权实践历史过程的多样
性和不同步性,当然与资源类型的差异有关。 但是,既然产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分割,甚
至产权就是“一束关系”,而我们对区域史之“区域”的界定,也以人的相关活动的足迹而定,那么关
于历史上产权形态和确权方式的区域差异,也应该从人的实践的角度开展讨论。 例如,人们对不同
地区和不同类型资源的开发进程和利用方式如何? 人们是在怎样的社会关系和空间范围内进行产
权的交易? 文字、国家制度进入各地的时间以及统治的方式、强度如何? 人们是如何应对这些的?
等等。
近年来的个案研究说明两湖和东南沿海水域产权演化的进程受到明代国家建置河泊所的影
响。 至于山场,虽然传统时期国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但政权在山区的统治逐步深
入,仍然强烈影响了山林产权的内涵和确权方式。 宋代以后,一些地方的山场陆续直接成为课税的
对象,被编制入砧基簿、鱼鳞册,这些不完整也欠准确的地籍成为法定的确权凭证。 对中国古代政
权来说,山林川泽不仅是可以获得财赋的资源,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维护统治秩序上扮演的角色。 因
此,将渔民山民的人身和山林川泽产业相结合的户籍制度,也影响到人们的产权实践。 这些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在各地的差异,自然就影响到各地产权发展的历史进程。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区是分
析产权实践的区域特点的一个重要层面。 因为各地方政府在司法管辖和赋役征派上的权责分割,
也因为以“山川形便”划分政区的传统,在明清以后一直到近代,政区之界的细化、调整与民众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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