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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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 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
事;另一方面又都坚持以两庄山场权属来划分县界。 浙江省民政厅最后的勘界结果,并没有采用以
产权归属划分县界的做法,而是以地形上的天然形势划分县界。 当然,这样的做法就必然造成地籍
与户籍归属不同政区的“错壤”或“插花地”问题。
政区与民众产权实践的关系,还体现在户籍在确权实践中的作用上。 户籍登记对确权的影响,
可能比地籍制度更早。 在现存最早的纸质籍帐中,就已经登记了土地资产的信息。 ① 两税法之后
的历次赋役制度改革,使土地占有和编户齐民的身份之间的结合越来越制度化。 在确权实践中,户
籍身份与产业是否能受到保护有密切的关系。 这不仅体现在一般的诉讼制度对告状人身份的要求
上,如清代的格式状纸状头部分需要填写“钱粮”“邻右”;而且官府直接通过对户籍的管控,来处理
与产权有关的问题。 清中叶东南山区的棚民问题和所谓“驱棚”运动就是典型案例。
②
根据学界对于闽浙赣皖地区棚民历史的研究 ,清代棚民对山场前所未有的开发力度和广度,
使确权问题变得紧迫而复杂。 在这类争讼的处理中,虽然契约的法律效力被充分考虑 ,但棚民
③
“无籍”“异籍”的身份,总是土客双方矛盾和地方官员关注的焦点。 官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将
这些无籍、异籍的“棚民”就地编入保甲,入籍本地,一体管理:
诚如圣谕,此处驱逐,又至别省,总不能回本籍。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棚民亦皆赤子,原不
应稍分畛域,致令失所。 ……应请自嘉庆二十年为始,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田产庐墓、娶
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 其年分未久,业已置产缔姻,不愿回籍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其呈明入
籍。 若并未置产缔姻,租种山场尚未年满者及租票内并未注有年分者,应暂为安插。 年分未满
者俟年满饬退,未注年分者酌定五年饬退。 ④
浙江巡抚的这一整套处理棚民问题的方案,都是在解决入籍和山产权利的关系问题。 在官府
看来,山区社会的安定,就是人户和产业都落实登记在官府的簿册之上、在官府的掌控之中。 产业
的持有与户籍身份的获得互为相关。
清人沈衍庆在《槐卿政绩》中记录了几起跨县的产业争讼,判决中不时流露出支持本县之人享
有本县界内山场资源的倾向。 如《会勘讯断事》 中,鄱阳、万年县交界两村互争山产,两县会同勘
讯,以粮册所登勘定山界。 他在判决之后接着说:“此外本山余地,照例官荒官禁,不特异籍之居
民,地隔邻封,不容越疆而冒占,即承粮之本户,业按亩管,亦不许借私以侵官。”官山固然不许任何
民人侵夺,但“异籍之民,地隔邻封”,尤其受到排斥。 乾隆初年鄱阳、新建两县争讼官山赤茅冲山
界,在《伙窃抗封事》中,沈衍庆也反复强调,“道府会勘分界断归鄱民樵牧”。 ⑤ 山场界划为哪县所
管,即由该县民人享有樵牧之权。
对于山中的居民来说,“入籍”是他们保护自己山场权利的重要策略。 郑振满对福建永泰山林
文书的研究发现,虽然此地明清时期并无官方的山地管理档案,其产权制度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
但张氏宗族在族谱中用他们在里甲中的地位来声称山场权利:“由于张氏祖先担任‘第十甲里长’,
① 张荣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 2010 年版,第 224—236 页。
② 关于棚民历史研究的综述,参见郑锐达《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期间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
联书店 2009 年版,第 10—14 页。
③ 梁诸英:《契约与民生:清代徽州棚民长期存在之反思》,《安徽史学》2009 年第 3 期,第 72—73 页。
④ 《嘉庆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抚颜检为遵旨酌议稽查棚民章程事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
民史料》,《历史档案》1993 年第 1 期,第 32—33 页。
⑤ 沈衍庆:《槐卿政绩》,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 10 册,第 240—241、2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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