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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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定义。
                                   本文聚焦近年来中国历史学界对山林川泽产权演生历史的讨论,尤其是与确权有关的“界”
                               (在本文中简称为“产权之界”或“产界”) 的研究。 产权之界是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确立、宣示
                               排他性权利的结果。 相关个案研究呈现了复杂的差异性。 资源类型的不同当然是造成排他性权利
                               规范不同的关键因素。 但是,这些研究除了区分资源类型之外,还有大量是区域性的个案,那么产
                               权之界的历史与区域史的交集在哪里呢? 在何种意义上,关于中国历史上产权实践的研究可以是

                               (甚或必须是)区域史的研究呢?

                                                     一、 山林川泽的“界”与排他性权利的出现


                                   人们在土地山林川泽上划定边界、宣示某种权利,是它们从无主或公共资源到私人(或组织机
                               构)占有这一演化过程中的关键一步。 在围绕着“公地悲剧”的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强调私有制

                               是资源得以持续有效利用的最佳选择,清晰界定产权在这个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①  相反,也有
                               的学者并不认为私有化和集权化是理想方案,但他们总结公共资源得以成功管理的原因,最关键的

                               问题也是清晰界定边界,包括对资源本身的界定和对资源享有权利的人的界定。                                     ②  对权利的界定
                               当然是十分复杂的,利用资源的时间、工具、种类、数量等,都可以经过分类、规定,成为具体的、特定

                               的权利。 但对资源所在空间边界的划定是普遍存在的最基础的确权维度。
                                   关于空间上的产权之界的研究,在各国、各领域都有开展。 欧美历史学者从产权、法律的角度

                               研究圈地运动时就发现,对圈地的反抗很多发生在田埂、溪流、堤岸等边界上,或者表现为对树篱、
                               栅栏等界标的破坏。         ③  人类学家埃莉诺·利考克(Eleanor Leacock)研究魁北克地区有合作狩猎传
                               统的蒙塔格奈人,发现他们原来对森林是共同所有或利用的,之后因为外部世界商业力量的进入、
                               对小型动物毛皮的贸易需求,森林的私人所有权逐渐产生,其间标志性的变化就是狩猎区的划

                               分。  ④  民俗学家菅丰研究河川的共同利用,他发现日本的河川不仅按照聚落被划分为片区,而且在
                               每个聚落内部,渔民也用树木、岩石等界标来划分明确的“ 承包区”,渔民之间严格遵守这些边

                               界线。  ⑤
                                   当然,在田地、山林、水域上设立标志、划定界线,并不意味着对界线内资源的完全拥有。 经济
                               学家早就发现,由于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高昂,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界定。 即便在边界划定之

                               后,很多权利仍然被留在公共领域。               ⑥  例如,在私有土地上通过、在私有林地里捡拾薪柴、在收获后
                               的田地中收集落穗等,这些在很多地方都是被允许的。 但是,“界”的出现无疑宣示、明确了某种排
                               他性的权利,“界”存在的目的也就是保护这些权利。 “界”的建立、维持是人们精心费力作为的结
                               果。 历史学对于产权之界的研究,就是对历史上人们这类活动的研究,包括这类活动所凭借的和生

                               产的制度、习俗、组织、文化观念和技术手段等。


                                  ①  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罗纳德·H. 科斯:《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格
                               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76—79 页。
                                  ②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 2000 年版,第 8 页。
                                  ③  爱德华·汤普森著,沈汉、王加丰译:《共有的习惯》,第三章“习惯、法律和共有的权利”,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④  Harold Hickerson: Reviewed Work: The Montagnais “Hunting Territory” and the Fur Trade by Eleanor Leacock, Ethnohistory,
                               Vol. 2, No. 1 (Winter, 1955), pp. 88 - 91.
                                  ⑤  菅丰著,郭海红译:《河川的归属:人与环境的民俗学》,中西书局 2020 年版,第 37—44 页。
                                  ⑥  约拉姆·巴泽尔著,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94—9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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