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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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 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

                                   近年来中国史学的相关研究涉及人们在对各种类型资源的竞争中,逐步建立起权利边界的历
                               史过程,特别是对以往研究较少的非田土类资源有了更多关注。 山林川泽从开放的公共空间成为
                               私产,“划界”是这个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关键行动。 有学者对鄱阳湖和两湖湖区进行了大量个案

                               考察。  ①  他们都强调湖区的产权形态与陆地的差异:水上人的流动性、丰水期和枯水期水面的涨
                               落,造成湖区业权的季节性模糊,使水面很难像土地一样清晰地标识出界线,在民间文献和官方档
                               案中频频出现“水无硬界”之说。 但即便如此,最晚在元明时期也已经有“捕捞权” “入湖权” 观念
                               的出现,分割权利空间的“界”也开始在湖区建立起来。 例如,张小也研究的湖北汉川汈汊湖黄氏

                               《湖案》,揭示了湖洲、淤地等湖产上的边界通过争讼被逐渐划定的过程。                                ②  值得注意的是,湖区的
                               “界”往往并不是一条单纯的、空间上的界线,还包含着一整套制度和习惯,如刘诗古所说,渔民在
                               湖区捕捞作业中的“界线”不仅仅是指湖面的边界区隔,而且也是历史上形成的捕捞习惯,除了在
                               哪里捕捞之外,还有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样的船和工具,甚至捕捞哪种鱼等等的权利。                                     ③
                                   在追溯湖产之界形成、演变的历史过程时,除了湖区的开发、垸田的修筑、商品经济发展等因素
                               之外,学者们都强调国家制度以及湖区社会权力结构在其间扮演的角色。 元末明初河泊所的设置、
                               明代户籍制度对“渔户”“民户”的区分、宗族间的竞争等,这些都与湖产的出现、湖界的划定有关。
                               杨培娜在对明中后期福建广东沿海滩涂、海面的研究中也发现,势力之家以办纳鱼课为由,圈占滩
                               涂,甚至在近海霸占海面,关于海界之争层出不穷。 这一过程的制度背景也是河泊所的设立、裁革
                               和鱼课的征收折纳,延至清中叶,清廷基本上认可了海界的存在。                            ④
                                   山场产权的确立和水域有相似性,包括:1. 都存在着从公共资源到私占,从无界到有界的发展
                               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在很多地区是在相对晚近的时代才陆续出现的。 2. 附着于其上的权利的多重
                               性:水域除了渔业的捕捞,还有湖草、莲藕、芦苇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和收获,水面通行、摆渡,灌溉等
                               权利;山场既有林木、茶叶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收益权,还有坟葬、矿产、采薪等权利。 而且明清以后,
                               它们和田土一样都发展出“底权”“面权”的分化。 3. 产权、产界的出现和确权大都多少与国家赋
                               役制度有关。 4. 定界困难,界址之争频繁发生。 不仅“水无硬界”,山场争讼中,大量纠纷也是围绕
                               着界址展开的,当事双方以及参与调解、裁判的官民,围绕着山场的划界展开论述和行动,这是山场
                               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⑤  但是,如果回到产权实践的历史过程,不同地区山林川泽的产权、
                               产界发展的差异性就会显露出来。
                                   山林川泽从公有到私占、无界到有界,这个产权历史过程的起点是最难追溯的。 梳理东南山区
                               的相关史料,可以发现对山场权利的空间宣示,经历了从点状标识到线状划界的过程,四至表述也
                               从简略发展到复杂、精细。 然而,就像大多数历史研究一样,我看到的,只是“界”之产生演化的“文

                               字史”。 在文字记录土地山林川泽的“界”之前或之外,应该还存在着观念或实践中的“界”的阶段。
                               这在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侗人、苗人埋岩理词的习惯中还能看到。 甚至在地籍档案、分界合同等文书



                                  ①  张小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汉川汈汊黄氏的〈 湖案〉 为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6 期;梁洪
                               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2008 年第 5 期;徐斌:《明清
                               两湖域产权形态的变迁》,《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 年第 2 期;刘诗古:《“入湖权” 的由来:明初鄱阳湖地区的湖池“ 闸办” 与渔户
                               “承课”》,《历史人类学学刊》第 14 卷第 1 期,2016 年;刘诗古:《清代内陆水域渔业捕捞秩序的建立及其演变:以江西鄱阳湖区为
                               中心》,《近代史研究》2018 年第 3 期。
                                  ②  张小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汉川汈汊黄氏的〈湖案〉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6 期。
                                  ③  刘诗古:《清代内陆水域渔业捕捞秩序的建立及其演变:以江西鄱阳湖区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18 年第 3 期。
                                  ④  杨培娜:《明代中后期渔课征纳制度变革与闽粤海界圈占》,《学术研究》2012 年第 9 期。
                                  ⑤  杜正贞:《明清以前东南山林的定界与确权》,《浙江社会科学》2020 年第 6 期;《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界址与山界争讼》,
                               《史学月刊》2021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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