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P. 140

2022 年第 5 期

                               行会勘,订定仍以山陇独石为界,以平息纷争。 这条界线既是两县的政区之界,也是争讼双方田土

                               山场的产权之界。
                                   因为产界争讼发生在政区交界地带,地方政府相互推诿,清代皇帝曾经数次下令。 如乾隆年间
                               贵州按察使熊绎祖奏称:“隔省交界民人互控田山界址等案,必须会审者,各该州县往往以讼属自
                               理,推延捏饰,致生事端。”吏部议覆:“倘有田土宽广,山场绵亘,界址不明,州县难于定案者,该督

                               抚就近专委道府,带同覆勘完结,违者照例议处”,皇帝从之。                         ①  这说明此类政区交界地带的产界之
                               争,与“讼属自理”的管辖权问题关系密切,在处理、确认民业产界的过程中,政区之界也被明确或

                               重新划分出来。
                                   反过来,在某些存在州县界石标志的山岭,当地人也会以这些行政区划之界用作私人山产之
                               界。 1946 年,浙江遂昌县民与相邻汤溪县天宁寺因将军坑山场界址发生纠纷。 汤溪天宁寺一方所
                               出具的证据是“完山粮户册一本,内载有土名将军坑阴测一项(“测” 疑为“侧”———引者),有粮额
                               六亩正,并无四至所载,亦无其他管业字样”;而遂昌一方的证据是“张                                 金承管山约一纸,又宣平
                               人陈品棠承拚该山柴薪约一纸,其四至内载有东至小将军坑,汤溪县界牌石为界”。 据查勘所绘
                               《将军坑略形图》,“小将军坑”是山间从山顶直流而下的一道山涧,涧水汇入山脚的溪水中,溪中有
                               一巨岩上刻有“金华府汤溪县处州府遂昌县山田界”的字样,不知何年所立。                                 ②  该案显示,民人之间
                               订立的山契,除了以山坑这样的自然地形为界之外,也特别利用了两县的界石。 最后两县对山场权
                               属的划分判决也以此界石为准。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为界邻山区民人的私山争讼划定产界,其主要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和
                               山税征收。 对于民众来说,政区勘界也可能是争取确认或调整私人产界的机会。 南京国民政府
                               1930 年颁布《省市县勘界条例》,开始推行厘正政区疆界的工作 ,其间出现了不少政区勘界中的
                                                                                        ③
                               私人山场产界纠纷。 如 1920—1930 年代浙江东阳东湖庄、永康柏岩庄争界案,纠纷首先因两县民
                               人的山场权属争执而起。 1921 年,山场之争以划界订约暂时平息。 这份议约上写明:


                                       议定朝北山,自磨石乢起,由右迤逦转至超南山望曲岭为止,所有朝北山一带上至下赵、上
                                   卢等村屋后山峰,下至山脚为界,朝南山一带上至山顶下至山脚为界,以及中间开成熟地,概划
                                   归东湖庄胡姓永远管业樵采,由胡姓偿给黄姓洋二百七十元正,即日交付清楚。 惟在上开山峡
                                   以内田亩仍由柏岩庄黄姓管业种植。 旧例向山割青肥田,递年限小满后五日为止,但不得携出
                                   该山峡以外,并不得损及老干。 所有该山峡以内各田应用灰柴,听黄姓于离田塍二丈以内之山
                                   采割,旧有灰炉仍归黄姓照旧使用,不得重新起造。 如有田内沙污、石积等事,可由黄姓于田附

                                   近山旁堆置。      ④

                                   这份议约不仅是对两方所争山场界至的划分,而且对山中各种资源的分配使用权利都有细致

                               的规定。 换言之,这份议约以及所立界石规定了两庄两姓的山场权属之分,但不是两县界山之分。
                               1930 年办理土地陈报期间,两县勘划县界,纠纷再起。 两县政府一方面都认为产界和县界诚属两



                                  ①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第 716 卷,乾隆二十九年八月上。
                                  ②  《为奉令查勘本县螺岩乡第七保将军坑与汤溪界山场界址办理经过报告》,遂昌县档案馆藏,民国遂昌县财政科档案,
                               M29—531,第 27—28 页。
                                  ③  徐建平:《中国近现代行政区域划界研究》,第 1—74 页。
                                  ④  徐可标:《呈复查勘永康、东阳两县县界争执一案情形》,浙江省档案馆藏,民国时期浙江省地政厅档案,038 - 000 - 0014。
                               转引自赵茜《民国时期浙江省县际勘界研究(1927—1949)》,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20 年,第 124—125 页。
                                1 4 2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