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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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 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
·学术评论·
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
——区域史视野下的山林川泽产权研究
杜正贞
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界”是最基础的核心概念之一。 产权之界是人们在
土地山林川泽上确立、宣示排他性权利的结果。 近年来山林川泽产权历史的研究显示,在
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资源中,产权之界演生的历史进程、确权方式都存在差异,这说明
对中国传统产权实践的研究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时空中去,区域史的取向和方法有助于深
化我们对产权历史的理解。 确权实践受到户籍和地籍制度的影响,因此产权区域史的时
空范围与国家在各地的统治方式和能力有关。 因为各地方政府在司法管辖、赋役征派上
的权责分割,政区是分析产权实践与区域关系的一个重要层面。 但产权演生发展的区域
性差异还来自资源的开发进程、利用方式的不同,受到市场、贸易路线、地方社会关系和权
力结构、文字使用和传统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从历史上人们的确权实践出发,将此置
于多样的区域历史进程和社会关系网络中加以考察,才可能对建立基于中国历史经验的
产权理论有所帮助。
关键词 产权 界 山林川泽 区域史
作者 杜正贞,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界”字在《说文》 中属于“田部”:“界,竟也。 竟,俗本作境。 ……界之言介也。 介者,画也。
画者,介也。 象田四界,聿所以画之。 ① 汉字“界”的本义就是在土地上划界,以为区隔分别的意思。
换言之,“界”是人们在自然地理空间上施加的一种印记,通过划界定名,土地山林川泽就脱离了纯
粹自然的状态,在人们的认识中成为某种资源甚或产业。 “界” 也在人(群) 与人(群) 之间建立起
各种关系:人们通过划界向他者宣示各种权利,或将某些人变成一个群体,把其他人排除在外。 从
现代法律和产权的角度来看,确权事实上是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某主体对某物拥有某
项‘产权”即意味着其他主体有义务不干扰该主体对该物的占有和使用,并且这一义务是有强制执
行力的” ,因此“界”虽然表现为人们对土地山林川泽空间上的划分,实质上是对人的各项权利的
②
①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696 页。
② 彭凯翔:《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产权制度:若干评议》,《经济资料译丛》2016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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