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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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所以拥有对当地‘税山’的支配权。 在这里,山地的产权分配是以承担里甲赋役为依据的。”                                       ①
                                   综上所述,政区以“山川形便”为划界原则之一,尤其在南方地区相当数量的州县都以山川为
                               界,但古代的政区之界大多数都是示意性的,如满志敏所言,“中国历史上境内的行政区域法定界

                               线从来没有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划分过”。                  ②  政区之界的明确、调整,在很多时候正是山林川泽资源
                               开发、尤其是民众确权之争的结果。 明清时期的制度使民众的确权实践与官府的行政管辖权相关
                               联,这不仅表现为民众对诉讼衙门的策略性选择,也表现为业主的户籍归属、产业登记、赋役征缴和
                               确权之间的密切关系。 这一情形延续至民国时期,政区仍然是影响产业划界、产界纠纷解决的重要

                               因素。

                                                           三、 “产权之界”的区域史研究


                                   如前所述,近年来关于水域山场的产权及划界历史的研究成果,绝大部分是以区域性研究为基
                               础的。 而在区域史的范畴中,前文讨论的政区只是一种特殊的区域。 中国传统的确权实践与政区
                               区划有明显的联系,但产权产界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并不仅仅是因为政区分隔,事实上相关研究也主
                               要不以政区为区域单位。 例如,鄱阳湖或两湖湖区,它们在关于湖产产权历史的研究中成为一个区
                               域概念,这不仅是因为其产业形态是一个水域的系统,而且还因为湖产产权演化的历史显示出湖区处
                               于同一个历史脉络中。 在湖区,国家赋役制度的落地、圩田的开发、宗族等社会组织的发展等,这些与
                               产权演化密切相关的因素都在一个相对同步的历史进程中,同时湖区内部的联系也在这一历史进程
                               中变得紧密。 根据前述学者的研究,尽管最晚在南宋已经有渔业捕捞和鱼课征收的零星记载,但是
                               “入湖权”“湖分”和产权边界的出现,却都与明初的制度设计及后续社会经济变化有关。 有趣的是,
                               在闽粤沿海也同样如此。 水域产权历史在不同区域完美同步,都指向了明初河泊所制度的普遍推行。
                                   在这点上,山场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与水域有所不同,其区域差异性更为显著。 例如在东南山
                               区,浙南和浙西山场确权和划界的历史进程就明显不同步。 山场产权和划界的最初出现,并不是国
                               家对山场课税的结果,甚至也不是林木商品化的结果。 山坟和寺观山产最早进行确权和划分定界。
                               宋代国家对山林、山地进行经界、登记、征税,这些措施的确加速了山场的确权,山场被划界、冠以字
                               号、定以税亩。 但这只在少数地方的部分山场进行过。 对于大部分没有赋税登记的山场来说,山界
                               从无到有、其表述由简到繁的变化,并不是遵循着一套官方标准形成的;而是山民和庄书册手、官员
                               等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出于各自的目的逐步制造出来的。 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山场的
                               土名、山界和产权情况一般只在当地人群中知晓、流传,通过口传和契约的书写,成为当地社会中代

                               代传承的知识,保证了当地山场基本的确权需求。
                                   东北山场森林产权的研究既揭示了该区域的特殊性,同时也呈现了区域内部的差异性。 因为

                               清代前期的封禁政策和维护中朝边境的需要,东北森林的私人占有和确权活动出现得相当晚近。
                               而且因为在开禁之后,很快就面临日俄侵略和殖民开发的巨大压力,官方在短时间内即颁布了相关
                               法律并设置机构,所以迅速出现了(山)地权与林权的分离、森林的国有化等改变,民众或林业公司
                               一般通过报领的方式获得伐木权。 但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东北不同地区的林业产权历史存在很大
                               差异。 例如,20 世纪初长白山脉西侧类似内地山区,私人以完纳课赋的方式占有山场,森林依附于
                               山场,均为“民间有主有课之产”。 但是在长白山东侧的中朝边境,19 世纪中期开禁以后,清政府就



                                  ①  郑振满:《明清时期的林业经济与山区社会———福建永泰契约文书研究》,《学术月刊》2020 年第 1 期。
                                  ②  满志敏:《行政区划:范围与界线》,《江汉论坛》2006 年第 1 期,第 8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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