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2023年5-6月
P. 65
2023 年第 3 期
“3 月条例”公布后,需要征求政界和社会的意见以进一步修订,当时反对者大有人在。 如湖南
省政府主席何键就明确反对实行专员制度 ,说为了“剿灭”中共红六军团在湘赣边区留下的独立
①
团和游击队,他裁撤专员区代之以“清剿区”,已于 3 月撤销两个专员区,准备 6 月底“全裁”。 ② 刘
湘也直接表示反对。 他说:行政督察专员“专管本区县政,对省府近于独立,而非辅助省府”,这使
得地方行政机关变为省政府、督察专员公署、县政府和区署四级,既违背孙中山所主张的二级制和
中央与地方均权主义,也不符合四川的“惯俗”。 ③ 5 月,行政院召开十省民政、教育两厅长及专员
会议,讨论各种地方行政问题,16 个议题中有 6 个与专员制有关。 会议期间有人发表报刊文章对
专员制度提出强烈质疑,说专员制是一种“临时过渡性质”的制度,在“现行之行政系统”和“五五宪
草”中“均无是物”,“故其能否永久设置,及是否改变名称,尚在不可知之数”。 ④ 这次会议结束后,
行政院派院参事张锐和秘书吴景超赴川湘鄂贛视察,聘请清华大学教授陈之迈对专员制度进行研
究,事后出具的两份报告对于“3 月条例”规定的制度实际上都有批评。 张锐的报告强调专员公署
“本为省政府的派出所”,建议“近省会各县,省府可以直接监督,不必设专员,以免徒增公文转
折”。 ⑤ 陈之迈的报告也不支持“3 月条例”关于专员制常设、普设、实化的取向。 报告说,专员制度
的性质事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早已脱离其往日之临时性质而寖成一种永垂久远之制度”,
“已早非以办理特种事务为其主要之目的”,建议限制这种制度的膨胀,专员不兼保安司令,“专员
公署员额毋须特多”,“经费毋须特别庞大”,“绝对不构成三级制之地方政制”。 ⑥ 但是这些质疑和
反对的声音未能阻止专员制度的实化。
经过半年多的征求意见和修订酝酿,1936 年 10 月 15 日,行政院颁布有关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的 4 个文件,即修正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以下简称“10 月条例”)、《行政院审查
行政督察专员人选暂行办法》《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行政督察专员资格审查
委员会规则》。 20 日,内政部奉行政院令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办事通则》;24 日,行政院颁布
《修正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 这些条例、规则使“3 月条例”得以确立和细化。
“10 月条例”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辅助机关”;行政督察专员“由行政院院长或
内政部部长提出,呈请国民政府简派”;“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兼任该区保安司令,对于辖区内各
县市之保安团队、水陆警察及一切武装自卫之民众组织,有监督之权”。 它虽然重复“3 月条例”中
关于专员职权的原则性规定,但进行了细化,而这种细化使得专署“几成为省县间之一级政府”。 ⑦
根据“10 月条例”规定,行政督察专员“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暨统筹辖区内各市县
行政”,具有如下职权:
1. 审核、统筹辖区内各县市的行政计划或中心工作;
2. 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地方预算、决算;
3. 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制定的单行法规;
① 《省府呈覆蒋、赞成省长制、不主张设行政督察专员》,《申报》,1936 年 4 月 11 日,第 7 版。
② 《湘省裁撤永保行政专员》,《申报》,1936 年 3 月 18 日,第 6 版;《湘西行政专员将裁撤》,《 申报》,1936 年 3 月 20 日,
第 7 版。
③ 《川省主席刘湘条陈改革行政制度意见》,《中央日报》,1936 年 5 月 6、7、8 日,第 2 张第 2 版。
④ 藐:《行政专员之存废及其权限》,《时代报》,1936 年 5 月 11 日,第 1 版。
⑤ 张锐:《新政的透视和展望》,《行政研究》创刊号,1936 年 10 月,第 17—18 页。
⑥ 陈之迈:《研究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报告》,《行政研究》创刊号,1936 年 10 月,第 84—87 页。
⑦ 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95 页。
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