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2023年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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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销đ 产额因而减低đ 日煤遂乘机而入” 。 ①              尽管中国煤炭储量雄厚但开发落后đ 华资煤向来难敌外
                 煤与外资煤đ 不足以提供给沿江沿海一带的煤炭消费地。
                     1932 年在日本煤与抚顺煤进行倾销之后đ 问题已不再是解决煤炭供给不足đ 而是 “ 一在维护国
                 煤đ 二在防止外煤倾销” 。于是đ 政府及各界人士纷纷出谋划策đ 意见主要包括͇ 在生产方面đ 有开
                 办新煤矿、 降低生产成本、 发行煤业公债、 减免捐税等͈ 在运输方面đ 有疏通路运、 减轻运费、 制止军
                 人扣留煤车等͈ 在销售方面đ 有厉行关税保护政策、 向外煤征收反倾销税等。矿界自身也在寻求降
                 低成本、 摆脱危机之法đ 但中华民国矿业联合会表示đ 煤矿之生产成本如工资、 设备等在短时间内不
                 能任意缩减。装卸、 搬运费因近年工潮迭起đ 不可再随意减轻。而铁路与煤矿一定意义上是共存共
                 荣的关系 đ“ 一旦矿业破产đ 则铁路所受影响甚巨”đ 所以铁路对煤矿有 “救济之义务”đ 试图向铁道
                 部施压降低运费。 ②
                     但是đ 铁道部指出đ 相较市面物价普遍上涨đ 作为公共运输机关的铁路的运费却是一降再降。
                 铁路的货运费用分为六等đ 煤炭被划为费率最低的第六等đ 并且目前各路正在施行煤运特价đ 所以
                 实际上煤炭运费只有六等品的不到 1 /3đ 远不敷各路成本đ 已到减无可减的地步。 ③                               自 1931 年底煤
                 荒以来đ 铁道部屡次延缓煤运加价đ 甚至减价đ 且调拨车辆配合华资煤矿运输。虽然煤运在铁道收
                 入中占比甚大đ 但利润微薄đ 路矿本应相辅相成đ 矿业为拓展华资煤销路而一味向铁路施压đ 使得铁
                 路也亏累不堪đ 结果使铁路牺牲了运费đ 也未必能增加华资煤的竞争力。可见đ 救济国煤的一大棘
                 手问题就是 “ 路矿皆有痛苦đ 而无两全之策” 。 ④
                     如此看来đ 华资煤的成本已然难以压低đ 那么就要考虑增加外煤的成本。国民政府于 1931 年
                2 月颁布倾销货物税法đ 次年 8 月公布倾销货物税法细则đ 并由财政部、 实业部共同设立倾销货物
                 审查委员会调查煤炭、 水泥等涉嫌倾销的外国商品。调查发现đ 尽管日本煤和抚顺煤在上海码头的
                 交易价格đ 除去关税运费等项đ 相比国内售价确实属于倾销đ 但反倾销税的实施也颇有难处。一是
                 日本煤的品类繁多đ 倾销程度也相差悬殊đ 多者达 3 元以上đ 最少者仅 0. 88 元。若定差别税率đ 因
                 煤炭从外观上难以辨别种类đ 难保商人不去冒充应征低税率的种类。而若划一征收đ 又会引发倾销
                 程度低者的不满đ 恐怕落给日本人口实đ 引发争端。二是抚顺煤的产地在中国领土内đ 如果对抚顺
                 煤征收反倾销税đ 是否意味着将东三省货物不视为国货đ 又有悖于东三省仍属于中国领土的理念。
                 最终đ 各部会商判定对日本煤及抚顺煤征收反倾销税实属不可。 ⑤
                     同时đ 倾销货物审查委员会提议与其征收反倾销税đ 不如增加进口关税。首先đ 中日之间的互
                 惠关税在 1933 年 5 月业已期满đ 那么 “ 日煤进口税率đ 我国已可自由伸缩” 。再者đ 以往抚顺煤进
                 口上海đ 依照 《 抚顺烟台煤矿章程》 每吨仅征收合约关平银 1 钱。1932 年đ 国民政府对东三省货物
                 统一改订税率时đ 抚顺煤需依照外煤征进口税đ 每吨征收 0. 89 海关金单位。1933 年 5 月đ 国民政
                 府又将外煤进口关税统一提高为 1. 8 海关金单位đ 较从前增加约 1 倍。 ⑥                         此外đ 还加征 10% 的附加




                    ① 《实业部为救济长江流域煤荒致行政院呈》( 1931 年 10 月 27 日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 5 辑第 1 编 ,“财政经
                 济”( 6) , 第 467—468 页。
                    ② 《中华民国矿业联合会呈》( 1932 年 9 月 3 日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 5 辑第 1 编 ,“财政经济”( 6) , 第 486—489 页。
                    ③ 《煤斤特价在泥土砂石同等运价之下 》,《矿业周报》 第 9 集,1932 年 10 月 28 日, 第 698 页。
                    ④  黄伯逵 : 《煤矿与铁路( 四 ) 》,《矿业周报》 第 12 集,1934 年 2 月 28 日, 第 575 页。
                    ⑤ 《倾销货物审查委员会呈》( 1933 年 3 月 21 日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 5 辑第 1 编 ,“财政经济”( 6) , 第 493—
                496 页。
                    ⑥ 《实业部办理救济国煤经过及救济国煤会议记录》( 1933 年 11 月 10 日 )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 5 辑第 1 编 ,“财
                 政经济”( 6) , 第 503 页。0. 89 海关金单位约合关平银 1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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