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P. 66

魏兵兵/从抗捐到参政: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上海公共租界的华洋关系


          行门口的武装巡捕。此外,工部局还切断了个别商家的供电,甚至在一些地区设置铁丝网,以阻止
          商店继续营业。①此类措施大多不合法律程序或缺乏法律依据,但工部局悍然施行。领事团未予
          以制止,实际上纵容了工部局的非法举动。
              强制征捐收到一定效果,有的商家迫于停业压力缴纳了房捐,另有一些不待施压即主动缴纳。

          但大多数华人商民坚持抗争,期望南京当局和地方政府出面制止工部局的蛮横措施。7月15日,
          纳税华人会函请郭泰祺要求工部局停止勒逼商店纳捐,否则须承担各店损失。21日,该会发表《工
          部局备忘录之驳议》,严厉驳斥工部局备忘录不合法理之处,表示“工部局能将种种非法手段与炮
          舰政策抛弃,我华市民,自然愿为法理上之讨论,否则我华市民,亦非易欺者”。②次日又召开纳税

          华人代表大会,仍决议反对非法加捐,坚持到底。除再请郭泰祺抗议交涉外,先后致电蒋介石和致
          函市长黄郛,吁请援救。一些被迫停业的商家、各马路商界联合会代表等先后至市政府和交涉公署
          请愿,要求严重交涉;个别马路还举行了罢市,声援停业的商家。③
              迫于公共租界华洋关系高度紧张的形势,南京外交当局罕见地绕开领事团,直接与工部局交

          涉。但由于此时南京政府正忙于应付武汉方面的东征,内部也暗潮涌动,难以在外交上能给予华人
          有力支持。7月25日,外交部长伍朝枢携交涉员郭泰祺与费信惇举行非正式会晤,强烈要求工部
          局取消强制征捐措施。但费氏称除非二人可以保证华人停止抗捐,否则工部局不会停止相关措施。
          会谈中,伍朝枢等提出,若工部局以增加华董席位为条件,与华人团体达成非正式协定,则可改变华
          人的抗捐态度。他们起初建议董事会承诺给予华人半数以上的席位,后表示华董可比外籍董事少

          1人。费信惇答称,董事会不能接受与华人达成增加华董席位的协议,因为此举无法得到外侨纳税
          人的同意,将导致董事会集体辞职。次日的董事会议仍议决在华人改变反对加捐立场前,不讨论华
          董问题。④南京外交当局的交涉尝试遂告失败。
              此次重要的会晤当时并不为公众所知,后人著述亦均无提及。其中最值得注意之处,是南京外

          交当局首次明确提出了通过增加华董席位的办法解决抗捐风潮的主张。这明显有别于7月8日伍
          朝枢复总商会函中反对加捐的态度,而与纳税华人会向工部局交涉的立场非常相近,一定程度上印
          证了此前外交当局的强硬表态应系一种策略。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此时伍朝枢等提出增加华董
          席位的建议,其直接目的虽为解决加捐问题,但同时也有收回租界利权的长远考量。7月16日,外

          交部条约委员会曾发出一份针对上海公共租界的《暂拟收回租界各种办法》,列举了 5种方案,其
          中4种皆为中外合组工部局董事会,所不同者为董事席位之分配:第一种“以中外居民纳税比例为
          标准”;第二种为“中外人同数”;第三种是华董多于3人而少于半数,但总董由华人担任;最后一种
          “照汉口英租界协定,中外董事人数相等,会长(即总董——引者按)另由中国外交部加派”。⑤伍
          朝枢等的提议虽与上述办法不完全相同,但所循思路应属一致。在伍氏与工部局交涉前不久,新任

          上海特别市市长黄郛也在非正式场合向在沪英国前外交官员和海军将领表示,主张工部局董事会





             ①  《纳税会反对增捐之决心》,《申报》,1927年7月20日,第4张第13版;"Enforcing Shanghai Taxation," The Manchester
          Guardian, July 23, 1927, p. 16;《反对增加巡捕捐问题昨讯》,《申报》,1927年7月25 H,第3张第9版;**Using Force to Collect
          Shanghai Taxes,"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July 30, 1927, p. 225 ;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3册,第481页。《上
          海银行公会致各银行函)(1927年7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173/1/63O
             ②  《工部局备忘录之驳议》,《申报),1927年7月21日,第4张第13版。
             ③  《工部局昨日收捐之形势》,《申报>,1927年7月23日,第4张第13版。
             ④  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3册,第479—80页。
             ⑤  第四种方案为裁撤工部局,由华洋居民分别成立纳税人会,"所有议案,须经两机关通过,方为有效。行政权则由各局局
          长分别行使;但各局正副局长,中外各一”。《暂定收回租界各种办法>(1927年7月16日发),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
          档案,020 - 070100 - 0057o
                                                                                                            65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