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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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军 / 论巴黎和会后日本在山东势力的维护与扩张(1919—1931)

                               民团与商会的看法,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是侨民与土地相关的权利,因为这是可成为日本国民在该

                               区域将来发展基础的最重要权利”。               ①
                                   原来,日本在占据胶州湾期间,以接收“官有地”、收购“私有地”、填埋洼地等方式大量攫取土

                               地,并将四方、沧口划为“工业地带”,以极低价格将土地租卖给日本人。                              ②  据“青岛守备军民政部”
                               1920 年 9 月调查,仅该部在青岛转租给日本人的“官有土地”就有 1435407. 546 坪,而租给英美人

                               的土地一共才 10883 坪,前者是后者的近 132 倍。               ③  此外,当时中方的调查还显示:日本人在“铁路
                               沿线各县并未开放商埠之内地任便租赁地亩,并在铁道附属地外购置地亩,甚且对于官道公地或民

                               地随意占用”。      ④  日本大量占据的土地,即使在“交还”胶州湾之后,也成为其保持巨大优势的重要
                               基础。 因此,“主政”胶州湾的日本军方在 1919 年 4 月强调:“日本人有土地所有权,且对属中国人
                               所有的土地,得继承德国设定的‘绝对购买权’”;对日本人“租借土地、买卖出租房屋”,“须继续承

                               认”。 ⑤  日本政府在 1921 年 11 月下旬就胶州湾“土地处置”作出规定:已由日本及他国人租买的土
                               地,都按租买者之意处理。           ⑥  后在“山东悬案细目”交涉中,日方毫不掩饰永久占有到手土地并继续
                               获取土地的图谋,提出“现存土地所有权照旧承认”,“现在租出之官地改为永租权或长期租借权,
                               并按本人之希望付与所有权”,“将来租买土地当依公正宽大之旨行之”。                                 ⑦  而《山东悬案细目协
                               定》则规定:“日本官宪所许可出租之地”“在租期满了之后,以同一条件准其续租三十年”,再满期
                               后“仍得续租” ;至于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占有的土地,双方换文写明“作为悬案,留待中日两国
                                            ⑧
                               政府另行解决”。       ⑨  但实际上,这类情况基本上都会一直维持下去。                    ○ 1 0
                                   胶济铁路的经济与军事价值极大,而继续控制该路则是日本维护在山东势力的中心环节,顾维
                               钧的回忆与有关华盛顿中日谈判的论著,都指出有关该路的处置是中日之间最大难题。 但是,日本
                               未能实现“合办”该路计划,条约规定中国按价“偿还日本”。 对此,论者多视为中方成果而较肯定,
                               但很少提及这种变化与美英对日施压的关联。 为全面把握事实,这里略作说明。
                                   日本要“合办”胶济铁路,在巴黎和会上就曾提出,旋被美英指为“沿袭德国旧套” ,而成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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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博弈的焦点。 到 1921 年 9 月,休斯在会见币原喜重郎时,仍强烈反对“合办”,表示:“对全局最
                               重要的问题是铁路的日中合办案……合办只是名义,实际上铁路的经营并不能在日中协同的基础


                                  ①  日本青岛居留民团、商业会议所『青島に於ける邦人所有の土地』、1927 年 8 月、1—2 頁。 东京大学经济学部资料室藏。
                                  ②  日本青岛居留民团、商业会议所『山東に於ける邦人ノ企業』、1927 年 8 月、6 頁。 东京大学经济学部资料室藏。
                                  ③  「青島ニ於ケル阿片制度撤廃ニ関連シ守備軍ノ歳入増加ヲ計ル為ノ官有地払下ニ付照会ノ件」(1920 年 12 月 22 日)、
                               『日本外交文書』大正 9 年第 2 冊上卷、外務省、1972 年、83—86 頁。 再,1 坪合 3. 306 平方米。
                                  ④  《收山东交涉员(施履本)函之〈附件二〉》(1920 年 10 月 14 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 218 页。 关于日军大
                               量占据并转让土地,尤其是在《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订立前后突击处理所占土地情况,参见清水秀子「山東問題」,日本国际政治学
                               会编『国際政治』第 56 号、1977 年。 唯该文所列数据,对照相关原始资料,有的出入较大。
                                  ⑤  『青島還付ニ伴フ日支交渉案件ニ対スル希望  山東地方ニ於ケル行政組織変更ニ伴フ希望』、防衛省防衛研究所蔵、
                               C10128365100。
                                  ⑥  「山東問題措置案大綱ニ基ク細目案決定ノ件」(1921 年 11 月 24 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 10 年第 2 冊、106 頁。
                                  ⑦  《收鲁案督办(王正廷)函》(1922 年 12 月 14 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下,台北,中研院
                               近代史研究所 1987 年版,第 1074 页。
                                  ⑧  《山东悬案细目协定》第三章“租地”,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334 页。
                                  ⑨  《王委员长致小幡委员长照会》,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345 页。
                                  ○ 1931 年 10 月,青岛日本商工会议所副会头北野顺吉在「 山東に於ける邦人の経済勢力」 中称:日本人在青岛有私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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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万坪、租地 200 万坪及 2180 栋私房,在济南有私有地 70 万坪。 见青岛居留民团、青岛日本商工会议所『山東の実情を貴族院
                               議員諸賢に愬ふ』、1931 年 10 月、9 頁。 东京大学经济学部资料室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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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東問題解決ノ行悩ミニ鑑ミ今後我採ルベキ外交方針ニ関シ意見開陳ノ件」 (1919 年 6 月 17 日)、『日本外交文書』
                               大正 8 年第 3 冊上卷、3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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