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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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5 期
上进行。 此外,日本在中国全部或部分参加铁路管理,是侵犯中国的行政权,结果是山东地方的实
权为日本保留”。 币原竭力辩解,但休斯不为所动,还提出他认为“合适的替代方案”,即“让中国另
向日本作必要的补偿”。 ① 与此同时,英国也“望日本于铁路等事能再稍让步”。 ② 而在对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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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强调“铁路问题极为重要” ;原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致函北京政府总统、总理、外交部,称:
“于铁路问题未得明白保证以先,中国不能视为开始交涉。” 蓝辛等向施肇基明确表示,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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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铁路之权与一外国均分”,“不能退让”。 ⑤
美英的反对,使日本感到了很大的压力。 11 月间日本政府内部商议“山东问题”谈判方案时,
外务省的重光葵等明言:“美国国务卿对山东铁路合办方案颇有难色,尤其是美国参议院在山东问
题上有障碍,主要源于山东铁路合办案。 此外,伦敦《泰晤士报》的论调及世界普遍的舆论,大势上
不利于山东铁路合办。”并且,他们还担心日本如固守“合办”,而又同时反对中苏共管中东铁路,会
在国际上陷于自相矛盾的困境。 因此,他们主张变更从巴黎和会以来一直是日本“已定方针” 的
“山东铁路合办。” 尽管在军方坚持下,日本“阁议决定”仍提“合办”,继而在华盛顿谈判中,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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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为此与中方展开最尖锐的对峙,但最终还是按外务省预案 ,将“合办”改为中方以 4000 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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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日本”即赎路,载入条约及关联协定。 对此,美国政府视为自身的胜利,其总统哈定称:“唯因
美国方面之抵抗,日本始退步。” ⑧
笔者认为,就谈判而论,日本在胶济铁路问题上主要迫于美英压力而确有让步,顾维钧等据理
力争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但是,日本得到美英赞同、通过条约规定中方以 4000 万日元(年息 6% )
赎路,不仅是巨额勒索,也是其后来长期控制胶济铁路的凭借,同时还使美英对该路无法与日本有
同样地位。 对这一问题,仅看谈判的进退而不联系前后实情,就难免导致误判。
二
根据《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关联协定,截至 1923 年初,日本从山东撤军、“交还”胶州湾、“移
交”胶济铁路。 由此,“山东问题” 被认为“解决”。 但此后至九一八事变爆发前的九年间,实情却
是:日本将山东作为经济“势力圈”,竭力控制胶济铁路与沿线矿山,多面扩张,对美英势力保持着
很大优势。
(一)日本将山东作为“经济势力圈”
日本“交还”胶州湾后,在山东有明确目标———将其作为自身的“经济势力圈”;而在该地的日
① 「山東善後措置案大綱ニ関シ国務長官疑問ノ諸点ニ付説明ノ件」(1921 年 9 月 16 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 10 年第 2
冊、62—64 頁。
② 《收驻英顾代表(维钧)电》(1921 年 9 月 24 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 321 页。
③ 《收驻美施公使(肇基)电》(1921 年 9 月 20 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 317 页。
④ 《收美京芮恩施函》(1920 年 9 月 23 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 320 页。
⑤ 《收驻美施公使(肇基)电》(1921 年 10 月 30 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 336 页。
⑥ 「山東問題措置案大綱ニ基ク細目案決定ノ件」之「附記三」、『日本外交文書』大正 10 年第 2 冊、120—122 頁。
⑦ 1920 年 11 月 16 日,出席国联大会的日本代表林权助在日内瓦会晤顾维钧,就胶济铁路问题表示:中国“如坚欲赎回,亦
无不可,只要担保所需之款系募自国内,并非借自他国,如一时国内不能募到,亦可先定赎回之期”。 对照后来日方提出的合办替
代条件,若合符节。 这可作为日本外务省预案之一证。 见〈收日来佛顾代表(维钧)、唐代表(在复)电〉(1920 年 11 月 27 日),《中
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 297 页。
⑧ 《收美京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代表电》(1922 年 1 月 25 日),《中日关系史料·山东问题》上,第 418—419 页。
服部龙二强调美英观察员照顾日方、促成中日就胶济铁路问题达成妥协,但对此前日本要求“合办”引起的美英反应,只说“对美英
两国也没给予好感”(『東アジア国際環境の変動と日本外交 1918—1931』、100—102 頁),淡化了美英强烈反对的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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