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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渐露,人们开始在“填淤肥美”的河滩上耕种,“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                                 ①  北宋初,有官员
                 上书时也提到类似现象:“河之两岸,古有遥堤以宽水势,其后民利沃壤,或居其中。”                                     ②  黄河北徙
                 前,随着今兰考以下堤防的制度化,民田庐舍被圈进堤内与进入堤内垦殖滩地者兼而有之,但国家
                 奉行“不与水争地”,致力于清理河道原住民,并严禁堤内耕居。
                     万历年间,御史姜璧上疏称,徐州至淮安的五百余里新筑遥堤,所占之地“皆系民间已业”,朝
                 廷应蠲免原业主承担的税粮,“或以水退无主地土给照开垦”。                          ③  同时期,都给事中常居敬在奏疏中
                 写道,新旧所筑各堤,南北两岸上下绵亘六七百里,根阔有七八丈者,有十余丈者,压占民地不下千
                 百余顷。 但“筑堤乃为一县小民捍患,非一人一家私事”,所占民地,一概无偿。 更有甚者,被占之
                 地原地权所有者,依旧要担负“夏秋税粮并各项差银”。 鉴于此,常居敬认为,“诚于人情有所不
                 堪”,应立即免除。      ④  换言之,国家筑堤压占大量民田,非但从所谓“大局” 出发,不予补偿,且一度
                 仍旧征收这些有名无实的“田地”原应纳税粮与差银。 淮安段大堤筑成后,潘季驯在谈论防守问题
                 时提出:“倘遇大有损动,即于堤内有产之家量起夫役,相帮修筑。” 在徐州地区,一些河段“缕堤
                                                                             ⑤
                 之内颇有民居,安土重迁”。 为防被灾而引发社会冲突,由司道官员晓谕百姓,汛期移住遥堤。 潘
                 指出,即便无法强迫河道民众响应号召,但危急之时,“彼亦不得不以遥堤为家” ,以期实现“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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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民……自有不待驱迫而相率移居者矣”。                  ⑦  由于这一时期兰阳以下大堤大部分尚属初建,自然有
                 相当一部分民田庐舍被圈入堤内。 如潘季驯所言“堤内有产之家”,即多为筑堤时被圈进,而官府
                 则试图无偿清理之。
                     入清以后,这一方面的管控似进一步加强。 河道总督靳辅认为,潘季驯的防守之制皆为保堤,
                 “然使岁修无法,则塌圮相寻,与无防无守同”。 清初,虽始设营兵,可仅能满足“巡查堤防及运料、
                 下桩、卷埽、栽柳之用”,因汛远而堤长,无法岁修加筑。                      ⑧  他在奏疏中提出,设兵丁驻守,协同筑堤,
                 每兵管堤 45 丈,自募帮丁 4 名,以黄河两岸近堤荒地,令帮丁耕种。                         ⑨  这里的“近堤荒地”,主要指
                 堤内空地。 有反对者认为,按每兵募帮丁 4 名,共计 28800 人,给堤内土地,“安得如许田地”? 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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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回应,南河 两岸,历经治理,“淤滩尽出”,即便每丁给田 15 亩,不过 43. 2 万亩。                           I  然而,由于治
                 理黄河在明清两朝的重要意义,国家严禁垦殖此段滩地。 “不与水争地”已成为治水的基本准则。
                 故而,当康熙帝令议政王大臣等讨论靳辅所奏,议复无异议时,他本人对此结果显然不满意,遂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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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议。  I  至于再议的结果,限于史料,无从得知。 可是,从半个世纪后雍正帝谈及此事的上谕中,似
                    ①  《汉书》第 29 卷,“沟洫志”(9),中华书局 2002 年版,第 1345 页。
                    ②  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第 24 卷,中华书局 1979 年版,第 551 页。
                    ③  姜璧:《条陈治安疏》,潘季驯撰,付庆芬点校:《潘季驯集》下,浙江古籍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546 页。
                    ④  常居敬:《河工大举疏》,潘季驯撰,付庆芬点校:《潘季驯集》下,第 562 页。
                    ⑤  潘季驯撰:《河防一览》 第 3 卷,“ 河防险要”,潘季驯撰,付庆芬点校:《 潘季驯集》 上,浙江古籍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203 页。
                    ⑥  潘季驯撰:《河防一览》第 2 卷,“河议辨惑”,潘季驯撰,付庆芬点校:《潘季驯集》上,第 183 页。
                    ⑦  潘季驯撰:《河防一览》第 3 卷,“河防险要”,潘季驯撰,付庆芬点校:《潘季驯集》上,第 209 页。
                    ⑧  靳辅撰:《治河奏绩书》第 4 卷,“治纪”,纪昀等编纂:《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第 579 册,北京出版社 2012 年影印本,第
                732—733 页。
                    ⑨  《圣祖仁皇帝实录》第 71 卷,康熙十七年正月乙酉,中华书局 2012 年影印本,第 2513 页。 以下各卷出版信息不再一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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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为“黄河两岸”,但当时河兵设置集中于南河,故靳辅此处所言“黄河”,主要指南河。 参见金诗灿《清代河官与河政
                 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51—52 页。

                    1  靳辅撰:《治河奏绩书》第 4 卷,“治纪”,纪昀等编纂:《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579 册,第 7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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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祖仁皇帝实录》第 71 卷,康熙十七年正月乙酉,第 25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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