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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根 / 黄河故道之变与土地权属之争(1855—1937)

                 立不久的北京政府之国内、国际形象。
                     20 世纪 20 年代以后,地方势力不断膨胀。 1920 年,齐燮元接任江苏督军后,很快打破中央政
                 令,公开放领故道。 1922 年,隶属督军署的台营官地局(下文简称“台营局”)张贴文告:“即日放领
                 黄河堤身与护堤及里四外六诸屯地。”7 月,阜宁县士绅代表率先向水利局呈文,反对此举。 在他们
                 看来,故道虽日渐淤塞,但当伏秋大汛时,经张福口分泄的淮河水,“尚居全淮最大流量十分之一”。
                 因此,自晚清导淮之议兴起,故道向为最重要的路线选择之一。 鉴于此,民元以来,江苏历届省议会
                 均有议决成案:“不准官产处放垦河滩各地。”此外,运河在夏秋盛涨时,也赖故道分流。 所以放领

                 故道将使本已灾难深重的淮域,更加积重难返。 而将来导淮兴工,又需回购放领之地,得不偿失。
                 因此,呈请水利局咨请齐燮元,“从长计议,慎勿匆促从事,贻害民生”。                             ①  水利局随即训令导淮测量
                 处处长沈秉璜,“仰速切实查明”台营局放领故道是否妨碍导淮计划。                              ②  沈在呈文中,先是点出清末
                 以来官方设局测量研究导淮入海问题,“佥以为取用故道为宜”。 接着强调,河堤在治淮工程中,有

                 “必不可舍之地位”,若放领,他日导淮施工欲再收回,必多障碍。 另外,新筑堤身远不如旧堤稳固。
                 因而,故道滩地、大堤断不能放领。              ③  据此,水利局于 9 月中旬咨请江苏方面“查核办理见复”。                         ④
                 表面上看,水利局支持江苏地方士绅的诉求,但深层次而言,为导淮计,亦反对放领故道。
                     10 月初,齐燮元领衔咨复水利局。 首先指出,关于保留黄河大堤及护堤坡一案,此前经淮阴士绅
                 吁请,已“照准保留”。 但是,针对阜宁士绅所请保留范围应兼及“里四外六诸屯地”,齐强调黄河大堤
                 自堤脚起,堤内 40 丈之地与水利绝不相干,堤外 60 丈为河防时代河兵垦种以就近取饷,及遇大汛之
                 年借以分水之地。 而现在故道水患设防之点全在大堤,今大堤与护堤坡既均保存,阜宁士绅所虑已无

                 依据。  ⑤  这也等于驳斥了阜宁士绅与水利局所请。 与此同时,齐燮元亦训令阜宁县知事:转饬该县士
                 绅等知照,对台营局放领故道事宜,“望力予维持,遇有借词阻挠,随时查禁,以杜煽惑而消障碍”。 阜
                 宁士绅代表将此训令转呈水利局,另反映齐燮元所谓保留大堤及护堤坡,在实际操作中仅存“宽十二
                 弓”,而大堤“原宽处至里许,窄处亦数十丈不等”。 如此,则意味相当一部分大堤被放领,并已“见居
                 民任意耕毁河堤”。       ⑥  因齐燮元有关台营局的意见和苏省的决策已咨水利局,故收到阜宁方面此次呈
                 文,未见水利局有何表示。 不过,就时局而言,即便水利局有异议,恐亦无法动摇江苏方面之决议。
                     然而,阜宁士绅并未放弃抗争,于 10 月下旬向省水利集议机关江苏水利协会提交了请议书。                                       ⑦
                 认为河营与军营制截然不同,黄河管理权当属河务机关。 同时强调,江苏省清理台营官地创设于冯
                 国璋督苏之时,但范围也仅限于台营本身,不涉及故道。 经过地方士绅屡次向台营局磋商,该局称
                 已保留河堤。 所以,争论焦点开始转向“里四外六诸屯地”,即其性质是否为寻常军事营地。 齐燮
                 元掌控的台营局认为,此本为清代河防中划为河兵耕种,属营产,当归军管,且“与水利不生关系”,
                 可放领。 可在阜宁士绅看来,“里四外六”从何算起,无可考证。 基于水利角度而言,凡故道及堤外
                 适宜护堤之地皆绝不可放领,“质言之,即寸土不能变卖”。                         ⑧  江苏水利协会经研究会讨论,“佥以


                                                                              ”
                                                              “
                    ①  《陈伯盟、姚山桥呈全国水利局文》(1922 年7月24日),台北,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 档案馆藏,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本文所引全国水利局档案均出自此处,以下藏所从略。
                    ②  《全国水利局训令沈秉璜》(1922 年 8 月 9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③  《沈秉璜呈全国水利局文》(1922 年 9 月 5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④  《全国水利局咨江苏督军、省长文》(1922 年 9 月 19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⑤  《江苏督军、省长咨全国水利局文》(1922 年 10 月 6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⑥  《陈伯盟、姚山桥呈全国水利局文》(1922 年 9 月),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⑦  《苏省水利协会开研究会》,《申报》,1922 年 10 月 23 日,第 10 版。
                    ⑧  《会员陈伯盟、董永成、刘伯昌、薛雷为保留黄河大堤暂缓放领请议书》,《江苏水利协会杂志》 第 12 期,1922 年 12 月,第
                1—3 页(栏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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