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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庚款重定导淮借用办法。           ①
                     与此同时,淮委会将淮域土地视为还本付息的主要担保品。 1933 年 1 月,淮委会财务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上,沈百先报告,由于财政部迟迟不指定借用庚款付息之担保,淮委会曾函商中英庚款会,“拟
                 以沿淮涸出土地为担保”。 但因“无具体办法”,故一直未有结果。 委员陈其采指出,以沿淮涸出土地
                 所生利益为还本付息之担保,当属重要方向。 在委员王震看来,最好指定相当之公地为借款担保。                                          ②
                 其实,聚焦淮域土地已非朝夕之事。 淮委会成立之初,相关部门就提出《整理淮域土地方法(草案)》
                 等,但均未获得通过。        ③  当时,淮委会计划的导淮经费主要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与发行公债等项,然渐
                 感无望。 1932 年 4 月淮委会第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秘书处“临时动议”,提出清理黄河故道屯滩
                 等地以期便利施工并资挹注工款案,会议议决通过。 临时动议此案,首先,是为便利施工计,因导淮
                 入海路线主要经故道,而此时故道相当一部分或是“经人民占为私有”,或是由官方租出、升科。 加
                 之,黄河改道以降,政权更迭,机构变动,造成故道管理混乱不堪,“公私地界淆混不分”。 如果不先
                 行清理,则“势将为工程之大障”。 其次,据调查,仅淮阴清口以下故道就有百万余亩地。 除导淮水

                 道所用,尚有大量公地可直接变卖,挹注经费。 另有将来因导淮受益之民地,可由淮委会制定等级,
                 收取导淮亩捐,补助工费。 秘书处认为,清理故道等地,为“便利施工及筹济工需起见,实为目前要
                 图” ,遂将议决案咨行政院备案,并请江苏省政府查照办理。 同时,于 5 月底由蒋介石呈请国民政
                    ④
                 府鉴核,“令准备案”。        ⑤  行政院随即咨淮委会:“原案所拟办法纲要各条,一致通过在案。”                           ⑥
                     虽然中央政府通过提案,但并未得到江苏方面的积极响应,甚至受到相当程度的抵制。 6 月中
                 旬,淮委会致函江苏省政府,提到此前已抄送清理故道等地办法纲要,函请令淮阴等五县县政府与
                 主管局造送清册,并详查、呈复沿革与现行管理制度。 此外,因导淮入海关系江北各属利益甚大,对
                 于调查等事宜,需江苏方面通力合作,且淮委会已致函催促苏省,先将办理情形告知。 然而,“迄今
                 日久,未准函复,以致影响工程计划,无从进行”。 在此情况下,淮委会委派费筠农为考查屯滩营地

                 专员,分赴淮阴等五县县政府及隶属苏省财政厅的荡滩局调查。 同时,请省政府主席顾祝同查照,
                 令荡滩局与淮阴等五县县政府,“ 一俟专员到境,即便妥为协照,并尽量供给调查资料,勿任稽

                 延”。  ⑦  费筠农深知此行之难,在面谒副委员长庄崧甫时,就提及故道土地“不易彻底清查”。 果
                 然,因财政厅与淮阴屯滩征租局的推诿,费筠农耗时近两个月,仅粗略调查了淮阴一地。 费上呈淮

                 委会,深感如此下去,只会徒劳无功。 淮委会允其“暂行停止”。                         ⑧
                     1932 年 9 月收到中央公函近 3 个月后,顾祝同才给淮委会复函,对清理故道土地办法提出质
                 疑。 其一,故道屯滩“有已缴价升科完纳正粮者,有尚未缴价升科仅完租课者”,正粮与租课均被各
                 县列入田赋正额。 若一律收归淮委会,重定等级,改收亩捐,难免与各县田赋发生冲突。 请划分界
                 限,“以不破坏本省田赋为原则”。 其二,中央称由淮委会设立专局并制定方案,势必“侵及地方行




                    ①  《导淮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日程》(1933 年 1 月 11 日),导淮委员会档案,27 - 05 - 004 - 01。
                    ②  《导淮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33 年 1 月 15 日),导淮委员会档案,27 - 05 - 004 - 01。
                    ③  《导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事录》(1929 年 9 月 21 日),导淮委员会档案,27 - 05 - 002 - 02。
                    ④  《导淮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事录》(1932 年 4 月 30 日),导淮委员会档案,27 - 05 - 002 - 04。
                    ⑤  《蒋中正呈国民政府文》(1932 年 5 月 26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534。 本文所引黄河水
                 利委员会档案均出自此处,以下藏所从略。
                    ⑥  《行政院咨导淮委员会文》(1932 年 6 月 6 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534。
                    ⑦  《导淮委员会致江苏省政府公函》(1932 年 6 月 16 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534。
                    ⑧  《费筠农呈导淮委员会文》(1932 年 9 月 5 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534;《导淮委员会指令费筠农》 (1932 年 9 月 7
                 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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