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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张、李、康等数姓大地主所占。 ① 费筠农在淮阴调查时也看到,故道甚至连河槽都被强占一空。 民国
以来,军阀割据,“视为利薮,设局处分,以武力占胜”。 ② 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公地整理的难度。
虽说导淮工程主要集中于江苏,土地整理亦从苏省开始,可淮委会还是试图扩大土地整理范
围。 1932 年 9 月 24 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决议通过陈果夫关于“淮河流域所有公
地”在导淮期内由淮委会处理之提议。 ③ 1933 年初,经咨商行政院决定,淮委会划定的初期土地整
理范围已涵盖故道全段。 在淮委会看来,公地接管与导淮工程及经费“相关至巨”。 自此,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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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讲,全部故道公地皆由淮委会接管。 虽然山东、河南两省政府咨复淮委会,同意移交所管公地 ,
但在实际工作中,淮委会整理两省公地的难度远甚于江苏。
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在致淮委会的咨文中写道:淮委会称单县、曹县应移交故道公地,然经民
政厅、财政厅与建设厅会核,“该地究属公有抑系民有,本厅等俱无案可稽”。 ⑤ 这一回复引起淮委会
的不满。 在咨文后所附签注中,土地处第二科科长洪季川认为:“单、曹两县境内废黄河堤、滩、河槽原
系公地,历年纵有新垦成熟,绝不能尽为民有。”即不可将故道所有土地皆纳入地方赋税体系。 洪季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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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再咨山东省政府移交公地,并得到土地处处长萧铮的支持 ,但是交涉无任何进展。 ⑦
河南省政府称,收到淮委会咨文后,即饬财政厅核议具复。 据财政厅复文:本省此前曾设各县
清理滩地分处,“因办理久未收效”,已于 1932 年 11 月提经省务会议议决,一律撤销。 而故道滩地
“原系因何〔河〕流变迁,蠲缓粮银地亩,清理原则,系为规复田赋粮额,查勘无粮地亩分别饬令升科
纳租”。 因此,“并无民地、公地之分……亦无案可查,此时实属无从移交”。 ⑧ 即故道全为应纳租
赋之地,与淮委会所谓“公地”无关。 随后,财政厅又呈复省政府,称淮委会的要求,“不仅本省粮赋
问题颇勘研究,且民政、水利两方关系尤巨”,故“未便擅拟”同意。 ⑨ 据此,省政府令财政厅与民政
厅、建设厅、河务总局会核淮委会的要求。 各部门联名向省政府呈文,认为淮委会之议与“中央关
于整理全省土地及兴利防患工程各政令施行诸多窒碍”,故请“暂从缓议”,并由省政府转咨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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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0 对此,省政府无异议。 I 淮委会接管河南故道公地一事,亦不了了之。
结语
明清主要基于漕运考量,在黄河故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治理黄河成为国家大政。 然
而,随着黄河改道与漕运体系变动,此段河道逐渐成为“废黄河”。 与此同时,清廷对一片泽国的
① 参见王慕韩《实习调查日记》,1935 年 2 月 3、5 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100 册,台北,成
文出版社 1977 年影印本,第 52833、52840—52842 页。
② 《费筠农呈导淮委员会文》(1932 年 9 月 5 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534。
③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函国民政府为拟定导淮委员会职权一案请查照分别转饬遵照》 (1932 年 9 月 24
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 - 012071 - 00052 - 008。
④ 《导淮委员会第十六次大会报告事项》(1933 年 6 月 10 日),导淮委员会档案,27 - 05 - 003 - 01。
⑤ 《韩复榘咨导淮委员会文》(1933 年 5 月 22 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304。
⑥ 《洪季川关于韩复榘咨导淮委员会文的签注》(1933 年 5 月 27 日),黄河水利委员会档案,5 / 1304。
⑦ 参见胡其伟《环境变迁与水利纠纷:以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为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62—164 页。
⑧ 《一月来之财政:筹议废黄河西段各公地移交事宜》,《河南政治》第 3 卷第 4 期,1933 年 5 月,第 8 页(栏页)。
⑨ 《一月来之财政:呈请统筹废黄河西一段公地接管问题解决办法》,《河南政治》第 3 卷第 6 期,1933 年 7 月,第 5 页(栏页)。
0 《会呈省政府呈为会呈核议导淮委员会接管豫省废黄河西段公地请先予同意一案固与本省奉行整理土地各要政诸多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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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拟请转咨暂从缓议》(1933 年 9 月 16 日),《河南财政季刊》第 3 期,1933 年 10 月 15 日,第 86—8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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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函民政厅建设厅河务总局前次会呈关于导淮委员会接管豫省废黄河西段公地拟请暂从缓议一案现已奉到省政府指
令兹抄同原令函请查照备案》(1933 年 10 月 3 日),《河南财政季刊》第 4 期,1934 年 1 月 15 日,第 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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