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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此案关系导淮水利大计”,当此行水路线未定,工程未举之时,凡故道大堤内及堤外适宜护堤之地,
断无先行放领与水争地之理。 因此,“应照原案,分别禁阻,以维水利。” 并函请齐燮元、水利局等
“察酌施行”。 ① 但齐燮元复函坚称,河营与军营相似,“毫无疑义”应属军政,即清理故道之地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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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范畴,同时强调清理范围仅限于河防时代河兵耕种之地。 ② 水利局收函后 ,似乎失语。
那么,争论焦点的河营性质与“里四外六”屯地范围是否如齐燮元所坚持的那样? 事实上,河兵是
兵亦非兵,虽为军队,实则民用。 河营乃清代鉴于河防中征募夫役弊端而设立的常驻组织。 然而随着
黄河改道与太平天国战争的爆发,故道河兵多已被裁撤归并。 ④ 因此,齐燮元等简单地以故道曾有河
兵驻防,就将之归为军事用地,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此外,所谓“里四外六”之范围,恐亦非台营局所
称的堤内 40 丈、堤外 60 丈。 1925 年导淮测量处向水利局呈文就提及,虽已在淮河流域从事测量、调
研等工作十余年,但受晚清以来动乱影响,“里四外六之地址,究竟为弓为丈? 为单位为十位”? 他们
也无从知晓。 甚至各主管机关相关人员也不清楚“里四外六”的真正内涵。 ⑤ 其实,道光帝上谕曾明
确指出:“黄河大堤滩地,向以里四外六丈量,共宽十丈,归官栽种柳草,以护堤根。” ⑥ 按此,“里四外
六”并非里 40 丈、外 60 丈,而是里 4 丈、外 6 丈。 雍正年间治理黄河章程中提到“堤内外十丈皆属官
地”。 ⑦ 乾隆时,署理河东河道总督兰第锡奏:河工全恃大堤为保障,请将大堤两旁自堤脚以下,“均
各留出十丈余地”,以种柳护堤。 ⑧ 乾隆帝对此赞赏有加,上谕:“所办甚属妥协……大慰朕心。” ⑨
总之,根据《清实录》等权威史料,黄河大堤里 4 丈、外 6 丈或“内外十丈” 为官地,才是一种普遍
制度。
一言以蔽之,民初中央已将故道之地划为国家官产,虽然此次纠纷中,上自中央水利主管部门,
下至地方士绅都反对放领故道。 然而,中央权力式微,地方势力强化,上可独立于中央之外,下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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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社会呼声。 甚至亦未遵守原先保留大堤的承诺。 0 1925 年 1 月,齐燮元兵败下野之际,水利局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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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导淮测量处查明台营局放领故道情形。 1 其实,沈秉璜在 1923 年完成的著述(1926 年出版)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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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写道:“自河徙以后,河内滩地,尽为沃土……官厅图目前之利,将滩地迭次放领,漫无限制。”
调查结果也显示,台营局并未遵循所谓“里四外六”原则。 放领之地,“由承领者自由报称,并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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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量手续……积弊已久,官厅已无的〔切〕 实之卷宗……其内容较前尤为不可闻问。” 正如这一
时期“善后委员审查会”在调查报告中所言,江苏省台营局向归督军管辖,出售地价、收入租金统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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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军经收,省长公署与财政厅无案可稽,中央亦不过问,督军公署也“无收支报告”。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时期受地方政府租卖与社会环境变迁等因素的影响,故道地权问题错综复
杂。 鼎革之际,苏北迭遭兵燹,河漕各官署均受重大冲击,“一切档卷荡然无存”,以致滩地问题变
① 《致江苏督军齐、全国水利局、江苏省议会函》,《江苏水利协会民国十一年常会议决案》,第 15—16 页。
② 《江苏督军复函》,《江苏水利协会民国十一年常会议决案》,第 16—17 页。
③ 《黄以霖致全国水利局公函》(1922 年 11 月 22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④ 参见金诗灿《清代河官与河政研究》,第 50—54 页。
⑤ 《沈秉璜呈全国水利局文》(1925 年 3 月 14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4 - 04。
⑥ 《宣宗成皇帝实录》第 245 卷,道光十三年十一月甲午,第 38619 页。
⑦ 康基田:《河渠纪闻》第 19 卷,中国水利工程学会 1936 年影印本,第 41 页。
⑧ 《高宗纯皇帝实录》第 1190 卷,乾隆四十八年十月上庚申,第 24436 页。
⑨ 《高宗纯皇帝实录》第 1190 卷,乾隆四十八年十月上辛酉,第 244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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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朱绍云等呈全国水利局文》(1923 年 6 月),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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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水利局训令沈秉璜》(1925 年 1 月 29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4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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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沈秉璜:《勘淮笔记》,出版者不详,1926 年版,第 1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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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沈秉璜呈全国水利局文》(1925 年 3 月 14 日),全国水利局档案,09 - 21 - 00 - 014 - 04。
I 敬平:《苏省财政要闻:善后委员审查会提出四项讨论》,《申报》,1925 年 4 月 22 日,第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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