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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根 / 黄河故道之变与土地权属之争(1855—1937)

                 乎可以找到答案。 他强调,靳辅之说“不可行”。                   ①
                     当时,发生百姓垦种或官员出租滩地事件,往往都会惊动最高层。 皇帝的相关指示会被写进
                 “实录”,成为后世子孙奉为圭臬的“祖宗成法”。 乾隆二十三年(1758),河东河道总督张师载奏:
                 河南、山东两省,“民间租种”黄河滩地,唯恐水漫被淹,竟私自筑埝,导致水位日渐增高,若不立即
                 禁止,恐又复增高,“于河防甚有关系”。 上谕:此段河堤相距二三十里,旨在不与水争地,民间“止
                 图一时之利,增筑私埝,致河身渐逼,一遇汛水长发,易于冲溃,汇注堤根,即成险工”。 “堤内之地,
                 非堤外之田可比,原应让之于水者,地方官因循积习,不知查禁,名曰爱民,所谓因噎而废食者也。”
                 着两省巡抚,严饬地方官,晓以利害,严行查禁,若不“实力办理”,对涉及官吏即行参处。 嗣后如仍

                 沿积习,唯该抚等是问。          ②  乾隆四十六年(1781),刑部尚书胡季堂奏:“黄河南北两堤……内均属河
                 身,不便少有壅塞。 近日堤内村庄甚多,并皆耕种麦苗,有碍河身。” 应敕河南、山东、江南各督抚
                 “确查”,“令其拆去,迁居堤外”。 圣旨:“依议。”在乾隆帝看来,胡“所见甚是”,此弊“于河道甚有
                 关系”,“最宜严禁”。 因此,令相关省份最高官员立即“确加履勘”。 凡有碍水道的村庄、房舍,“务

                 须严切晓谕,令其陆续迁移,徙居堤外”。                 ③  接上谕后,豫鲁两省随即“剀切晓谕” 滩地居民,“令其
                 逐渐移徙,以清水道”。         ④  随后乾隆帝重申前次上谕,强调在滩地聚居垦种的“小民”,若遇河徙冲
                 刷,乃自取其咎,即便水退后,亦不准再居住。 如仍有前往“侵占滩地” 者,“惟该督抚、河臣等是
                 问”。 不过,意识到滩地居民众多,垦地结庐日久,且堤外均属民田,亦无空地,若贸然迁徙,易引发

                 不测。 因此,他要求循序渐进,后又进一步要求地方官查明各处滩地村庄、房屋之确数,造具清册,
                 嗣后毋许私自增添。 有迁出者,“即于册内删除,以杜影射占居之弊”,并着各督抚年终汇奏。                                        ⑤  以
                 此逐渐清理滩地田庐,全做行水之地,至少也要严防此弊蔓延。 就乾隆五十九年(1794) 江南河道
                 总督兰第锡的奏折来看,朝廷政令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近年黄河两岸河滩,尚无新添房屋,以及私
                 筑堤堰。”   ⑥  嘉庆十七年(1812),两江总督百龄与江南河道总督陈凤翔联名奏称,业已“严行禁止”
                 在大堤内私筑民堰。 上谕重申乾隆帝严禁私筑民堰的谕旨,并要求对“抗延不拆”者,从重治罪。                                         ⑦
                     总体而言,黄河北徙前,一方面是朝廷严禁在堤内滩地筑室垦种,另一方面又是滩地面积广、开
                 发潜力大。 一旦黄河北徙,河道可成“千里沃壤”。 这一点,尚在道光年间,魏源在主张黄河北流的
                 文章中就提出:若黄河改道,开封以下“旧河涸出淤地千余里,以迁河北失业之民,舍硗瘠,得膏腴,
                 不烦给价买地”。      ⑧


                                                二、 黄河北徙与故道土地


                     1855 年,黄河北徙,故道断流,日渐干涸,河臣等屡次奏请开垦,但清廷态度不明。 1859 年,河
                 东河道总督黄赞汤奏称,故道河身业已“徒步可行”。                      ⑨  同年,御史赵元模以军饷支绌,奏请在黄淮


                    ①  《世宗宪皇帝实录》第 83 卷,雍正七年七月辛亥,第 7102—7103 页。
                    ②  《高宗纯皇帝实录》第 561 卷,乾隆二十三年四月下丁丑,第 15808 页。
                    ③  《高宗纯皇帝实录》第 1147 卷,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下戊子,第 23904 页。
                    ④  《高宗纯皇帝实录》第 1149 卷,乾隆四十七年正月下辛酉,第 23926 页。
                    ⑤  《高宗纯皇帝实录》第 1149 卷,乾隆四十七年正月下壬戌,第 23926—23927 页;《高宗纯皇帝实录》 第 1365 卷,乾隆五十
                 五年十月下己巳,第 27232 页。
                    ⑥  黎世序等纂修:《续行水金鉴》第 2 册,第 25 卷,“河水”,商务印书馆 1937 年版,第 543 页。
                    ⑦  黎世序等纂修:《续行水金鉴》第 3 册,第 40 卷,“河水”,商务印书馆 1937 年版,第 860—862 页。
                    ⑧  魏源:《治河篇中》,《古微堂外集》第 6 卷,《魏源全集》第 13 册,岳麓书社 2011 年版,第 307 页。
                    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史研究室编校:《再续行水金鉴·黄河卷》第 3 册,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6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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