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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岩 / 战时国民政府治黄体制的运行及其困境
行营主任,故该部对续修新堤亦未加重视。 ①
军事委员会于 1939 年 2 月电令河南省政府在桃汛到来前“增筑大堤”,有心无力的河南省府
只得提出让黄委会继续“主办”工程。 鉴于初修新堤的艰难,黄委会早在 1 月就曾拟定一个临时补
救办法,即将修筑南北长堤改为“暂先就水到处逐段修筑民埝”。 ② 所谓“民埝”,形态应与前述“水
堤”类似,修守方式为民修民守,政府不负担分文。 这一办法不仅得到经济部的认可,军事委员会
天水行营亦不无支持,并指出,黄泛西岸地势较高,筑堤并非当务之急,只需“于西岸较低之处,利
用民工修筑(民埝),减少西泛”足矣。 ③ 由此可知,受实际情形所限,军事委员会的指令难以贯彻。
黄委会虽试图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回应民众的呼声,但无奈受制于军方与行政部门,只得“以官督
民修为原则”拟具修埝办法,规定泛区各县政府为主管部门,省级政府负责巡回视察,黄委会及淮
运水利机关只是在必要情况下协助巡察。 ④
在续修办法尚未核定之际,日伪防泛东堤工程已有所推进,续修新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立刻显
现出来。 ⑤ 黄委会与河南省府秘书长多次面商,拟定按原修堤方案办理,即由河南省府饬令“各该
管专员、县长发动民众,依照原测(1938 年所测)堤线,限期赶修”,黄委会提供技术指导,所需工款
约 60 万元由该秘书长经天水行营主任程潜代向行政院请拨。 ⑥ 在程潜斡旋之下 ,行政院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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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经会商决定,“由经济部于水利事业经费修防费项下,赈济委员会于工赈费项下,各拨 20 万元”,
剩余部分由河南省府自行筹补。 ⑧ 4 月 18 日,河南省续修黄河防泛新堤工赈委员会成立,截至 7 月
上旬,大部分工段已告竣工。 ⑨ 工程实际费用除经济部、赈委会的补助款外,还需河南省府拨付约
14. 5 万元。 河南省府无力负担,只得以“泛区灾民困苦异常”为由,向赈委会请拨,后者亦不愿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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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开支,只以“应由地方自筹”回应。 I
① 卫立煌于 1939 年 1 月接任第一战区司令长官,至 9 月才被任命兼任河南省主席,其间该部实际无意关注当地民众的呼声。
卫氏只是致电经济部,请其“迅予核定办法,拨款限期赶修”。 《卫立煌致经济部电》(1939 年 3 月 2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01(4)。
② 《黄委会致经济部电》(1939 年 2 月 28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5)。 军事委员会还电令江苏省府,在桃
汛之前采取加修大堤等办法,防止黄水泛滥。 《蒋令苏省府防止黄水泛滥》,《申报》,1939 年 3 月 31 日,第 7 版。
③ 《黄委会致经济部电》(1939 年 2 月 28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5)。
④ 《黄河水利委员会拟议在黄河决口未能施工堵塞以前暂先就溃水到处逐段修筑民埝防止泛滥办法大纲》(1939 年 2 月),
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5)。
⑤ 《军事委员会致赈济委员会、经济部电》(1939 年 3 月 12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4)。
⑥ 《黄委会致经济部电》(1939 年 3 月 21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3)。
⑦ 程提议拨款责任由赈济委员会与经济部各分担一半,并指明经济部水利事业费下原本就列有黄河修防专款,此时应拨作
新堤修筑之用。 《抄程潜致行政院电》(1939 年 3 月 13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3)。
⑧ 《经济部致黄委会电》(1939 年 3 月 28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3)。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会商”的背后,
经济部与赈济委员会之间也有所推诿。 经济部水利司的一份签呈写道,在该部 1939 年度经费预算中,“黄河修防费项内列有 100
万元,除伏、秋两汛修防工费须酌留 30 万元,此外拟补助苏、皖两省共 50 万元”,故“在修防费项下,最多能余 20 万元”;至于余下
的 40 万工款,应向赈济委员会强调“筑堤效用,重在赈灾”,请其筹拨。 《经济部水利司签呈》(1939 年 3 月 24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02 -020 -01(3)。
⑨ 《王郁骏致经济部电》(1939 年 4 月 29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1);《卫立煌致行政院电》 (1939 年 7 月
17 日),行政院档案,2(1) - 9278。 原文称续修新堤工程于 7 月上旬“已全部竣工”,不确。
《赈济委员会致经济部公函》(1939 年 8 月 31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2(2);《抄河南省政府致赈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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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1939 年 8 月 25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2(2)。 直至 1941 年,河南省府致电行政院称,所超经费“已由省库勉
担半数”,其余 7 万余元请由中央补助,行政院饬由经济部与赈济委员会各担半数。 《 行政院秘书处致经济部、赈济委员会笺函》
(1941 年 5 月 11 日)、《经济部呈行政院文》(1941 年 5 月 30 日),行政院档案,2(1) - 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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