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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新堤工程的接管过程亦充斥着多方的博弈。 鉴于大汛将至,河南省府因缺乏防汛能力,在工程
                 尚未完全竣工之前,就急于将新堤交由黄委会接管。                        ①  但此次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在施工过程
                 中,当局甚至曾指示部分新堤“暂不必特别坚固,俾节省公帑”,故黄委会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
                 拒绝接管。    ②  7 月底,工程刚一完竣就发生多处漫溃。 最后行政院应黄委会的要求,专拨 50 万元工
                 款助其办理溃堤善后工程,黄委会才予以验收和接管。                        ③
                     此外,工价问题也成为各方角力的焦点。 初修新堤时,第一战区司令部曾采用以工代赈的办
                 法,所定土工价格每立方米高达 0. 35 元(以下均以每立方米计价),因此民众“极为振奋”。 黄委会

                 代理委员长王郁骏在视察工程时,向民工“宣达中央德旨,并阐述政府寓赈于工之本意”。                                         ④  实际
                 上,这一定价当时并未得到行政院认可。 经济部、交通部、赈委会经会商认为工价定为 0. 12—0. 2
                 元即可。   ⑤  第一战区司令部做出让步,拟将工价降至 0. 3 元。                 ⑥  而蒋介石还是支持以上三部会的定
                 价,“庶于工赈之中,仍不失款毋虚糜之意”。                   ⑦  续修新堤系由政府征工修筑,最初所定工价只有
                0. 18 元。  ⑧  第一战区司令长官卫立煌力表反对,指出日伪修筑防泛东堤的工价开到 0. 32—0. 55
                 元,新堤工程若以远低于敌方的工价进行,“不特征工困难,且恐被灾难民资为敌用”,故建议提高
                 至 0. 35 元。 最后实开工价更是不增反降。 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河南省视察员调查,由
                 于河南省府未能筹补上述余款,工价只能开到 0. 12 元,以致“难民以工价低微,纷徙沦陷区域,助敌

                 修赵口河堤及筑新开(汴新)铁路”。               ⑨  河南省府对此却不以为然,反驳道:“民众为敌作工纯系出
                 于胁迫,非尽因工价较高使然”,“民众尚明大义,不致因工价高低有背我向敌之举”,此次筑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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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款绌”,“若再提高工价,更属无法办理”。
                                   二、 专业治黄的窘迫:黄委会主办河防工程的困局


                     战时黄委会除配合军方办理各项军事工程外,出于既有职责,亦不得不主办部分非军事性的河
                 防工程,如花园口口门裹头工程与 1940 年新堤春厢工程。 其间却屡遭经济部、地方驻军的掣肘,以
                 致工程开展困难重重,由此显露专业治黄的窘迫。 具体表现为:其一,黄委会作为无实权部门,战时
                 难以调动与治黄相关的各方资源与力量;其二,当河防与国防发生冲突,河防往往成为被牺牲的部
                 分,当然也不排除黄委会主动将国防置于首位;其三,在战时国家财政整体困难的境况下,黄委会主







                    ①  《卫立煌致行政院电》(1939 年 7 月 17 日),行政院档案,2(1) - 9278。
                    ②  《军事委员会致赈济委员会、经济部电》(1939 年 4 月 9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2);《抄孔祥榕致经济部
                 电》(1939 年 7 月 23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1)。
                    ③  《黄委会致经济部电》(1939 年 8 月 3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2(4);《经济部致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39
                 年 8 月 24 日到),行政院档案,2(1) - 9278。
                    ④  《花园口决堤口门扩大》,汉口《大公报》,1938 年 8 月 4 日,第 3 版。
                    ⑤  《交通部、赈济委员会、经济部致行政院签呈文》(1938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档案,2(2) - 3042。
                    ⑥  《程潜致行政院电》(1938 年 8 月 10 日),行政院档案,2(2) - 3042。
                    ⑦  《蒋介石致行政院电》(1938 年 8 月 17 日),行政院档案,2(2) - 3042。
                    ⑧  《黄委会致经济部电》(1939 年 3 月 8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4)。
                    ⑨  《黄委会致经济部电》(1939 年 3 月 25 日),经济部档案,18 - 20 - 02 - 020 - 01(2 - 3);《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
                 会部致行政院公函》(1939 年 5 月 30 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致行政院公函》(1939 年 6 月 23 日),行政院档案,2
                 (1) - 9277。
                    I
                    0  《河南省政府致行政院电》(1939 年 6 月 25 日),行政院档案,2(1) - 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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