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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的之款;在分派各省、关筹解时,也为其指定固定的款源,是为有着之款。 户部奉行的这种因事设
款、专款专用的“的款”原则,目的是要确保专款(饷)的足额、如期拨解,以维持全国财政秩序的正
常运行。 本文以晚清专款之一———海关四成洋税作为个案 ,来检视这种专款制度是如何贯彻执
①
行的,运行的效果如何,以期对晚清财政运行的实态有更为清晰真切的揭示。
一、 作为偿赔专款的四成洋税
所谓洋税,是指由外籍税务司控制的新式海关针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第二次鸦片战争
结束后,洋税作为英法赔款的款源被要求分成扣归,即从每结(每一结算期为 3 个月)洋税收入中
按比例结算、提取该期应付的赔款。 这种偿款方式,是由中外各方先后进行两轮谈判而最终确
定的。
第一轮谈判的结果即 1858 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虽未就赔款“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
权大员酌定行办”,但稍后的中法《和约章程补遗》 第四款规定,中国应赔法商损失和军费 200 万
两,在粤海关关税项下分六年还清,每年偿还 33. 3 万余两。 ② 1860 年 3 月第一期支付给法国的赔
③
款即从粤海关关税项下交清 ;12 月,粤海关同样支付英方第一期赔款 33. 3 万两。 ④ 从条约规定
和先期偿付情况不难看出,第一轮赔款谈判显然是以分期均额偿付的方式达成协议的。 那么,第二
轮赔款谈判即《北京条约》又如何改变初议,转而采用分成扣归的方式呢? 根据当事人、当时负责
处理中外交涉事务的钦差大臣桂良的陈述,中方鉴于“各省军费浩繁,度支短绌,不能骤给现款”,
遂提出由“各口税务分成扣归”的主张。 事后桂良还就分成扣归的好处向咸丰帝做了说明,他认为
“就税课之盈绌,抵赔项之多寡,既非现银,又无定限,较之宽期按付,似更活动”。 ⑤ 对于中方提出
的分成扣归的提议,英方并不表示反对,因为英方关心的是赔款款源的稳定,对于分期偿付还是分
成扣归并不在意,况且分成扣归在当时已有行之有效的先例,那就是中方对美商赔款的偿付。 所谓
美商赔款,系指美国政府借口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因战火使在华美侨遭受损失而向中国提出的赔偿
要求。 1858 年 11 月,中美两国在上海签订《赔偿美商民损失专约》,中方认还美国商人亏损银 50
万两,自 1859 年 2 月 3 日(咸丰九年正月初一日)在美国商人应付中国海关关税中扣抵,粤海关扣
30 万两,闽海关、江海关各扣 10 万两。 扣款的比例是所收关税的二成,即 1 / 5;扣成的基数是美国
商人每次出入以上三关应交纳的关税总数,包括货税和船钞两项。 ⑥ 即美商如应交纳税银 500 两,
则以其中的 400 两实银完纳,100 两认还票银扣抵赔款。 美商赔偿案分成扣归的顺利运作,无疑为
① 有学者对南洋、北洋海防经费和海军衙门经费收拨情况作了细致梳理和量化统计,见姜鸣《北洋海军经费初探》,《浙江学
刊》1986 年第 5 期;陈先松《海防经费原拨数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 年第 3 期;陈先松《甲午战前 20 年南洋海防经费收数
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 第 4 期;陈先松《海军衙门经费析论》,《清史研究》2018 年第 2 期。 任智勇《江南制造局早期经费来
源考(1865—1904)———以二成洋税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 年第 6 期) 一文,探讨了江海关拨解江南制造局二成洋税制
度的形成过程及其变化。 上述研究成果立足于海防经费或制造经费(经费来源均不限于海关四成洋税),侧重考察经费的收与支,
并未推及财政制度层面。 既有成果详实的数据资料,为本文的某些结论提供了支撑。
②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103 页。
③ 《广东巡抚耆龄奏查明粤海关提给英法各军银两原委折》( 咸丰十年七月十八日),齐思和等编:《 第二次鸦片战争》 第 4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540 页。
④ 《两广总督劳崇光等奏粤海关遵照新章征收洋税并扣交英法两国银数折》(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齐思和等编:《第
二次鸦片战争》第 5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457 页。
⑤ 《钦差大臣桂良等奏接到英法罢兵照会并与议减赔银及巴夏礼先行进京折》(咸丰十年七月二十日),齐思和等编:《第二
次鸦片战争》第 5 册,第 3—4 页。
⑥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第 1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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