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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勇 / 晚清专款与财政运行:以海关四成洋税为例
4. 闽省船政经费。 闽省设厂制造轮船,需用浩繁。 户部奏明,自 1867 年 1 月,在闽海关六成
洋税项下每月拨银 5 万两,留充制造之用。 但闽省借口六成关税不敷支拨,奏准拨用闽海关第 24、
第 25 结四成洋税计 40 万两移用。 ① 同年,又将该关第 28 结四成洋税项下 25 万两垫拨船工。 ② 闽
省答应,容续收有银,即将此项垫款按数归补,但这一承诺并未兑现。 至 1873 年户部向闽省索要此
项垫款时,闽省当局竟“欲停船政以补之”。 ③ 通商大臣沈葆桢沥陈船政拮据情形,建议将闽关
1875 年四成洋税项下尚存 40 万两银尽数拨给船政填补亏空。 ④ 考虑到船政与海防需维系,清廷只
得从权议准。
5. 湄云轮经费。 为应沿海洋面巡哨需要,福建船政局所造轮船被分派沿海各省应用,养船经
费原定由所在省洋药厘金项下动支。 1872 年应盛京将军奏请,福州船政局制造的湄云号轮船拔往
奉天牛庄口岸。 但山海关洋药厘金每年收数不过 3 万两,且被尽数充为奉省客兵月饷。 署盛京将
军瑞联建议,该项经费改由该关四成洋税项下支应每年 2 万两。 他奏称,四成洋税虽不敢擅动,但
舍此又无别款可以通融,“一俟地方安谧,客兵酌撤,即由六成洋税洋厘归款”。 ⑤ 清廷只得准其暂
时动支,等该关续收六成洋税、洋药厘捐项下有款,即提还部库。 但事实上,此款并未提还,此后该
项经费也一直在山海关四成项下拨给。 另外,山海关四成项下还有一笔每年 5 万两的款项,指拨给
了东三省官兵俸饷。 ⑥
6. 台防经费。 台湾沪尾、打狗二关所征四成洋税,除被暂时借用于荥工、陕甘军饷外,按规定
也要解往部库。 ⑦ 但随着台防紧张,经海防大臣沈葆桢奏请,自 1874 年第 55 结,两关的洋税不分
四成、六成,均尽数截留拨作台防经费,不再承担向部库解款的任务。 ⑧ 因台防需要,福州将军文煜
还先后挪移闽海关四成银 28 万两,并自请处分。 清廷体会其万不得已的苦衷,加恩宽免。 只是强
调此系解部要款,嗣后不得擅自腾挪,以重库储。 ⑨
综上,四成洋税虽为解部专款,但各省通过提拨、借拨、奏拨的形式,不时挪借、截留动用,与解
部存库的初议迥然不符。 尽管清廷一再强调,各海关四成洋税按结报解,不准稍有拖欠。 倘敢诿卸
拖延,逾限不解,或解不足数,即着户部照贻误京饷成案指名严参。 但各省置若罔闻,户部也未就此
指参一人。 1875 年 7 月总理衙门称:
查四成洋税一项,系奏明专解部库之款。 然历年以来,或提拨陕、黔、淮等军月饷,或留充
机器局经费,且有并非紧要用款随便挪用,均未能全数批解。 同治十三年分,各海关应提四成
① 《英桂呈闽海关第二十五结期内洋税等款银两收支各数清单》 (同治六年三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
档案,03 - 4875 - 028。
② 《英桂奏为核明闽海关第二十五结至二十八结期内各项税银收支数目照单奏销事》(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国第
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档案,03 - 4876 - 033。
③ 沈葆桢:《致王补翁中丞一》,林海权整理点校:《沈文肃公牍》第 3 卷,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13 页。
④ 《光绪朝实录》第 14 卷,光绪元年七月乙卯(1875 年 8 月 21 日)。
⑤ 《瑞联等奏拟拨轮船巡辑并筹议经费折》 ( 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宝鋆等编:《 筹办夷务始末( 同治朝)》 第 9 册,第
3466 页。
⑥ 《同治朝实录》第 224 卷,同治七年二月癸巳(1868 年 3 月 8 日)。
⑦ 《文煜呈台湾沪尾打狗二口第二十九结期内洋税收支各数目清单》 (同治八年正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军机处档案,03 - 4878 - 071。
⑧ 《文煜奏为所督四成洋税现无存银可拨海防经费事》(光绪二年七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档案,03 -
6595 - 005。
⑨ 《同治朝实录》第 373 卷,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己未(187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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