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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洋税共银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余两,实解部银一百三十四万七千余两,只有三分之一。 ①
显然,四成洋税实存部库的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即便如此,这笔存库专款还时时受到内务府等
部院衙门的觊觎。 内府、外库各用各款,本不相牵混,但自 1857 年以后,内廷消费越发奢靡,部拨例
定经费不够使用,遂频频向户部借款。 在内务府看来,部库“正款既无可拨,尚有另存之四成洋税
可以任其领取”。 户部虽尽量满足其借款要求,但终未敢从四成洋税库款项下动支。 ② 这使得该笔
“奉旨不准擅动”的库款没有让内务府肆意染指,其专款性质也多少得到一些保全。
三、 作为海防专款的四成洋税
1874 年日军犯台,海疆形势严峻。 清廷一时面临海防、塞防需兼顾的边防压力,下令沿海各省
筹办海防,编练新式海军。 欲加强海军建设,须筹备固定的经费。 福建巡抚王凯泰提议,将解部四
成洋税作为筹办海防之需,以洋税办洋务,名实相符。 ③ 嗣经户部与总理衙门协商,奏准每年拨江
海、粤海、浙海、闽海、山海等海关四成洋税及江、浙等省厘金各 200 万两,作为海防专款(所派还有
台湾沪尾、打狗二口四成洋税,已充台防经费)。 派作海防经费的四成洋税,由各关另款封存,不再
解往部库,而是径行批解管理海防事务的南洋、北洋通商大臣处(以下简称“南洋” “北洋”),用于
水师建设,不准本省截留。 这样以上五关四成洋税即由解部专款变为海防专款,由备用不时急需变
为有明确用途的“的款”。 其他如镇江、九江、江汉以及此后开关的芜湖、苏州等海关应提四成洋
税,仍解部库,另款储存,留充西北兵饷等用。 作为海防专款的江、粤、浙、闽、山五个海关的四成洋
税,是否真正做到了“专款专用”,兹将海防经费的拨解分作三个阶段来考察。
(一)全解北洋时期(1875 年 8 月—1877 年 7 月)。 海防专款奏定后,南洋大臣沈葆桢认为北
洋海防基础薄弱,应当尽力先办。 他建议各省、关将款全解北洋,等北洋水师成军后,再解南洋。 因
此,这一时期的海防专款实则为北洋专款。
户部派定的五个海关四成洋税每年收数约在 300 万两(1875 年数据),派解海防专款应足 200
万两之额。 但前已述及,其时江海关四成洋税只剩下二成,另二成已被作为上海机器局经费;其他
粤海、浙海、闽海、山海等四关四成洋税项下原有的应协陕军、黔军、淮军月饷及拨还洋商借款等银,
仍循旧协拨。 剩余的四成洋税已非足数,而且仍不时受到户部的扣抵和地方政府的截留。 这一时
期受户部扣抵的有如下几款:
船政挪用部库归款。 前已述及,1875 年 8 月户部等衙门同意,将闽海关四成洋税项下应解部
库余银 40 万两拨归船政支用,以补其经费之不敷,但须由闽海关此后续征四成洋税项下提拨解
还。 ④ 1875 年 8 月以后,闽海关四成洋税已划为海防专款。 因此,这 40 万两实则是从闽海关应解
海防经费项下扣补归还部库的。
台防借款归款。 1876 年,沈葆桢向汇丰银行借款 200 万两,作为台防经费。 议定在江、浙、粤、
① 《奕 等奏请由洋税厘金项下拨南北洋海防经费折》(光绪元年六月初十日),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下,海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615 页。
② 《户部奏为部库空虚内务府请筹拨银两实无应挪之款事》(同治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清内务府档案文献汇编》 第 1 册,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 2004 年版,第 253—267 页。 此处经匿名审稿人提示,谨致谢忱。
③ 《王凯泰奏议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详议海防折》(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 10
册,第 4012 页。
④ 《光绪朝实录》第 18 卷,光绪元年九月辛亥(187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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