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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勇 / 晚清专款与财政运行:以海关四成洋税为例
用作偿付庚子赔款,不过清政府并未彻底放弃海军建设。 之后,清廷准备重组海军,开办费、常年经
①
费由部库与各省分筹 ,不再倚重四成洋税一款,经费筹措已不同于甲午之前。
结语
大量专款名目的出现,是晚清财政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 清代前期,中央与地方政费的划分主
要是通过调整起运(京、协饷)、存留比例来完成,此外并无特定的专款名目。 咸丰以降,洋务、善后
等新增政事日繁,经制财政难以支撑;而各省洋税、厘金等新增税入,中央又难知虚实,清廷遂以专
款之名向各省强行指拨。 这些因事设款的各种专款名目,“与京饷、协饷一起,构成清廷财政调配
制度的基本形态”。 ② 专款的存在,实际上是晚清国家职能调整和理财重心转移相互作用的结果。
海关四成洋税即为晚清时期众多财政专款名目中的一种。 通过对四成洋税这一个案的考察,
可以对晚清时期专款制度的运作实态及运行绩效做一评估。 四成洋税无论是作为偿赔专款、解部
专款还是海防专款,都是户部和总理衙门根据当时的财政收支状况所作出的经费安排。 清廷对于
此项专款,管理不可谓不严,规定地方不准借口截留,努力将其纳入设定的专款专用轨道。 但实行
的结果是,除作为偿赔款项因关系“国家大信”落实较好外,其他无论是作为解部专款还是海防经
费,四成洋税都没有完全按照中央的解款计划不折不扣地执行,或征不及数,或奏归别用,最终出现
“专款不专”的结果。
四成洋税专款名实不符,反映了晚清专款制度的实行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国家财政
每况愈下。 清前期经制财政规模,以正常年份计,岁入之数应有 4000 余万两,岁出之数约需 3500
余万两,基本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咸丰以降,户部银库入款有减无增,出款则有增无减。 先是长
达十余年的太平天国起义,后是捻军起义,以及西南、西北少数民族起义,对清王朝经制财政造成巨
大的冲击。 大规模军事活动停歇后,善后工作接续展开,洋务新政也日渐兴盛,各省需款孔亟。 同
光之际,财政局面稍有好转,西北局势复形紧张,东南沿海海警迭起,清廷一时陷入塞防与海防难以
兼顾的窘迫局面。 甲午战争以后,军费、赔款、各种债务纷至沓来,仅偿还外债本息一项,每年即需
2400 余万两。 ③ 财政恶化更是严重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在这种捉襟见肘、左支右绌的财政困局中,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要一如既往恪守专款专用的收支准则,都很难做到。
其次是专款的性质。 晚清时期,虽没有明文上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分,但自太平军兴时期
的“就地筹饷”,再到同光之际的“就地筹款”,中央与各省事实上已形成两套相对独立的财政收支
系统。 经制收支以及不断纳入经制化管理的部分新增收支,户部可以通过奏销制度对其严密掌控,
而地方上的一些洋务兴作、善后事务,则大多靠地方自力更生、设法罗掘的新增经费来维持。 对于
这部分经制外的新增收支,因没有严格纳入奏销,中央无法准确侦知其规模,只能加大对各省的汲
取力度,通过设置各类专款的方式定向指拨,使其无可推脱。 专款支持的都是所谓“国家项目”,与
各省“以地方之财治地方之政”的观念相左,自然招致各种形式的抵拒。 各省普遍的办法是,尽量
陈述本省财政的困窘,与中央讨价还价,为地方多留一些机动资金;或隐匿新增税项的实际收入,来
规避户部的指拨。 户部与疆臣之间失去信任,围绕专款的拨解矛盾几乎不可避免。
再次是财政理念。 中国古代典籍《周礼》曾将国家财政收入分为“九赋”,将财政支出分为“九
① 《度支部奏筹拨海军开办及常年经费折》(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一日),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下,第 673—676 页。
② 刘增合:《财与政:清季财政改制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4 年版,第 58 页。
③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中华书局 1983 年版,第 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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