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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2 期

                     根据户部前议,每年派得北洋专款洋税、厘金各 200 万两,实际上,各省厘金几乎断解,洋税也
                 屡遭抽拨,400 万两的饷“终成画饼”。 其中闽海关截留最为严重。 1876 年文煜奏,闽关四成洋税
                 无存银可拨海防经费。         ①  1875—1877 年三年间,北洋大致收到海防专款 190 余万两,其中从五海关
                                                   ②
                 四成洋税项下解到者,约为 120. 6 万两 ,平均每年 40 余万两,仅及四成洋税应解款额的 1 / 5。
                     (二)分解南洋、北洋时期(1877 年 8 月—1886 年 1 月)。 1877 年初,福建巡抚丁日昌提出在台
                 湾修铁路、开煤矿,加强海防,得到总理衙门的赞同。 所需经费,从南洋、北洋海防经费内拨取。 具
                 体做法是,从该年 8 月起,作为海防专款的四成洋税,一半解部抵还西饷,剩下的一半一分为二,一

                 半仍交北洋大臣李鸿章,一半批作台饷,三年为限。                      ③  台湾与大陆海水相隔,各省解饷不便,此款即
                 先解福建藩司衙门,由其转解台湾。 仅半年,福建省感到催解不便,建议台饷仍解北洋。                                      ④  海防经
                 费先尽给北洋使用但效果不佳,南洋大臣沈葆桢早已不满,借此时机奏请海防经费仍照总理衙门初

                 议,一分为二,分解南洋、北洋,各清款目。                ⑤  从 1878 年 3 月起,南洋遂得台湾应得之款。
                     南洋、北洋分解不久,山西、河南、直隶等地遭遇严重旱灾。 清廷谕令北洋大臣李鸿章筹款赈

                 灾。 李鸿章先后动用北洋专款 70 万两(其中即有洋税),作为购运赈粮等需。                              ⑥  南洋大臣沈葆桢接
                 到谕令,则是将刚分到手的南洋经费提出一半分解晋、豫。                         ⑦
                     1879 年赈事稍停,日本又犯琉球,东南海防复又紧张。 福州将军庆春奏准闽关四成项下应解

                 南北洋经费从该年 9 月第 76 结后数结,由闽省善后局司道一并截留,作为台防经费。                                  ⑧  两广总督
                 刘坤一也要求截留粤海关原解南、北洋四成洋税改解本省司局。                             ⑨  闽、粤两省自有专顾,南北洋经
                 费陷入停解。 1880 年 4 月,户部接受李鸿章的建议,自该年起各海关停止提还西征抵饷。 该饷自
                1876 年 8 月至 1880 年 2 月,已抵还部库 170 余万两。 这笔抵款曾占海防专款的一半,至此不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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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而是按结分解南洋、北洋。            I  如闽海关四成项下除例拨陕抚月饷、台湾开抚经费、轮船经费外,
                 余款截留一半发闽省善后局司道作为台防经费,尚余一半作为南北洋海防经费;海防经费再分成两
                 半,一份解交南洋大臣刘坤一兑收,另一份解交北洋大臣李鸿章兑收。
                     但经此改章后,各关解款仍不踊跃。 北洋方面,各关奉拨洋税,除山海、江海两关尚能随征随
                 解,其他如粤海、浙海关则屡屡拖欠。 1882 年,据李鸿章称,粤海关仅将第 82 结以前的经费零星批
                 解,自 1881 年 7 月 1 日第 84 结起至次年 9 月 30 日第 88 结,为时已过五结,计 20 余万两,丝毫未




                    ①  《文煜奏为所督四成洋税现无存银可拨海防经费事》(光绪二年七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全宗,03 -
                6595 - 005。
                    ②  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第 178—179 页。
                    ③  《总理衙门奕 等奏》(光绪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 2 册,第 360—361 页。
                    ④  《闽浙总督何璟等奏折》(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 2 册,第 377 页。
                    ⑤  《沈葆桢奏原拨海防经费现拟照案仍行分解南洋折》 (光绪四年二月初三日),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 第 2 册,第
                379 页。
                    ⑥  《李鸿章奏海防机器局款难分拨折》(光绪四年三月十三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 8 册,第 29 页。
                    ⑦  《庆春奏报闽海关第七十二结提解四成洋税银数日期事》(光绪五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案,04 - 01 - 35 -
                0396 - 006。
                    ⑧  《何璟奏为闽海关征存第七十六结四成洋税项下应解南北洋经费一并截留事》(光绪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
                 档案馆藏,军机处档案,03 - 6601 - 086。 闽海关还于光绪三年第 69 结、光绪五年底 76 结,两次于四成洋税余银内扣拨乌垣月饷各
                5000 两。 所谓乌垣月饷,是指光绪三年,部库垫拨乌鲁木齐都统英翰新疆募兵屯田之用,每月 2 万两,再由江海、粤海等关按月归
                 还部库。
                    ⑨  《刘坤一奏筹办海防事宜并请截留饷项折》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陈代湘等校点:《刘坤一奏疏》 第 1 册,岳麓书社
                2013 年版,第 594 页。
                    I
                    0  《李鸿章奏请拨海防经费折》(光绪六年三月初一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 9 册,第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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