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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 3 期

          往往只是用“双轨运行”“同道扬镳”等话语做简略概括。                        ①  事实上,两者的命运极为不同,“剿总条
          例”的影响不断扩大,而“行政院条例”则趋于沉寂。
              (一)“剿总条例”影响的扩大
              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建立后,最初有 7 个省实行,其中鄂、豫、皖 3 省执行“剿总条例”,浙、苏、
          赣、冀 4 省均兼采两种条例而自订规程,专员处于弱势状态。 鲁涤平主政的浙江,仅在浙东海防地
                                                                ②
          区、共产党活动区、禁烟与“红丸”制造地带设立 6 个“特区” ;顾祝同主政的江苏,专署人员仅 8
          人,专员“职权比较的小,事务也比较的少” ,“虽然他们也身兼保安分处长的头衔”,但“并无指挥
                                                ③
          军队之实力……省府各厅下行公文不过多给专员一份,各县上行公文不必经过专员” ;熊式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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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的江西省,专员不兼县长和保安司令 ;于学忠主政的河北省,仅在滦东西、平东北战区设立了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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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蓟密 2 个专员区。      ⑥  当时的社会舆论对于专员制度多有质疑反对之声,有人说学界“反对者多
          于赞成者”,认为专员在省府和总部“ 两姑之间难为妇”,指责实行专员制度“ 陡然增加的行政
          费”。 ⑦  “剿总条例”中的重要内容有时也被质疑和抵制。 如《青岛时报》就说,“剿总条例”中的行
                                                          ⑧
          政督察专员兼任驻在地县长一项尤其应该“量为变通” ,湖北省主席张群曾以“专员兼县难专责”
          为由,向蒋介石请求不予实行,但被蒋严词拒绝。                     ⑨  当时各省对于专员制度消极敷衍,专员往往被
          “视若过去无足重轻之道尹”,遇有“剿匪”、地方财政整理等事务,省政府及其各厅处往往越过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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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与各县之间“径行呈令,以致专员情形隔阂”,“不能尽其督察之权责”。
              面对这种情况,蒋介石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和强化“剿总条例”的影响。 1933 年 11 月,福建事变
          发生,蒋介石借机在福建实行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在专员任用权这一关键问题上采用“剿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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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原则,不由省政府而“由行营遴派”,至次年 4 月初“大致竣事”。                            1935 年,中央军借“剿匪”进入
          贵州、四川,这两个省也开始建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设制均遵照“剿总条例”。 此外,1933 年 5 月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成立后,蒋介石依托这一机构和“三省剿总”,插手“剿匪区”各省乃至
          全国各省的治理,这也是使“剿总条例”影响扩大的重要途径。
              第四次“剿共”失败后,蒋介石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地地方武装“民团” 的控制,“三省剿总” 于
         1933 年 4 月修正《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规定行政督察专员有权“监督、管辖或指挥”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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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团,专员因此与省保安处长、各县县长一起构成了民团的三级管理指挥系统。                                   I
             ①  翁有为等:《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研究》,第 105 页;陈立:《行政督察专员制之检讨》,《现代读物》 第 3 卷第 8 期,1936
          年 3 月,第 8 页。
             ②  《浙省行政督察专员划分六大特区》,天津《大公报》,1932 年 9 月 8 日,第 5 版。
             ③  马元放:《现行之行政督察制度:对于苏省设置行政督察专员之意见》,《江苏月报》第 1 卷第 2 期,1933 年 12 月,第 4 页;
          郑亦同:《做了行政督察专员以后的感想》,《江苏月刊》第 4 卷第 4 期,1935 年 10 月,第 3 页。
             ④  陈冰伯:《今日之县政》,同文图书印刷公司 1933 年版,第 119 页。
             ⑤  《蒋介石关于改组江西各区专员公署经过致行政院公函》(1934 年 8 月 16 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 5 辑第 1
          编,“政治”(1),第 116—117 页。
             ⑥  《河北两专员公署下月一日同时成立》,《新天津》,1933 年 10 月 29 日,第 1 张第 2 版。
             ⑦  维中:《评剿匪区内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政治评论》第 68 号,1933 年 9 月,第 592 页;鹏九:《论行政督察专员制之得
          失》,《不忘》第 1 卷第 9 期,1933 年 9 月,第 39 页;马元放:《现行之行政督察制度:对于苏省设置行政督察专员之意见》,《江苏月
          报》第 1 卷第 2 期,1933 年 12 月,第 4 页。
             ⑧  《行政督察员不得兼县长以免障碍而防弊端》,《青岛时报》,1933 年 3 月 12 日,第 3 版。
             ⑨  《张群电蒋条陈改革政制》,《申报》,1933 年 10 月 21 日,第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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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通令豫鄂皖赣省政府为规定各省厅处与行政区及各县关于处理行政事项应遵行之五点通令遵照》 (1934 年 2 月 19
          日),《军政旬刊》第 13、14 期合刊,1934 年 2 月 28 日,第 443 页。

             I  《闽省分区设置督察专员 专员人选由行营遴派》,《青岛时报》,1934 年 4 月 3 日,第 1 张第 2 版。
             1
             I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安徽教育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4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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